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场合同纠纷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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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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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采用第三方机构介入调解的方式,可以解决停车场合同纠纷问题;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解决合同纠纷问题。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范畴,适用民事案件的处理规定和诉讼时效,从纠纷之日开始计算,三年内都可以去法院起诉。
小区停车场合同纠纷怎么办

一、小区停车场合同纠纷怎么办

1、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好协商,共同协商出解决方案;

2、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让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3、可以请律师为自己诉讼,进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如果合同无效或者构成违约,可以由双方协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事宜。

二、处理停车场合同纠纷问题有什么风险

1、未建立合同纠纷处理的有效机制,纠纷处理不当,导致利益受损。

2、未收集充分的对方违约行为的证据,导致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处于举证不力的地位。

3、未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可能导致应享有的利益受损。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三、合同纠纷的起诉地点可以是原告所在地吗

一般不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但是合同中约定了发生纠纷在原告住所地起诉的除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遇到小区停车场的合同纠纷问题,可以采用和解或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合同纠纷处理不当会导致利益受损。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要向法院提供诉讼所需的证据,合同纠纷从本质上来说属于民事纠纷,需要采用民事手段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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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小区停车位纠纷,停车场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小区停车位常见的纠纷与争议法律解决途径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小车成了现代家庭普遍的出行方式。小车数量的激增导致小区停车位越来越紧张。因停车位而引起的纠纷凸显。这其中包括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停车位买卖合同无效引起的纠纷、因开发商无权处分在小区公用道路上新建设的车位的出租而引起的纠纷、因收费过高引起的纠纷等等,而这些纠纷往往是因为作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引起的,一味的打压、搁置或久拖不下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寻求纠纷产生的根源才是正道。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否对停车位享有处分权,就是纠纷的症结所在。停车位的是否能进行处分(出租或出售)的首先要界定的是该停车位的处分权主体。
(1)开发商对车位享有所有权,该部分车位就可以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租、赠与等等,业主为使用车位而进行的购买或者租用应当为此支付相应的对价。开发商进行项目开发时,单独规划、设计并施工建设的车位,如果该部分车位没有纳入小区整体的公摊,那么该部分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当然有权利对其进行处分,包括出售。
(2)如果该部分车位纳入了小区的公摊,其所有权属于小区所有业主,开发商当然无权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即使其存在没有出售的存量房,也仅仅属于业主中的一员,无权行使应当由全体业主行使的权利。即使受到全体业主的授权,或者属于推定授权或者事后得到了业主的追认,该部分出售、出租或其他形式的盈利所得也应当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果事后不能得到业主的追认,那么对该部分车位的处分行为即为无效,因此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赔偿责任。
(3)开发商只对车位享有使用、收益权,会因为权利上存在瑕疵而无权出售该车位,转而进行出租或者其他方式的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根据以上法律条文的规定可知:开发商在新建住宅工程时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由人防主管部门代为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开发商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该部分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在不影响、降低其作为人防工程的人民防空功能的情况为停车场来使用,开发商行使的是法律授予的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该车位当然可以出租,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作为业主使用上述车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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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商对车位享有所有权,该部分车位就可以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租、赠与等等,业主为使用车位而进行的购买或者租用应当为此支付相应的对价。开发商进行项目开发时,单独规划、设计并施工建设的车位,如果该部分车位没有纳入小区整体的公摊,那么该部分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当然有权利对其进行处分,包括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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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纠纷找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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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场地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纠纷状 原告:何某,男,54岁,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垡头村民,住朝阳区垡头**小区,电话***原告:王某,男,58岁,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垡头村民,住朝阳区垡头**小区,电话*** 被告:北京***公司,住通州区**号,法定代表人:***,电话***.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违约金1200000元。 3、立即腾退所租赁的场地及建筑物。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场地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通州区场地厂房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年,租金为6万元每年,每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如逾期违约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如乙方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或者新建,需向甲方提交涉及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合同签订后,原告便按照约定履行了场地交付等合同义务;可是,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却实施了擅自建房,不维修房屋设施等一系列违约行为,且直至今日尚未支付2010年度租金;2010年7月7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建造厂房、不维修房屋设施、拒付租金等违约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特诉至贵院,望依法裁判。 此致 通州区人民 具状人:何某 王某 年 月 日
律师您好!我去给我们公司老板停车的时候就签了一个合同,后面发生了一点纠纷,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地下停车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是怎么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你咨询的地下停车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是怎么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 某某镇。
法定代表人:某某 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某某,男,汉族, 19 年 月 日出生,住 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北路 号 111室。
原审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住所地:某某火 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某北村 32号。
负责人:某某,经理。
上诉请求:
1、 依法撤销某某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 ) 某某民 初字第 100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或直接予以改判。
2、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因不服某某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 ) 高 民初字第 100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一、该判决对被告的辩称,存在遗漏和曲解。
