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10级工伤赔偿协议怎么写才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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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具体的写法并不是法律制度强行规定的,而且工伤赔偿协议的生效条件跟写法也没有任何关系,只要工伤赔偿协议书中的这些条款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相关约定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签协议的员工也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赔偿协议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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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级工伤赔偿协议怎么写才有效?

10级工伤赔偿协议的写法并无强制规定,但赔偿协议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10级工伤赔偿争议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工伤事故中停止享受工伤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工伤赔偿争议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1、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明确。

6、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五、工伤赔偿争议申请劳动仲裁需准备哪些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

2、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

3、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4、证据资料。

六、工伤赔偿争议的仲裁流程有哪些?

1、提交申请书。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仲裁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可以跟员工自行协商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协议书中要写清楚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各项赔偿金的支付标准,并标注清楚工伤赔偿金的支付时间及方式,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工伤赔偿协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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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等级分级原则: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
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我一个朋友的父亲已经瘫痪在床,到医院检查剩下的时日不多了,回到家就叫我朋友帮他代谢遗嘱,他也不知道怎样才有效,所以问问代书遗嘱怎样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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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怎么写才有效
一、请别人代拟一份遗嘱之时,需要确保该份遗嘱在内容方面是合法有效的。
即遗嘱所立内容必须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所处分遗产也须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遗嘱中也没有涉及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之继承权等问题。
二、请别人代拟的这份遗嘱,还需要符合继承法等法规所规定的代书遗嘱有效的形式条件。
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1. 代书遗嘱须由被继承人亲自口授遗嘱内容,并由其中的一个见证人代为书写。
2. 代书遗嘱须有两人以上在场见证,见证人中的一人可为代书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找下列三种人来充当遗嘱见证人,否则将可能会导致这份代书遗嘱无效。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8条之规定,不能充当遗嘱见证人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些人主要指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否取得遗产、取得多少遗产会直接影响其利益的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3. 遗嘱见证人须在场亲自见证代书遗嘱的全部过程。
4. 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都需要在遗嘱上签名;代书遗嘱上必须注明年、月、日。当然如果确实不会书写自己名字的,可用捺印或者盖章方式代替签名。
三、在条件允许的情形下,建议可以将代书遗嘱立遗嘱的场景进行现场录像,强化这份代书遗嘱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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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最新工伤10级赔偿有哪些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常熟市最新工伤10级赔偿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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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公司有人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不幸出了车祸,想请问律师车祸工伤10级赔偿标准2018年最新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有关的规定是这样的: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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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个月
我姐姐准备将自己老家的房子对外出租出去,要整理一份租房合同,最新版租房合同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甲方(房主):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将南宁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_____ 楼 _____号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生活住房使用。   
二、租期,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__年___月___日为止。   
三、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每月。   
四、押金   
1、交付租金同时,乙方应另押金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小写:_________ 元人民币)。   
2、租房日期完租金如数退还给乙方。   
五、乙方租用后应注意以下事项(义务):   
1、 乙方应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关责任。   
2、 乙方应注意居住和经营安全,自行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加强用电安全,不得乱拖、乱接电线;对于防盗、防火、用电安全进行经常检查。   
3、 乙方对租用房没有处理权,也不能改变其用途,否则属于违约。电、水、电视、及其它设施由乙方使用,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按时、足额缴。   
4、 乙方在租用期内,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设施。   
六、甲方责任及义务:   
1、在合同未到期前甲方不得提前租借给别人,如有违约应给于乙方相应的赔偿。   
2、在乙方交完租金的情况下,甲方不得随意停水、停电,避免造成乙方生活上的不便。   
3、甲方应该保证出租的房屋安全、设备完好。在使用中出现问题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七、有关退租条例   
1、 协议期内,乙方履行本协议所有条款后,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   
2、 乙方租期未到期而要求退租时,必须与甲方协商一致,另要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八、本协议经甲乙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名盖章后生效,签订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期。   七本租房协议为甲乙双方的正式协议,以原件为准(甲方未盖红印章的不属正式协议,复印件不能作为正式协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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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常熟市最新工伤10级赔偿有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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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伤残等级10级最低能评几级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伤残赔偿金额不是简单规定每一级多少钱的,这与多项因素有关系,例如:受害者年龄、受害者户籍、受害者收入、被抚养人年龄、被抚养人户籍、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等等。具体计算项目和金额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参照以下标准计算。 交通事故赔偿一般包括以下项目: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具体赔偿金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计算: 1、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2、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3、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4、营养费依据伤情确定营养费标准天数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住院天数 6、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7、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8、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9、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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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今年不小心受了工伤,希望可以得到合理的赔偿,所以想具体了解一下最新工伤10级的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呢?谢谢解答了!
[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你问的最新工伤10级的鉴定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 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 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 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 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存在特殊医 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 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存在特殊医 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 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 反复手术失败; 面部中度毁容; 全身瘢痕面积≥ 60%, 四肢大关节中 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面部瘢痕或植皮≥ 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 体表面积≥ 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 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 柱骨折后遗 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 等更多内 容。
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 1/5以上;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 30°畸形伴根
性神经病 (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 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 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 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 素改变占面部的 10%以上等更多内容。
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 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 3级;脑叶切除 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 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 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
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 颈内动脉狭窄, 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 无功能障碍;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 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
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 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二、工伤鉴定的费用由谁来支付?
因工负伤、 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 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病、 非因工负伤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 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 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 付; 由被鉴定人申请的, 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 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
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 由申请方预付。 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 鉴定费用由申 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由原鉴定机构负担。
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工伤鉴定标准是进行工伤伤残鉴定结论的依据, 对于遭遇工伤的职工来说是一个很重要 的标准。以上的一至十级的工伤鉴定标准,多了解相关咨询对各位劳动者来说有很大帮助, 能够更好的维护劳动者自身的权益。 除此之外, 还需要了解工伤鉴定的费用等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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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最新工伤10级赔偿有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常熟市最新工伤10级赔偿有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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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上班的时候不小心脚给崴了,导致骨折。现在想要进行工伤鉴定,不知道最新工伤1至10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内容如下:
