拒不执行判决罪二审辩护词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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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拒不执行判决罪来说,二审辩护词是由三部分组成的,标题中要说明辩护词,正文里要介绍辩护的理由,辩护人的地位,个人基本情况,相关的法律依据,在结尾需要对辩护词进行总结,注明辩护词的书写时间,辩护人的姓名。
拒不执行判决罪二审辩护词怎么写?

一、拒不执行判决罪二审辩护词怎么写?

(一)标题。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法院判决书下来后不执行怎么办?

1、判决书生效之后,需要当事人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官开出案件生效证明书,然后持生效证明书到法院执行部门立案,才能执行。法官很少直接将生效判决转到执行部门的,除非是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效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判决生效后,当事人需要在2年内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当事人在2年后申请执行,执行法院仍然会立案执行,不过如果被执行人提出执行时效异议的,法院将停止执行。

3、法院执行局的案件特别多,法官特别忙,当事人最好能提供线索,协助法官会执行的更快。另外建议:法官也不是万能的,他们真的太忙。不要等,要多去找法官了解进展,多跟执行法官沟通,想方设法获取案件线索交给法官,才能得到更好的执行。

拒不执行判决罪二审的辩护词由律师书写,判决书下达之后,必须按照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如果一方拒绝履行义务,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两年。对于一审判决书来说,并不是判决书下达之后就产生法律效力,还有一定的上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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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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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
王某未利用职务之便为某峰公司担保
(一)王某无职务可供利用,无法也不可能实际经营管理担保公司
1、一审证据体系能够稳定证明:财政所长和纪委书记职权均不包括经营担保公司。表现在:工商资料反映王某既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聘用经理;相关政府文件或者会议纪要没有任命王某管理经营担保公司;无证据证实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实际经营管理担保公司。
2、担保公司工商登记明确登记潘某是法定代表人、孙某是经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法人根据章程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不能因为吴某、潘某等人的猜测性证言认定其实际管理公司,谁也不能肯定吴某等人的证言就一定是真实的,他们的证言同样属于待证事实,并无相关的书证或者其他确定的事实加以证明,检察机关不能用待证事实来证明待证事实。
3、王某对内没有决策权、审批权。吴某、潘某等人证明王某受托经营管理担保公司,这只是他们的一种说法,其实质上是担保公司的办公地点设在财政所,担保公司财务核算由财政所会计杨某兼任,担保公司的资金绝大部分是财政资金,王某作为财政所长,按照领导决策办理相关经济业务事项,起到上传下达作用,王某并没有决策权,也没有审批权,这可以从沭城镇镇长吴某的证言中得到印证。吴某证言:“担保公司的资金使用要由镇领导批准,我任镇长时担保公司的业务都是经黄书记安排后由我签批,法人代表潘某也要签字的”。
4、至于王某在侦查机关供述“镇里安排自己负责担保公司的经营管理,担保公司为某峰公司担保250万元贷款”,王某已在本次庭审中进行了辩解:“在某县检察院审查期间,检察人员已将担保公司为某峰公司担保250万元贷款一事跟我讲了,在自己被宣布逮捕并被送到某县看守所的当天,由于我在检察院办案点被折磨了二个半月,又被突然宣布逮捕,精神几近崩溃,讲了我知道担保公司为某峰公司担保250万元贷款一事。其客观事实是:在检察人员没有跟我讲担保公司为某峰公司担保250万元贷款一事之前,我一直以为我是以个人名义为某峰公司担保贷款,我并不知道担保公司为某峰公司担保贷款,我是受检察人员的诱供。担保合同上的三个印章是丁某偷盖上去的,我在2015年6月30日某县法院第一次开庭时,我才看到担保合同上盖有担保公司的公章及潘某和我的私章”。
辩护人认为,王某的辩解,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得到印证:
①芮某当庭证言:担保贷款手续是我和丁某办理的;
②王某的私章作为银行印鉴章是丁某保管的;
③某银行于某违反规定,在明知王某不是法人代表,没有签字权的情况下,办理了担保贷款。
5、关于花某证人证言。花某找王某和丁某帮助某峰公司融资,花某只是说:“过了几天,王某给我打电话说250万元贷款在某银行已经办好了”。自始至终都没有说王某以担保公司名义担保贷款,这恰恰与王某所说的以个人名义担保贷款相互印证。
(二)担保公司公章、王某及潘某私章谁保管并私盖在担保合同上需要进一步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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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某任财政所长期间,不仅包村管账,还兼管开发区厂房建设工作,平时很少在财政所,为了方便办理业务,单位的印章是交由总账会计丁后银和出纳杨某负责保管的。这一做法和其他单位一样都是约定俗成的惯例,同时这样操作也不违反《会计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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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核贷款资料应发现王某并非法定代表人或经理,其无权决定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贷款事项;
(2)王某和于某并不相识,也没有业务往来,这点也得到了时任某银行分管信贷副行长王斌的确认。众所周知在当时贷款不易的情况下,银行不可能仅凭担保公司有存款就直接发放大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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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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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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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上诉人、查阅了案件材料,了解了本案案情。现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并就本案客观事实和庭审情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对于原审刑事判决书所述基本事实和定罪部分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未将上诉人认定为从犯是错误的,而且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一、关于主从犯问题
根据上诉人李某某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和法庭上的供述,其他同案犯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以及被害人杨某、陈某锋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结合上诉人李某某和其他同案犯的实际犯罪情节,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在这两起共同抢劫案中应当认定为从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关于第一起抢劫案(即2013年8月19日抢劫案),根据上诉人李某某供述系曹某提议的,本意是要去偷一辆摩托车,而不是要去抢劫,起初并没有抢劫的犯罪故意,作案工具也是由曹某及另一同案犯陈某准备的。曹某骑助力车载他们到灌口寻找作案目标未果,上诉人李某某已放弃偷车念头,本想自己回家,可惜未能拒绝曹某到白虎岩山顶玩的邀请,便一同到白虎岩山顶玩。下山途中,曹某事先未告知、也未与上诉人及另一同案犯协商的情况下,见财起意自行对被害人杨某实施拦车抢劫行为,上诉人是在曹某要求帮忙的指使下才不经意中加入了这起抢劫中,被害人的助力车
