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待遇争议案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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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原则的体现,也是工伤待遇争议案件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2、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级别管辖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工伤待遇争议的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的终审。
对工伤待遇争议案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一、对工伤待遇争议案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1、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原则的体现,也是工伤待遇争议案件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2、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级别管辖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工伤待遇争议的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的终审。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一审工伤待遇争议案件。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工伤待遇争议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但是,移送只能进行一次,接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也不能再自行移送,只能提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工伤纠纷一般打官司要多久能解决

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作出一审判决二审一般三个月作出判决。

工伤事故发生后,优先适用工伤保险赔偿,不问受害职工对于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工伤保险机构都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受害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若用人单位有过错,允许受害职工在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再向用人单位提起差额诉讼,并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若用人单位无过错,由工伤保险机构承担工伤保险,而用人单位不承担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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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法院具有工伤待遇争议管辖权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具有工伤待遇争议管辖权。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级别管辖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工伤待遇争议的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的终审。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一审工伤待遇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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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争议案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律师回复] 一、哪些法院具有工伤待遇争议管辖权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具有工伤待遇争议管辖权。
二、工伤的认定范围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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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争议管辖的问题内容是什么?
工伤待遇争议管辖的问题内容是:根据现行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申请劳动仲裁时,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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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管辖争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劳动争议是指有共同理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劳动争议。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申请集体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三条: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集体劳动争议(30人以上)应提交以下材料: 1、推选3至5名员工代表,填写并提交《员工推举代表书》(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名按手印) 2、填写并提交《仲裁请求一览表》(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字认可,员工代表签名) 3、申请书一式2-3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1提供,详细陈述申请理由和请求,本人签名。)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对后留复印件) 6、如当事人的代理人是执业律师的,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律师所函当事人的代理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及当事人所在居委会和村委会的亲属证明。 7、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 8、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居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
管辖争议的定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劳动争议是指有共同理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劳动争议。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申请集体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三条: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集体劳动争议(30人以上)应提交以下材料: 1、推选3至5名员工代表,填写并提交《员工推举代表书》(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名按手印) 2、填写并提交《仲裁请求一览表》(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字认可,员工代表签名) 3、申请书一式2-3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1提供,详细陈述申请理由和请求,本人签名。)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对后留复印件) 6、如当事人的代理人是执业律师的,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律师所函当事人的代理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及当事人所在居委会和村委会的亲属证明。 7、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 8、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居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
管辖争议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劳动争议是指有共同理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劳动争议。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申请集体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三条: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集体劳动争议(30人以上)应提交以下材料: 1、推选3至5名员工代表,填写并提交《员工推举代表书》(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名按手印) 2、填写并提交《仲裁请求一览表》(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字认可,员工代表签名) 3、申请书一式2-3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1提供,详细陈述申请理由和请求,本人签名。)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对后留复印件) 6、如当事人的代理人是执业律师的,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律师所函当事人的代理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及当事人所在居委会和村委会的亲属证明。 7、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 8、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居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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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管辖地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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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管辖争议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劳动争议是指有共同理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劳动争议。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申请集体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三条: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集体劳动争议(30人以上)应提交以下材料: 1、推选3至5名员工代表,填写并提交《员工推举代表书》(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名按手印) 2、填写并提交《仲裁请求一览表》(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字认可,员工代表签名) 3、申请书一式2-3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1提供,详细陈述申请理由和请求,本人签名。)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对后留复印件) 6、如当事人的代理人是执业律师的,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律师所函当事人的代理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及当事人所在居委会和村委会的亲属证明。 7、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 8、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居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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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争议管辖权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 所谓方便当事人,是指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本法的重要目标,当事人权利行使的便利性同样是本法立法所要遵循的准则,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确定应以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极大的便利、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为原则。所谓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一方面要求根据各地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总体布局合理地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则要求管辖制度应有利于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公正行使,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过程中,尽管直接解决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归属问题,但更为重要的是要保证仲裁权公正有效运行。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管辖区域与各级行政区划不完全一致。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同时管辖好几个市辖区,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只管辖一个县或者市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这就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在依法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时候,必须同时划定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区域。 在这一前提下,本条 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如何确定一个劳动争议是否发生在本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范围内?根据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这就是说,只要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在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则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必须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这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经常营业地不一致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指用人单位经常营业地。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即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二者是重合的。选择劳动合同履行或者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既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加仲裁活动,又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的审理活动;且一旦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时,还便于人民进行强制执行。因此,本法选取了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联结点,以此确定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管辖。 本法第二款还进一步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事人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问题。根据本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则只能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特殊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或者协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照当事人之间的某一个特殊的联结点确定的管辖。本法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联结点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因此是特殊地域管辖。