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到期要不要续签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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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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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看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合同一般是有期限的,如果合同到期的,可以终止,也可以选择续签。这应该是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的意思最终选择的结果。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物业合同到期要不要续签

一、物业合同到期要不要续签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合同一般是有期限的,如果合同到期的,可以终止,也可以选择续签。这应该是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的意思最终选择的结果。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自动续约的情形,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符合此种情形的,合同自动续约。如果合同未对自动续约作出约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二、如果小区的物业合同到期怎么续签

1、物业公司应在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前三个月,向小区业委会提出续约申请,并提交续约合同草案;

2、业主委员会在接到物业公司的续约申请后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商议并投票表决是否同当前的物业服务企业继续签约;

3、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续约后,由业委会提交物业服务协议的草案文本,报业主大会审议(或公示后征集业主意见);

4、物业服务协议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业委会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签约;

5、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后,物业公司将一份协议原件上交到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物业合同备案。流程结束。

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就合同变更的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若变更内容不明确,则从法律上可推定为未变更。委托服务合同一旦发生变化,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内容都将构成违约。如果合同的变更对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则另一方当事人应付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要认真履行合同内容,否则就会构成违约,业主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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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到期要不要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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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到期是否要续签
看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合同一般是有期限的,如果合同到期的,可以终止,也可以选择续签。这应该是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的意思最终选择的结果。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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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物业合同到期续签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具体程序是成立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续签合同。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一般而言,物业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由以下方面构成:
(一)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对双方当事人的资格认定以及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标的物的基本情况作出确认和记载。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相应服务的条款。这是物业管理合同最为重要的条款,具体内容又因为管理事项类型的不同而呈现差异,一般有以管理服务为主的物业管理和出租经营与委托管理并重的区分。
(三)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
(四)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方法。
(五)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和费用分配办法。
(六)维修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条款。
(七)合同的有效期限。
(八)违约责任、解决纠纷的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物业租赁需要什么手续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物业租赁
1、物业租赁的概念。广义的物业租赁,不仅有房屋租赁,而且也包括土地使用权的租赁;狭义的物业租赁,仅仅是指房屋租赁。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现实生活中,物业租赁活动主要表现为房屋租赁。
2、物业租赁合同。物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物业租赁事宜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即以物业租赁为标的的契约。为了使物业租赁关系正常化、规范化和合法化,租赁物业时,当事人双方应就物业租赁的相关事宜签订书面的物业租赁合同。
3、物业租赁的方式。一种是定期租赁。定期租赁是指如果房屋不续租,则以合同租期届满日为终止期限。定期租赁是物业租赁中最常见的形式。还有一种是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是指房屋所有者随时可要求收回房屋。
二、办理物业租赁需要什么程序
1、物业委托出租登记。凡办理物业委托出租的客户,须携带该物业的有效权属证明、业主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以及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材料,进行出租登记。受委托人办理出租登记时,还需出具委托人的书面证明,并由物业管理企业留存。
2、客户委托承租登记。凡办理委托承租的客户,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境内单位须携带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境外人士须提供有效护照或回乡证明,填写需求表并签署协议。中介成功后,需按协议交纳一定的服务费。
3、物业勘察、评估。委托出租的物业需要进行价格评估时,应由估价人员与客户预约上门勘察。根据物业的基本情况,并结合本地租赁价格的行情,确定物业的租金。达成一致后,由客户签署协议,并按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4、委托确认,签订合同。经企业中介、实地看房后,达成出租/承租意向时,由出租方、承租方分别与物业管理企业(中介企业)签订确认书。随后,租赁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5、费用收取,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方一般应支付相当于1个月租金的中介服务费,承租方支付押金和至少第一个月的租金。出租方还可以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按合同约定缴纳相关税费。
6、房屋交验,租后服务。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并付清各项费用后,由业务员按规定时间陪同租赁双方进行房屋交验。同时,物业管理企业还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租金代付与代收、物业保险、装修装饰、维修养护等一系列的租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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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到期不续签还要缴纳物业费么?
物业合同到期不续签如果物业继续服务则要缴纳物业费。由于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导致物业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约的,承认其事实物业服务关系。在此期间,尽管原物业合同已经到期,但是业主享受到了物业服务,仍需缴纳物业费用。一般来说,合同到期不续签,业主应该选择新的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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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什么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我国担保法对保证这一担保形式规定了约定保证期间与法定保证期间两种保证期间,尽管理论上至今仍存在争议,在司法实务中则将保证期间理解为除斥期间。保证债权作为从债权,既受制于除斥期间,又可能罹于诉讼时效。但是,对于担保物权而言,通说认为因其系物权,不受制于针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至于是否受制于除斥期间,担保法未设规定,一度存在较大争议,实务中亦曾混乱一时。比如,抵押登记机关强制性地登记抵押期间,期满后必须续登,否则消灭抵押权,人为地增加抵押权设定成本。而在抵押权纠纷发生后,对于超过登记期限的抵押是否予以保护或认定抵押权消灭,各地尺度不一。
有鉴于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担保人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2年内行使权利的,应予支持。应该说,该规定缺乏相应的立法依据,只是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借鉴国外立法例不得已而为之。但问题接踵而至: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务人则产生诉讼时效抗辩权。而按照担保法规定,作为从债务人的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当然亦包括诉讼时效抗辩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岂不是剥夺了担保法赋予的抗辩权,与担保法之规定相悖 事实上,确有一省请示最高人民:保证期间约定过长,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后保证期间未届满,保证人是否仍承担保证责任。在对该请示的讨论中产生极大分歧,其中持肯定观点者的一个主要理由便是参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之规定。
《物权法》在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该规定似乎一目了然,但深入考量,仍有几个问题必须予以注意。