最后是被曹某抢去的,事后上诉人对助力车的去向并不知情,也没有分到任何销赃款。
其次,关于第二起抢劫案(即2013年9月15日抢劫案),根据同案犯刘某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详见证据卷051页)“因为我当时没有上班,没钱曹某叫我去抢劫我就去了”以及另一同案犯杨某江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详见证据卷084)“曹某和刘某就对我说一起去赚钱,还说前天也去赚钱了,于是我就同意了”可见,这次抢劫也是由曹某提出来的,也是由其一手策划的。另外,根据同案犯曹某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详见证据卷033)“我们四人冲过去的时候被其中一男子跑掉了,只将另一男子围住,我用棍子敲了那男子被部一棍,其他人就没有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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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上诉人在本案两次共同犯罪中起的是辅助作用,因此,应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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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诉人李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又能当庭自愿认罪,又有悔罪表现。此情节,根据量刑规定建议可以减少基准刑。
3、鉴于被害人陈某锋被劫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71元,已从贵院缴获的赃款中全部获得赔付。此情节,建议可以对上诉人酌情从轻处罚。
4、鉴于上诉人父母为了生计忙于工作,对其疏于管教,且其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而误入歧途,因此,恳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在对上诉人定罪量刑中,未客观认定其为从犯,未充分考虑到其上述从轻、减轻情节,导致量刑过重。因此,辩护人请求贵院能够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上述情节,撤销原审判决,对上诉人判处较轻的刑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谢谢!
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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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刑事二审的辩护词怎么写?
行贿罪刑事二审的辩护词中,辩护人围绕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判决过重、当事人行贿数额认定有误及当事人有立功表现等方面辩护,给当事人争取一个从轻处罚的机会。当事人因为行贿罪被一审判决,如果案件到了二审程序,辩护律师要在法庭上提交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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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刚刚毕业去上班,领导要我写一个关于拒不执行罪的辩护词,我也不会,请问一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何辩护?
[律师回复] ??首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这点是明确的。但是否包括调解书、仲裁文书和公证文书,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南京刑事律师认为,刑法是具有谦抑性的,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和法律解释的方法,调解书、仲裁文书、公证文书等文书,不宜认定为本罪的对象,否则就成为类推解释,而类推解释是刑法原理上明确禁止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一部分调解书、仲裁文书或公证文书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如果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对象。辩护律师应当从犯罪对象是否属于本罪法定的犯罪对象入手,将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之外的文书,排除在犯罪对象之外,从而达到无罪辩护的目的。
??在司法实务中,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是从判决裁定生效时开始计算的,也就是说,如果转移隐藏财产等有可能构成本罪的行为是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之前发生的,则不能构成本罪。南京刑事律师侦查阶段介入的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中,一家公司控告另一家公司涉嫌犯有本罪。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被告公司在原告公司通知因为其存在违约行为,将解除合作并追究法律责任之后将,账户内的资金转移到其他关联公司账户之中。虽然被告公司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这一恶劣的行为,也使民事诉讼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但由于该行为的发生时点在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产生之前,故在律师的介入下,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没有移送起诉。因此,辩护人应当巧用转移隐藏财产等行为的发生时间点,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往往会取得很好的效果。
??第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判决裁定未能执行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如果这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在司法实务中,有些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转移财产等涉嫌犯罪的行为,但并没有真正造成执行不能实施。很多时候是因为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拖延怠慢或者玩忽职守的现象,而造成无法执行。如果辩护人能够证明,在法院积极执行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实现大部分的执行标的,而法院却采取一种消极或不作为的态度,导致最后执行未能完成,就很有可能最终达到无罪的结果。
??第四,辩护人要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本罪的违法阻却事由是,当行为人作为被告存在多个债务的时候,有义务基于合法债务,以自己的财产偿还,这一行为不属于本罪中“隐藏转移财产”的范围;同时如果因为对他人具有抚养、赡养义务,或因个人生活合理花费一定的资产,一般也不认为属于犯罪行为。
??第五,如果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依法被撤销或者改判,则对该生效判决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宜认定为构成本罪。在目前,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的加大,提出再审申请获得批准后,启动再审程序,而导致以往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被撤销或者改判的可能性逐渐增加。虽然行为人所实施的拒不执行行为确实存在违法性,并损害了司法秩序,但由于原判决改判之后,执行内容发生了变化,拒不执行原判决的行为不产生实质危害性,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辩护律师可以在审查原生效判决裁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后,认为有可能通过再审推翻该判决的,应当将刑事辩护和民事再审结合,如果能够推翻原判决,就可能导致当事人成功脱罪。