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等级分级原则: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
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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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是当地乡下厂子的工人,我的同事自己熬夜干活的时候不小心受了工伤,当时受伤挺重的被其他人送去了医院,我的同事想详细的了解一下最新工伤10级的鉴定标准2019年的规定
[律师回复] 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lt;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lt;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 lt;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gt;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
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gt;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
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
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lt;5.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标)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gt;450 μmol/L,
(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8)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lt;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lt;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gt;30 cm2(注:2为平方);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gt;30 cm2(注:同上);
27)舌缺损gt;全舌的2/
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
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注:10的10次方)/L;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lt;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
17)一眼矫正视力lt;0.0
5,另眼矫正视力≤0.
1;
18)双眼矫正视力lt;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
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gt;20 cm2(注:2为平方);
22)下领骨缺损长150px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gt;20 cm2(注:2为平方);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gt;20 cm2(注:2为平方);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
4;
37)小肠切除2/
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
3;
41)肝切除1/
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mL;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尘肺II期;
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五级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 (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lt;0.0
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
5;
26)一眼矫正视力lt;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
1;
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29)双耳听力损失≥81 dB;
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3)一侧上颌骨缺损gt;1/
4,但
2,伴软组织缺损gt;10 cm2(注:2为平方),但lt;20 cm2(注:2为平方);
3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gt;10 cm2(注:2为平方);
35)舌缺损gt;1/
3,但lt;2/
3;
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7)双肺叶切除术;
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9)隆凸切除成形术;
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2)食管胸膜瘘;
43)胃切除3/
4;
44)十二指肠憩室化;
45)小肠切除2/
3,包括回肠大部;
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肝切除1/
2;
48)胰切除2/
3;
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阴茎全缺损;
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0) 阴道闭锁;
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损伤;
64)中度低氧血症;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 × 1010(注:1010为10的10次方)/L)并有出血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lt;3×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lt;3 000/mm3(注:3为立方(或粒细胞含量lt;1.5×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1 500/mm3(注:3为立方);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lt; 5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
gt;177 μmol/L(gt;2 mg/dL);
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动病。
六级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
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gt;15°,并有肢体短缩100px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
28)一眼矫正视力≤0.0
5,另一眼矫正视力≥0.
3;
29)一眼矫正视力≤0.
1,另一眼矫正视力≥0.
2;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35)一侧上颌骨缺损1/
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gt;10 cm
2;
36)面部软组织缺损gt;20 cm
2,伴发涎瘘;
37)舌缺损gt;1/
3,但lt;1/
2;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0)一侧完全性面瘫;
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
3;
47)小肠切除1/
2,包括回盲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49)肝切除1/
3;
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
4;
52)胰切除1/
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0)阴茎部分缺损;
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3)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lt;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6)白血病完全缓解;
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动病;
73)工业性氟病Ⅲ期。
七级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 cm2 ,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 ;
10)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11)全身瘢痕面积≥30%;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14)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26)下肢伤后短缩gt;50px,但lt;75px者;
27)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
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0.0
5,另眼矫正视力≥0.
6;
31)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0.
4;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4)双耳听力损失≥56dB;
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6)牙槽骨损伤长度≥200px,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8)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
40)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1)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术;
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44)气管部分切除术;
45)肺功能轻度损伤;
46)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8)胃切除1/
2;
49)小肠切除1/
2;
50)结肠大部分切除;
51)肝切除1/
4;
52)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53)成人脾切除;
54)胰切除1/
3;
55)一侧肾切除;
56)膀胱部分切除;
57)轻度排尿障碍;
58)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1)阴道狭窄;
62)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3)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lt;两叶),肺功能正常;
65)轻度低氧血症;
66)心功能不全一级;
6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68)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lt;4×109/L(4000/ mm3)〕;
69)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lt;2×109/L(2000/ mm3)〕;
70)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71)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lt;70mL/min;
72)三度牙酸蚀病。
八级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
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0.
2,另眼矫正视力≥0.
5;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
4;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度≥150px,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6)舌缺损lt;舌的1/
3;
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
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1)肺段切除术;
42)支气管成形术;
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50)小肠部分切除;
51)结肠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胆道修补术;
54)腹壁缺损面积lt;腹壁的1/
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59)输尿管修补术;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性功能障碍;
64)一侧肾上腺缺损;
6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6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业性氟病Ⅱ期;
72)减压性骨坏死Ⅱ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
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或三处以上≥1 cm2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lt;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gt;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
3,另眼矫正视力gt;0.
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
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gt;100px,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gt;2 cm
2;
3)全身瘢痕面积lt;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gt;1250px
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gt;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gt;100 cm
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
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17)双眼矫正视力≤0.
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病Ⅰ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Ⅰ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我的一个叔叔,他在一家木材厂工作,最近让机器把手给割伤了,现在出院鉴定为十级工伤,我想帮忙给问一下下最新工伤10级的鉴定标准2019,赔偿的标准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最新的离婚协议书要怎样写才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最新的离婚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
1. 主体要件
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2. 合意要件
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3. 其他要件
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
只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同时具备以上三个生效要件,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二、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书所应具备的要素如下:
1、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
2、小孩抚养权归属;
3、小孩抚养费;
4、小孩探视权;
5、财产分割;
6、其他约定;
7、违约责任。
另外在实践中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2、该协议必须经过相关国家机关的认可才生效;
3、该协议必须包括双方离婚的意愿,并且妥善处理小孩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否则协议无效;
4、该协议具有人身性质,不得有他人代理签订,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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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最新工伤10级赔偿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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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我从老家来到大连工作,经朋友介绍租了套公寓需要签署合同,不知道合同该如何起草,问问最新租房合同怎么写才规范有效呢?求范文!
[律师回复] 租房合同范本最新版
  甲方(房主):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将南宁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_____ 楼 _____号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生活住房使用。
  
