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单位回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不适用于单位,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刑事诉讼的程序有哪些?
刑事诉讼程序一般有:
2、侦查,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
3、起诉,对于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4、审判,法庭进行审理,作出判决;
5、执行。
三、刑事诉讼开庭后延期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四、刑事诉讼一审结束后判决结果有哪些?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五、刑事诉讼的证据符合哪些要求才能定罪?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中没有所谓的单位回避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工作人员如果存在以上情形,只要有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正常情况下会主动回避,如果工作人员没有主动回避,受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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