??第六,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法院有可能裁定限制其高额消费。如果被执行人违反法院的“限高令”,仍然进行生活高消费的,就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此时,辩护人应当从其消费行为的属性入手,进行有效的辩护。某些消费行为从外观上看是被执行人本人的消费行为,但有可能属于被执行人和他人的共同消费,或者其所在公司单位的业务费用,甚至被执行人与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这些费用都是属于合理花费的费用,应当从涉案金额中予以扣除。只有被执行人本人公然违反法院发布的限购令,进行个人高消费,才可以纳入追诉的范围。
??第七,辩护人应该注意到,行为人所拒绝交付执行的财产,必须属于法院可以执行并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或权益。如行为人保管单位的或者他人的财产,或依据职责管理的从事业务活动的财产,上述财产都不是行为人自己所拥有的财产,不是判决、裁定所应该执行的对象,行为人不能构成本罪。
??第八,即使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本罪,但辩护人也应当为其尽力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只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能够履行全部执行义务的,辩护律师可以争取说服检察院予以不起诉。即使已经到了法院审判阶段,也可以争取缓刑较轻的刑罚,对于存在被害人的情况,可以和被害人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制定还款计划,通过先履行一部分执行义务,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和谅解从而争取到不起诉或缓刑的较好结果。
??最后,如果判决、裁定确定的执行金额较大,而行为人拒不执行的金额较小,比如执行金额为两千万元,拒不执行的金额只有50万元,其余1950万元已经执行,则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都较小,犯罪情节很轻,应该予以从轻处罚,甚至缓刑。辩护律师要抓住拒不执行金额和总执行金额的比例,争取为当事人获得较轻的量刑以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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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辩护词,辩护词,辩护词,故意伤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接受被告人张三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三同意,指派律师作为张三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指控被告人张三构成寻衅滋事罪定性错误,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更为适当。
首先,犯罪动机上。
其次,犯罪起因上。
第三,犯罪对象上。
二、在量刑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在整个伤害过程中,作用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二)受害人可以避免伤害的发生而没有主动避免,应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明显的犯意,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杨苏铁磊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及家人的原谅,可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过,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本着改造犯罪分子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请求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张三从轻处罚,让他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人民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
2015年月日
叔叔身家过亿,曾任国家的高级领导,半年前,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带入看守所,两个月后,我们问下合同诈骗二审辩护词是啥,合同诈骗案二审辩护词怎么写谢谢
[律师回复]
一、被告人没有虚构任何事实,也未隐瞒任何真相。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特征。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合同诈骗罪,可被告人虚构了什么事实?隐瞒了什么真相?
公诉人提交案件证据证明:2006年5月8日,被告人许某相邀李某承包山地,一同作为乙方,与村委会一队签订《承包山地合同书》,并经镇法律服务所见证。2007年7月22日,被告人许某与李某签订《山林经营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人许某参与管理,并享受纯收入的10%的收益。该林地林木取得林业局核发的林权证标记为:许某、李某共有。
公诉人提交案件证据还证明:2012年底,被告人许某与李某口头商议,被告人许某以95万元价款购买共同承包的桉树。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许某与张某签订《桉树买卖合同》,将取得的桉树以90万元价款出售给张某。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许某与李某签订《桉树售卖合同》,约定砍伐时间、付款方式等。
以上证据证明的事实足以说明:
被告人许某与张某签订《桉树买卖合同》,出售共有林木取得共有权人李某的同意,依据合同约定收取张某90万元桉树款,在签订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整个过程中没有虚构任何事实或者隐瞒任何真相。
被告人许某与李某签订了《桉树售卖合同》,在签订本合同过程中,被告人许某没有虚构任何事实或者隐瞒任何真相。那么,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了李某15万元桉树款,暂没有支付余下80万元,是不是就构成合同诈骗罪呢?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许某收到桉树款后“逃匿”,依《现代汉语词典》“逃匿”指逃走隐匿。被告人许某供述只是去珠海做工程,手机从未更换,也从未停机。哪有逃匿还使用原有手机号码,且一直不停机?连公诉人认定的“被害人”李某也不得不承认:“只要是我的电话号码打过去他的电话号码都打不通,然后要是我换别的电话号码打过去就能打通。”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许某向李某支付共人民币15万元后逃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退一步说,即使认可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许某收到桉树款后逃匿之说,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第(四)种情形:“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完全不符,因为该情形是针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形。如前所述,被告人许某与李某签订了《桉树售卖合同》,自始至终在签订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整个过程中没有虚构任何事实或者隐瞒任何真相。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第(四)种情形“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限定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被告人许某与与张某签订《桉树买卖合同》,是该合同的当事人;被告人许某与李某签订了《桉树售卖合同》,是该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许某是履行与李某签订的《桉树售卖合同》过程中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但被告人许某没有收受对方当事人李某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而是依《桉树买卖合同》约定收受张某给付的货款后“逃匿”, 把依甲合同收受货款,当成了依乙合同收受货款,张冠李戴了,足见公诉人指控没有法律依据。
故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许某收到桉树款后逃匿之说没有事实根据。