一,该条仅规定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质权、留置权等其它担保物权是否适用 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之规定,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可适用,而物权法没有在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部分规定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仅在抵押权一章规定了抵押权存续期间,应是有意将抵押权存续期间问题与质权、留置权相区别。参与物权法起草的人士解释认为,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如果因质权人、留置权人未行使质权、留置权的,该物权消灭,质权人、留置权人还要向出质人或债务人返回已经实际占有的财产,实属不公。该解释虽非在理论上无懈可击,但应系对立法原意的权威诠释,司法实务中似无另作他解之充足理由。为避免质权、留置权因权利人长期不行权利导致出质人、债务人的财产长期被限定,《物权法》第220条、237条作出了出质人、债务人可以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规定。此条款应是对物权法没有关于质权、留置权存续期限之规定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所采取的另类解决措施。

二,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不行使抵押权,是抵押权消灭,还是丧失胜诉权 从《物权法》第202条关于“人民不予保护”的表述看,类似于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的表述。而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应系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并非实体权利的消灭。但是,抵押权存续期间显然不是诉讼时效,应属除斥期间,按除斥期间之法理,在该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权利消灭之后果。因此,不应因表述上的巧合而望文生义,得出抵押权期限届满抵押权人丧失胜诉权的结论。
植物人后续护理费怎么索赔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植物人后续护理费如何索赔
4月18日,刘某在回家路上,被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倒在地并碾轧,造成刘某严重受伤。后刘某被送到医院救治,但因伤情严重,全身多处受伤,经诊断为植物人。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为刘某-脑损伤遗留植物生存状态属一级伤残。刘某综合评分0分,要维持生命与健康,日常生活需终生完全护理依赖。事后,刘某的丈夫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将王某、王某的公司、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5万元,其中刘某要求赔偿后续护理费20年共2
8.8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后续护理费时间过长未实际发生且无依据,后续护理费期限应由各方因素综合确定,20年过长,与实际可能不一致;且参考有关专家经验,植物人的寿命应在5至10年,中国人女性平均寿命74岁,考虑刘某身体状况,一次性赔偿20年的后期护理费用过高,几年后刘某可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也可能不在人世。因此应先按植物人寿命赔偿5年,5年后若还需护理,可另行索赔。
审理
西峡县人民经审理认为,根据刘某提供的鉴定意见书及咨询意见书,结合刘某目前病情及护理时间,后续护理人员应以一人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的规定,刘某的日常生活需终生完全护理依赖,保险公司的辩称理由于法无据。遂判决支持刘某要求20年的护理费用,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经审理,依法维持原判。
说法
后续护理费从法理上讲属于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即随着护理的延续而产生的损失。对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我国司法解释从其法条的含义看,一次性给付赔偿是一个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刘某遭受交通事故后,成了植物人,需要长期护理,对今后20年肯定要发生的护理费应判决一次性给付,从而有利于解决纠纷。
一方面今后的护理费是必然要发生的。根据有关鉴定结论,刘某构成一级伤残,为“植物性生存状态”,已经永久性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要维持生命与健康,日常生活需终生护理依赖。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护理费的支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次性支付;另一种是实际发生后另行请求。显然本案不适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请求”该种方法,因该种方法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属来说,不具有合理性,也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按“实际发生后另行请求”,就意味着每隔几年都要向被告主张一次。如果被告不配合或不愿意支付费用,那就意味着还要通过诉讼解决,这对刘某来说是无法承受的。本案的赔偿义务人是公司,因公司的存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刘某多年后再次主张权利实现的可能性不大,个人和公司相比较,个人属于受害的弱势一方,判决应该人性化保护弱势个体。所以,后续护理费按20年计算能够较好地保障刘某的后续护理,有利于其逐步恢复及生命的延续,也是最大限度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给予其充分补偿,也是保护弱者的公平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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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是否要续签
看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合同一般是有期限的,如果合同到期的,可以终止,也可以选择续签。这应该是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的意思最终选择的结果。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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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植物人后续护理费怎样索赔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植物人后续护理费怎样索赔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植物人后续护理费如何索赔
4月18日,刘某在回家路上,被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倒在地并碾轧,造成刘某严重受伤。后刘某被送到医院救治,但因伤情严重,全身多处受伤,经诊断为植物人。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为刘某-脑损伤遗留植物生存状态属一级伤残。刘某综合评分0分,要维持生命与健康,日常生活需终生完全护理依赖。事后,刘某的丈夫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将王某、王某的公司、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5万元,其中刘某要求赔偿后续护理费20年共2