二、租期,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__年___月___日为止。
  
三、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每月。
  
四、押金
  
1、交付租金同时,乙方应另押金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小写:_________ 元人民币)。
  
2、租房日期完租金如数退还给乙方。
  
五、乙方租用后应注意以下事项(义务):
  
1、 乙方应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关责任。
  
2、 乙方应注意居住和经营安全,自行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加强用电安全,不得乱拖、乱接电线;对于防盗、防火、用电安全进行经常检查。
  
3、 乙方对租用房没有处理权,也不能改变其用途,否则属于违约。电、水、电视、及其它设施由乙方使用,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按时、足额缴。
  
4、 乙方在租用期内,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设施。
  
六、甲方责任及义务:
  
1、在合同未到期前甲方不得提前租借给别人,如有违约应给于乙方相应的赔偿。
  
2、在乙方交完租金的情况下,甲方不得随意停水、停电,避免造成乙方生活上的不便。
  
3、甲方应该保证出租的房屋安全、设备完好。在使用中出现问题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七、有关退租条例
  
1、 协议期内,乙方履行本协议所有条款后,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
  
2、 乙方租期未到期而要求退租时,必须与甲方协商一致,另要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八、本协议经甲乙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名盖章后生效,签订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期。
  七本租房协议为甲乙双方的正式协议,以原件为准(甲方未盖红印章的不属正式协议,复印件不能作为正式协议使用)。
  
八、补充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协议壹式_____份,每份壹张贰页,甲乙各方各执壹份。
  甲方于_____年申明:本房屋出租期限到______年_____月到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届时甲方将收回自用。
  甲方: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红印)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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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协议签订于: 年 月 日 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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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离婚协议书要怎样写才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最新的离婚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
1. 主体要件
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2. 合意要件
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3. 其他要件
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
只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同时具备以上三个生效要件,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二、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书所应具备的要素如下:
1、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
2、小孩抚养权归属;
3、小孩抚养费;
4、小孩探视权;
5、财产分割;
6、其他约定;
7、违约责任。
另外在实践中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2、该协议必须经过相关国家机关的认可才生效;
3、该协议必须包括双方离婚的意愿,并且妥善处理小孩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否则协议无效;
4、该协议具有人身性质,不得有他人代理签订,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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