同时本法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这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民商事仲裁是允许双方当事人依法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993年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是否设立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了十几年,各地普遍形成省、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格局,这必然带来了上、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即级别管辖问题。各地划分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基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特殊和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各地一般都规定,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和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有的地方还将企业划分为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等,依此确定不同级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 本法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上对以往的体制作了一些突破,主要表现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同一层面的不同地域,相互之间是的,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上级仲裁委员会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问题。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在出现管辖权争议时,法律又明确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也基本避免了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情形。 另外,劳动争议的管辖还存在移送管辖情形。移送管辖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已经受理的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管辖争议”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管辖争议”是什么意思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劳动争议是指有共同理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劳动争议。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申请集体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三条: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集体劳动争议(30人以上)应提交以下材料:
1、推选3至5名员工代表,填写并提交《员工推举代表书》(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名按手印)
2、填写并提交《仲裁请求一览表》(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字认可,员工代表签名)
3、申请书一式2-3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1提供,详细陈述申请理由和请求,本人签名。)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对后留复印件)
6、如当事人的代理人是执业律师的,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律师所函当事人的代理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及当事人所在居委会和村委会的亲属证明。
7、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
8、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居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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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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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什么是劳动争议管辖权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是劳动争议管辖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管辖权包括的内容
一、仲裁阶段的管辖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如果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据此,劳动争议的仲裁管辖,如果职工和企业都在同一个辖区,那就由所在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企业和职工分别属于不同的辖区,则以职工的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即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为管辖地。
但是上述规定,往往出现不方便职工的情形发生。比如某公司在设立了一办事处,以北京公司的名义在上海招聘了职工,工资由北京公司发放。如果发生争议,按照上述规定,就得由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上海的职工提起申诉是极其不方便的。所以,劳动部曾下发文件对此类情形作出新的解释,规定可以由劳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这样劳动仲裁的管辖就出现了几种情形,一是工资关系所在地,二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三是劳动合同约定的管辖地。
另外,由于设区的市往往设置有市级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各辖区又设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内部的规定,同一市的企业,有的可能属于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有的则属于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诉讼阶段的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管辖。所以,在诉讼阶段,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只有两个选择,一是用人单位所在地,二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据此,原告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提讼。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在诉讼阶段的管辖地与劳动仲裁时的管辖地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诉讼阶段不是以劳动仲裁机构的所在地为管辖。比如:北京某公司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并以北京公司的名义招用劳动者在上海工作,由北京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如果职工在上海提起劳动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可以在北京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提讼,此时,劳动者得跑到北京公司所在地的应诉。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怎么确定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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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管辖异议怎么认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工伤待遇争议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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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劳动争议管辖权的含义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争议管辖权的含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管辖权包括的内容
一、仲裁阶段的管辖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如果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据此,劳动争议的仲裁管辖,如果职工和企业都在同一个辖区,那就由所在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企业和职工分别属于不同的辖区,则以职工的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即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为管辖地。
但是上述规定,往往出现不方便职工的情形发生。比如某公司在设立了一办事处,以北京公司的名义在上海招聘了职工,工资由北京公司发放。如果发生争议,按照上述规定,就得由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上海的职工提起申诉是极其不方便的。所以,劳动部曾下发文件对此类情形作出新的解释,规定可以由劳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这样劳动仲裁的管辖就出现了几种情形,一是工资关系所在地,二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三是劳动合同约定的管辖地。
另外,由于设区的市往往设置有市级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各辖区又设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内部的规定,同一市的企业,有的可能属于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有的则属于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诉讼阶段的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管辖。所以,在诉讼阶段,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只有两个选择,一是用人单位所在地,二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据此,原告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提讼。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在诉讼阶段的管辖地与劳动仲裁时的管辖地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诉讼阶段不是以劳动仲裁机构的所在地为管辖。比如:北京某公司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并以北京公司的名义招用劳动者在上海工作,由北京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如果职工在上海提起劳动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可以在北京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提讼,此时,劳动者得跑到北京公司所在地的应诉。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怎么确定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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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管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确定劳动争议的仲裁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所谓方便当事人,是指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本法的重要目标,当事人权利行使的便利性同样是本法立法所要遵循的准则,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确定应以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极大的便利、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为原则。所谓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一方面要求根据各地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总体布局合理地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则要求管辖制度应有利于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公正行使,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过程中,尽管直接解决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归属问题,但更为重要的是要保证仲裁权公正有效运行。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特殊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或者协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照当事人之间的某一个特殊的联结点确定的管辖。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联结点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因此是特殊地域管辖。同时本法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这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民商事仲裁是允许双方当事人依法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另外,劳动争议的管辖还存在移送管辖情形。移送管辖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已经受理的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管辖权的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争议管辖权的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管辖权包括的内容
一、仲裁阶段的管辖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如果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据此,劳动争议的仲裁管辖,如果职工和企业都在同一个辖区,那就由所在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企业和职工分别属于不同的辖区,则以职工的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即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为管辖地。
但是上述规定,往往出现不方便职工的情形发生。比如某公司在设立了一办事处,以北京公司的名义在上海招聘了职工,工资由北京公司发放。如果发生争议,按照上述规定,就得由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上海的职工提起申诉是极其不方便的。所以,劳动部曾下发文件对此类情形作出新的解释,规定可以由劳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这样劳动仲裁的管辖就出现了几种情形,一是工资关系所在地,二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三是劳动合同约定的管辖地。
另外,由于设区的市往往设置有市级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各辖区又设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内部的规定,同一市的企业,有的可能属于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有的则属于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诉讼阶段的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管辖。所以,在诉讼阶段,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只有两个选择,一是用人单位所在地,二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据此,原告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提讼。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在诉讼阶段的管辖地与劳动仲裁时的管辖地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诉讼阶段不是以劳动仲裁机构的所在地为管辖。比如:北京某公司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并以北京公司的名义招用劳动者在上海工作,由北京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如果职工在上海提起劳动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可以在北京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提讼,此时,劳动者得跑到北京公司所在地的应诉。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怎么确定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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