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土地使用税文具有法律效力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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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巴州土地使用税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各地土地使用税文的办法,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的提高土地的合理使用并将其利益实现最大化,缩小农民间的收益差距,因此该税文是具备绝对的法律效力的。
巴州土地使用税文具有法律效力吗?

一、巴州土地使用税文具有法律效力吗?

巴州土地使用税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我国就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相关问题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并颁布了相应的条例,各省市地区都要严格的按照规定中的条款执行,否则土地使用权有可能不被认可。

二、贫困县土地使用税减免范围是什么?

1、纳土地使用税人因为停产、停业、休业、办理注销进而导致房产或者土地闲置,而造成纳税的确有困难的;

2、受到市场的因素影响,纳土地使用税人难以继续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出现较大亏损的,或者支付于职工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统计部门所公布出来的上年在岗的职工平均工资,并且纳税人当期的货币资金正扣除应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纳税人是因为政策性的亏损,而造成纳税有困难的;

4、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等的严重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的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出现了重大损失,并且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的影响,而造成纳税有困难的;

5、符合国家政策所要求可扶持的产业纳税人,纳税确实有困难的;

6、其他的经过了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准的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

三、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需要哪些资料?

1、加盖企业公章的减免的税申请报告;

2、已加盖公章的《某某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核准表》,需一式四份;

3、一份《减免税调查表》;

4、营业执照还有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本企业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

6、扶持企业需要提供市级以上的政府部门所确定扶持的项目证明文件;