8.8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后续护理费时间过长未实际发生且无依据,后续护理费期限应由各方因素综合确定,20年过长,与实际可能不一致;且参考有关专家经验,植物人的寿命应在5至10年,中国人女性平均寿命74岁,考虑刘某身体状况,一次性赔偿20年的后期护理费用过高,几年后刘某可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也可能不在人世。因此应先按植物人寿命赔偿5年,5年后若还需护理,可另行索赔。
审理
西峡县人民经审理认为,根据刘某提供的鉴定意见书及咨询意见书,结合刘某目前病情及护理时间,后续护理人员应以一人为宜。依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的规定,刘某的日常生活需终生完全护理依赖,保险公司的辩称理由于法无据。遂判决支持刘某要求20年的护理费用,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经审理,依法维持原判。
说法
后续护理费从法理上讲属于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即随着护理的延续而产生的损失。对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我国司法解释从其法条的含义看,一次性给付赔偿是一个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刘某遭受交通事故后,成了植物人,需要长期护理,对今后20年肯定要发生的护理费应判决一次性给付,从而有利于解决纠纷。
一方面今后的护理费是必然要发生的。根据有关鉴定结论,刘某构成一级伤残,为“植物性生存状态”,已经永久性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要维持生命与健康,日常生活需终生护理依赖。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护理费的支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次性支付;另一种是实际发生后另行请求。显然本案不适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请求”该种方法,因该种方法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属来说,不具有合理性,也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按“实际发生后另行请求”,就意味着每隔几年都要向被告主张一次。如果被告不配合或不愿意支付费用,那就意味着还要通过诉讼解决,这对刘某来说是无法承受的。本案的赔偿义务人是公司,因公司的存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刘某多年后再次主张权利实现的可能性不大,个人和公司相比较,个人属于受害的弱势一方,判决应该人性化保护弱势个体。所以,后续护理费按20年计算能够较好地保障刘某的后续护理,有利于其逐步恢复及生命的延续,也是最大限度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给予其充分补偿,也是保护弱者的公平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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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合同到期没续签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律师回复] 一、物业公司合同到期没续签,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1、合同法《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没有与业主委员会续签合同但对物业继续进行管理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条按公平原则来处理。所谓公平原则是指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要以公平的观念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合同双方的利益均衡,从而达到公正与合理的目标。小区里的物业服务合同尽管没有续签,但物业公司仍然进行管理向业主提供了服务。如果业主以合同未续签为由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话,也就意味着物业公司提供了服务但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最后的结果是造成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失衡,有违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
2、物业管理条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作为对其已提供服务的补偿。因此,未签订物业合同或物业公司未提供资质证明,业主也不可以拒交物业费。
3、拒交物业费的情形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价的部分可以拒交。
(3)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4)物业存在霸王条款的,业主可以拒交。比如前期物业有没有经过与业主协商订立合同,还是自己单独订立合同。
(5)物业没有履行合同的,比如没有按全同要求定期清理下水道综上所述,如果物业公司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是要根据一个原则来看,那就是公平原则,也就是说如果物业公司继续履行了合同上规定的业务,业主是应该缴纳物业费的,而如果物业公司没有继续履行合同上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若你对此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植物人后续护理费能怎么索赔
[律师回复] 对于植物人后续护理费能怎么索赔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植物人后续护理费如何索赔
4月18日,刘某在回家路上,被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倒在地并碾轧,造成刘某严重受伤。后刘某被送到医院救治,但因伤情严重,全身多处受伤,经诊断为植物人。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为刘某-脑损伤遗留植物生存状态属一级伤残。刘某综合评分0分,要维持生命与健康,日常生活需终生完全护理依赖。事后,刘某的丈夫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将王某、王某的公司、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5万元,其中刘某要求赔偿后续护理费20年共2
8.8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后续护理费时间过长未实际发生且无依据,后续护理费期限应由各方因素综合确定,20年过长,与实际可能不一致;且参考有关专家经验,植物人的寿命应在5至10年,中国人女性平均寿命74岁,考虑刘某身体状况,一次性赔偿20年的后期护理费用过高,几年后刘某可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也可能不在人世。因此应先按植物人寿命赔偿5年,5年后若还需护理,可另行索赔。
审理
西峡县人民经审理认为,根据刘某提供的鉴定意见书及咨询意见书,结合刘某目前病情及护理时间,后续护理人员应以一人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的规定,刘某的日常生活需终生完全护理依赖,保险公司的辩称理由于法无据。遂判决支持刘某要求20年的护理费用,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经审理,依法维持原判。
说法
后续护理费从法理上讲属于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即随着护理的延续而产生的损失。对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我国司法解释从其法条的含义看,一次性给付赔偿是一个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刘某遭受交通事故后,成了植物人,需要长期护理,对今后20年肯定要发生的护理费应判决一次性给付,从而有利于解决纠纷。