二、被告人许某没有骗取李某80万元,虽然暂时没有付清李某桉树款,但其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特征。
1、该林地林木取得林业局核发的林权证标记为:许某佳、李某共有。被告人与李某签订《山林经营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人许某参与管理,并享受纯收入的10%的收益。经双方协议,由被告人许某负责将该处桉树出售,被告人许某出售获得90万元,给李某支付了15万元,尚有75万元没有支付。公诉人指控经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许某骗取李某80万元,那么,被告人许某份额在哪里?是司法机关剥夺了被告人许某依法享有的份额吗?哪有法律规定“诈骗”自己的钱也犯罪?
2、被告人至今没有给李某支付80万元桉树款,是因为李某拒绝履行该《山林经营合作协议书》,暂时保管该合伙收益的财产,如有纠纷,最多也就是合伙结算纠纷,不构成民事侵权,更不构成犯罪!
3、按照被告人许某与李某签订的《桉树售卖合同》约定,被告人许某至今没有给李某支付80万元桉树款,仅构成违约行为,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公诉人却指控被告人诈骗李某80万元,实在是以刑压民,滥用刑法,何以服众?

综上所述,被告人许某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以虚构任何事实或者隐瞒任何真相的方法骗取李某80万元,被告人许某行为不具备合同诈骗罪主客观方面特征,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人许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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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二审辩护词中需要包含包括案件的基本信息等内容,贩卖毒品罪在我国属于刑法的范畴,那么其二审辩护词的格式以及内容也应当按照刑法二审的辩护词的格式以及内容要求来写。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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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的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邓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现辩护人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系间歇性精神病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本案被告人邓某某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以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精神病学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知被告邓某某确有精神分裂症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患病导致被告在完成小学阶段的学习之后就辍学在家,并由于父母离异,没有人照顾,也没有能力就业,导致他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被告人犯罪一定程度上是受生活所迫。 二、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有以下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本案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无阻碍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行为,并有认罪、悔罪的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邓某某系初犯、偶犯。邓某某在此次犯罪之前并无任何犯罪行为。 3、被告人邓某某愿意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4、被告人邓某某所盗窃的对象是其亲属和同村的熟人。 5、被告人邓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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