该判决称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某某分公司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 及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而某 某分公司真实意思是, 对原告起诉的与其发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 法律关系是存在的, 但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据以证明 的相关证据存在异议的, 且原告起诉的证据是非常不足的。 该判决称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称:要求某某公司与原告协商解决” ,众所周知 要求调解不属相对人抗辩, 将被告要求调解作为辩称内容显然文不对 题, 更非被告的真实辩称意思表示。 而被告某某建设集团的真实辩称 意见则与某某分公司以上真实辩称意见相同。 可是, 该判决却断章取 义, 未将被告的真实答辩意见记入笔录, 导致了该判决认定事实和适
用法律错误,从而作出了完全倾斜于原告和绝对不利于被告的裁决。 显有失公平。
二、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该判决对原告诉请的返还本金 1987196.54元予以认定, 但原告称该款项是某某承揽工程施工期间被告拖欠的款项, 该事实在 该判决书中并无阐述, 本案案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购房款是现金 还是欠款, 以及支付或欠款时间、 金额的来源是该案的基本内容, 但 该判决均未查明并列入判决书,显而易见本案的事实是不清的。
(二) 该判决认定某某东龙房产与被告之间已结算完毕, 不欠其 工程款为解除合同的前题。 可事实是, 结算并未办理完毕, 且房屋买 卖合同既然合法有效,解除合同与第三人结算款项并无直接因果关 系。另:该判决认定,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殊不知 本案被告有二,是哪个被告亦同意?该判决认定的事实显含糊其辞。
(三)该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仅有一 份收条和房屋转让清单两份证据。 并且, 判决书未载明本案原告举证、 被告质证和法院认证过程的事实。 上诉人不得不对本案庭审程序是否 合法产生了质疑。
上诉人认为,未经当庭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的证据,不能作为 定案的依据。
三、该判决支持原告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1.3倍赔偿损 失,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案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即便合同 无效, 也只须返还购房价款, 至于双方存在的经济损失必须有经济损 失的客观存在, 且对损失的承担应当按照过错责任由双方分担。 本案 原告既未向法院提供购房款是向银行货款的事实依据, 该判决也未认 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 更没有按过错责任分担所谓的经济 损失。
尤其是,该判决支持原告返还购房款是 1987197.54元,并支持 赔偿自 2007年 11月 16日起至 2009年 9月 14日止的利息,按本金 3698770.80元计算。上诉人认为,该判决,既未对所谓本金的数额 和来源予以查实确认, 且对 2009年 9月 14日三年多以前已经了结超 过诉讼时效的钱款的利息在该判决中再作认定。 显而易见, 该判决显
失公平。
停车位纠纷纠纷的解决方法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小区停车位常见的纠纷与争议法律解决途径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小车成了现代家庭普遍的出行方式。小车数量的激增导致小区停车位越来越紧张。因停车位而引起的纠纷凸显。这其中包括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停车位买卖合同无效引起的纠纷、因开发商无权处分在小区公用道路上新建设的车位的出租而引起的纠纷、因收费过高引起的纠纷等等,而这些纠纷往往是因为作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引起的,一味的打压、搁置或久拖不下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寻求纠纷产生的根源才是正道。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否对停车位享有处分权,就是纠纷的症结所在。停车位的是否能进行处分(出租或出售)的首先要界定的是该停车位的处分权主体。
(1)开发商对车位享有所有权,该部分车位就可以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租、赠与等等,业主为使用车位而进行的购买或者租用应当为此支付相应的对价。开发商进行项目开发时,单独规划、设计并施工建设的车位,如果该部分车位没有纳入小区整体的公摊,那么该部分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当然有权利对其进行处分,包括出售。
(2)如果该部分车位纳入了小区的公摊,其所有权属于小区所有业主,开发商当然无权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即使其存在没有出售的存量房,也仅仅属于业主中的一员,无权行使应当由全体业主行使的权利。即使受到全体业主的授权,或者属于推定授权或者事后得到了业主的追认,该部分出售、出租或其他形式的盈利所得也应当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果事后不能得到业主的追认,那么对该部分车位的处分行为即为无效,因此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赔偿责任。
(3)开发商只对车位享有使用、收益权,会因为权利上存在瑕疵而无权出售该车位,转而进行出租或者其他方式的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根据以上法律条文的规定可知:开发商在新建住宅工程时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由人防主管部门代为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开发商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该部分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在不影响、降低其作为人防工程的人民防空功能的情况为停车场来使用,开发商行使的是法律授予的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该车位当然可以出租,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作为业主使用上述车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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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纠纷找谁解决
小区停车位纠纷找谁解决的这个问题,要看到底是因为什么引发的纠纷,比如因为停车位的税费引发的纠纷,可以到当地的税务机关投诉,因为停车费引起的纠纷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投诉,小区业主之间因为停车位使用问题引发的纠纷,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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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治安纠纷,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
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下列四种:、
(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五)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治安纠纷主要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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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场停一天多少钱
本小区停车场对临时车辆收费规定如下:首个小时内免费,之后每小时收费2元,未满整点按1小时计费。每日最高收费10元。此规定适用于临时进入的社会公共交通工具,旨在规范停车秩序,确保停车场资源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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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小区地下停车场停车费归谁所有?
[律师回复]
一、小区停车费归谁所有《物业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可以看出:
1、开发商没有计入销售成本、公摊面积的车位或车库其所有权归于开发商,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给小区内的业主使用。此时所得的上述停车费应根据约定归开发商或业主所有。
2、若开发商利用业主共同所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并进行收费的,此时所得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小区地下停车库归谁所有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现代化社区大量出现。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对此,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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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和权属纠纷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在构成要件上。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行为一般是采用过错责任,仅产品、危险、环境污染、相邻关系等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因此,当事人以违约责任为诉讼理由的,无需举证对方有过错;以侵权责任为诉讼理由的,则需证明对方有过错。另外,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以存在损害后果为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也以损害为构成要件,而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与此不同,违约责任除赔偿损失以损害为构成要件外,其余均不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其构成要件。
二、在赔偿范围上。合同违约责任的损失赔偿额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这种约定,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只包括直接损失。而在侵权责任中,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时,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其赔偿范围可扩大到死者所抚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三、在责任方式上。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而合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等。
四、在免责条件上。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而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五、在对第三人的责任中有所不同。违约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向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使他人受损害的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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