7、税务机关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我国颁布的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相关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如果是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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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地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严格按照《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表》规定,尽快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结合扶持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确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并经省地税局审批后执行。
二、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目的、作用、意义的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执行环境。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税源有限、管理无限”的征管理念,严格依法治税,堵塞税收漏洞,加强税收征管,依率计征、应收尽收,努力做大地方税收规模,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财力保证。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兰州市地税局对外正式发布了关于调整兰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兰州市区适用大城市一类,划分为四个等级,最高税额18元/平方米,最低税额12元/平方米;县城分三个等级(包括红古区),最高税额6元/平方米,最低税额2元/平方米;镇及工矿区一个等级,税额为1元/平方米。这意味着兰州市一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由以前的6元调高到了18元,涨了整整3倍。
据兰州市地税局相关人士介绍,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兰州市地税局结合本地实际,并经甘肃省地税局批准,确定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
具体范围是:兰州市城关区土地一级税额标准18元/平方米、土地二级税额标准16元/平方米、土地税额标准14元/平方米、土地四级税额标准12元/平方米;七里河区土地二级税额标准16元/平方米、土地税额标准14元/平方米、土地四级税额标准12元/平方米;西固区土地二级税额标准16元/平方米、土地税额标准14元/平方米、土地四级税额标准12元/平方米;红古区土地七级税额标准6元/平方米;皋兰、永登、榆中三县土地八级税额标准4元/平方米、土地九级税额标准2元/平方米;建制镇及工矿区土地十级税额标准1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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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免税管理。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工作,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二章 减免条件及权限 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是指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困难情形,按规定的办理流程,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地税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有核准权限的地税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给予其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事项。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因风、火、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发生损失的; (二)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或社会公益事业,因政策性因素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使其生产经营成本增加的; (三)因政府规划、环境、治安等特殊客观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在建期间; (五)以国家有关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且当年亏损金额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0%的。 第六条 纳税人无论是何种情形,其下列用地,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属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用地;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其他用地。 第七条 纳税人属于本办法 第五条第 (一)项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的,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特区)地税局核准。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省直管县(市)地税局负责辖区内所有纳税人的减免税核准。 第三章 申请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纳税人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即:因风、火、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发生损失的,可于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发生后次月至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的,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纳税人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四)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按税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纳税人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具备相应条件的,纳税人可采用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等网络申报方式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 第四章 核准及时限 第十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原则上实行次年核准上一年度税款的年度一次性核准办法,但纳税人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的,应作为特殊情形,纳税人可当年申请,地税机关应及时受理和审核。 第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进行受理后,按核准权限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四条地税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纳税人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的,审核时纳税人不能提供申请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只要纳税人满足其他条件,可先行核准享受免税,但纳税人须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核准的地税机关补报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反映未发生年度亏损的,由纳税人于4月15日前自行到主管地税机关补缴已免税款。 第十六条地税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七条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八条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地税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纳税人有补正材料的,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五章 后续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地税机关核准同意减免纳税人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后,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退税或抵税方式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做好减免税台帐登记等相关工作。核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于每年5月20日前分别向省及市、州地税局报送《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统计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统计表)。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省直管县(市)地税局直接向省地税局报送统计表。 第二十二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做好对已核准减免税纳税人的追踪管理,对纳税人需补报的资料应及时催报;对纳税人已减、免税款需补缴的,应及时进行催缴。 第二十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加强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国家有关部门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第5号〕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公告》〔第9号〕停止执行。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范围 1.纳土地使用税人因为停产、停业、休业、办理注销进而导致房产或者土地闲置,而造成纳税的确有困难的; 2.受到市场的因素影响,纳土地使用税人难以继续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出现较大亏损的,或者支付于职工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统计部门所公布出来的上年在岗的职工平均工资,并且纳税人当期的货币资金正扣除应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纳税人是因为政策性的亏损,而造成纳税有困难的; 4.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等的严重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的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出现了重大损失,并且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的影响,而造成纳税有困难的; 5.符合国家政策所要求可扶持的产业纳税人,纳税确实有困难的; 6.其他的经过了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准的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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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减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律师回复] 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免税管理。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工作,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二章 减免条件及权限 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是指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困难情形,按规定的办理流程,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地税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有核准权限的地税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给予其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事项。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因风、火、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发生损失的; (二)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或社会公益事业,因政策性因素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使其生产经营成本增加的; (三)因政府规划、环境、治安等特殊客观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在建期间; (五)以国家有关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且当年亏损金额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0%的。 第六条 纳税人无论是何种情形,其下列用地,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属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用地;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其他用地。 第七条 纳税人属于本办法 第五条第 (一)项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的,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特区)地税局核准。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省直管县(市)地税局负责辖区内所有纳税人的减免税核准。 第三章 申请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纳税人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即:因风、火、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发生损失的,可于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发生后次月至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的,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纳税人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四)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按税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纳税人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具备相应条件的,纳税人可采用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等网络申报方式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 第四章 核准及时限 第十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原则上实行次年核准上一年度税款的年度一次性核准办法,但纳税人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的,应作为特殊情形,纳税人可当年申请,地税机关应及时受理和审核。 第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进行受理后,按核准权限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四条地税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纳税人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的,审核时纳税人不能提供申请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只要纳税人满足其他条件,可先行核准享受免税,但纳税人须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核准的地税机关补报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反映未发生年度亏损的,由纳税人于4月15日前自行到主管地税机关补缴已免税款。 第十六条地税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七条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八条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地税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纳税人有补正材料的,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五章 后续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地税机关核准同意减免纳税人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后,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退税或抵税方式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做好减免税台帐登记等相关工作。核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于每年5月20日前分别向省及市、州地税局报送《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统计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统计表)。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省直管县(市)地税局直接向省地税局报送统计表。 第二十二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做好对已核准减免税纳税人的追踪管理,对纳税人需补报的资料应及时催报;对纳税人已减、免税款需补缴的,应及时进行催缴。 第二十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加强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国家有关部门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第5号〕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公告》〔第9号〕停止执行。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范围 1.纳土地使用税人因为停产、停业、休业、办理注销进而导致房产或者土地闲置,而造成纳税的确有困难的; 2.受到市场的因素影响,纳土地使用税人难以继续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出现较大亏损的,或者支付于职工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统计部门所公布出来的上年在岗的职工平均工资,并且纳税人当期的货币资金正扣除应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纳税人是因为政策性的亏损,而造成纳税有困难的; 4.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等的严重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的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出现了重大损失,并且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的影响,而造成纳税有困难的; 5.符合国家政策所要求可扶持的产业纳税人,纳税确实有困难的; 6.其他的经过了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准的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
兰州市土地使用税标准是哪些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兰州市土地使用税标准是怎样的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严格按照《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表》规定,尽快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结合扶持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确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并经省地税局审批后执行。
二、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目的、作用、意义的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执行环境。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税源有限、管理无限”的征管理念,严格依法治税,堵塞税收漏洞,加强税收征管,依率计征、应收尽收,努力做大地方税收规模,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财力保证。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兰州市地税局对外正式发布了关于调整兰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兰州市区适用大城市一类,划分为四个等级,最高税额18元/平方米,最低税额12元/平方米;县城分三个等级(包括红古区),最高税额6元/平方米,最低税额2元/平方米;镇及工矿区一个等级,税额为1元/平方米。这意味着兰州市一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由以前的6元调高到了18元,涨了整整3倍。
据兰州市地税局相关人士介绍,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兰州市地税局结合本地实际,并经甘肃省地税局批准,确定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
具体范围是:兰州市城关区土地一级税额标准18元/平方米、土地二级税额标准16元/平方米、土地税额标准14元/平方米、土地四级税额标准12元/平方米;七里河区土地二级税额标准16元/平方米、土地税额标准14元/平方米、土地四级税额标准12元/平方米;西固区土地二级税额标准16元/平方米、土地税额标准14元/平方米、土地四级税额标准12元/平方米;红古区土地七级税额标准6元/平方米;皋兰、永登、榆中三县土地八级税额标准4元/平方米、土地九级税额标准2元/平方米;建制镇及工矿区土地十级税额标准1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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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土地使用税2023
市区划分为三个土地等级,此次政策调整扩大了二级土地范围,缩小了三级土地范围(具体调整情况见附件地图)。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每年每平方米15元,二级土地每年每平方米10元,三级土地每年每平方米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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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土地使用税税率是多少?
常州市区土地使用税税率为每平方米4元到18元不等,溧阳境内的土地使用税率则为每平方米3元到10元不等。不管是在什么地区,税率都是由土地的等级来确定的,等级越高,法定的税率也会相应的会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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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怎么计算,土地使用税怎么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2、注意免税土地面积和扣除时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1989]140号)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对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相关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应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从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规定交付土地时间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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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土地使用税税率是什么?
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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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怎么计算土地使用税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2、注意免税土地面积和扣除时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1989]140号)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对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相关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应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从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规定交付土地时间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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