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贿人不正当利益的没收依据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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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行贿人不正当利益的没收规定是,确认属于不正当利益的,办案部门应当依法追缴,且《刑法》第64条中明确规定,办案部门没收的犯罪分子的不正当利益是需要上交国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挪用也不能自行处理。私自挪用没收的财物,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
对行贿人不正当利益的没收依据是怎么规定的

一、对行贿人不正当利益的没收依据是怎么规定的?

对行贿人不正当利益的没收依据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对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利益取得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三、行贿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行贿罪定罪: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涉嫌行贿罪委托律师辩护的费用主要和哪些因素有关?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4)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5)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7)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行贿基本上都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但不正当利益不一定是为了谋取钱财,也有可能是为了获取职务提拔或者实施其他的非法活动,因此,行贿案件中,对于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要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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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构成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的情形,均为事实上的原因,亦即如果没有义务的违反,就不会有损害的发生,这一义务的违反就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但是这种证明还不够,它还得证明这种损害是“可预见的”而不是“过分的远离”。
2、预见或应当预见必须是在缔约时而不是违约时或裁判时,且不受此后之情事变化的影响,因为缔约时的情势是预见人凭以预见的唯一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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