一方面今后的护理费是必然要发生的。根据有关鉴定结论,刘某构成一级伤残,为“植物性生存状态”,已经永久性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要维持生命与健康,日常生活需终生护理依赖。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护理费的支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次性支付;另一种是实际发生后另行请求。显然本案不适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请求”该种方法,因该种方法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属来说,不具有合理性,也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按“实际发生后另行请求”,就意味着每隔几年都要向被告主张一次。如果被告不配合或不愿意支付费用,那就意味着还要通过诉讼解决,这对刘某来说是无法承受的。本案的赔偿义务人是公司,因公司的存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刘某多年后再次主张权利实现的可能性不大,个人和公司相比较,个人属于受害的弱势一方,判决应该人性化保护弱势个体。所以,后续护理费按20年计算能够较好地保障刘某的后续护理,有利于其逐步恢复及生命的延续,也是最大限度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给予其充分补偿,也是保护弱者的公平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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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到期怎么续签?
成立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续签合同。提高小区的各个质量管理,小区业主一般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也就是物业合同,合同是有日期限制的,日期终止即为到期,合同到期可以选择续签合同,物业公司继续为小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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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续签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流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注册物业管理公司的流程如下:
1.首先注册物业管理公司前需要准备以下事项:
(1)公司的品牌,名称(此过程必须谨慎,因为有一些名称可能被其他公司抢先注册且申请保护了)。
(2)筹备的公司中投资人数目及所占股份、各投资人的职责分配说明。
(3)筹备公司准备的启动资金(至少需要能够维持一年的运营才有资质申请)。
(4)公司的经营范围说明(务必周全,因为现在和未来的拓展都需要考虑)。
(5)事先确定好公司法人、监事人证明材料。
2.接下来是注册物业公司的具体步骤:
(1)公司资质审核阶段:公司投资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身份;向机关部门提交备选公司名称字号,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2)物业管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阶段:公司管理人员向工商局提交相关材料后,由市场监管局进行材料的审查,审查无误后,相关部门会为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并刻盖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办公用章。而后公司管理人员还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及C卡,最后前往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3)物业管理公司银行注册开户阶段:确定好公司在哪一家银行开设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然后前往银行提交公司开户证明材料,与银行签订代扣税等协议,即可在银行开具公司账户。
(4)物业管理公司注册核税阶段:该阶段的流程较为繁琐,具体为:准备相关材料→赋码→递交三方协议→添加办税员→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购买并开通法人一证通棒、网上认证→购买金税盘、发票打印机及发票扫描仪→发行→领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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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物业基本手续和准备材料
[律师回复] 对于更换物业基本手续和准备材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提出申请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1)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2)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2、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
3、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1)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2)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3)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4)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4、提交相关材料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5、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业主委员会选票、业主代表选票、业主授权委托书、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其他相关资料
6、核准批复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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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到期怎么续签?
成立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续签合同。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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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续签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流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注册物业管理公司的流程如下:
1.首先注册物业管理公司前需要准备以下事项:
(1)公司的品牌,名称(此过程必须谨慎,因为有一些名称可能被其他公司抢先注册且申请保护了)。
(2)筹备的公司中投资人数目及所占股份、各投资人的职责分配说明。
(3)筹备公司准备的启动资金(至少需要能够维持一年的运营才有资质申请)。
(4)公司的经营范围说明(务必周全,因为现在和未来的拓展都需要考虑)。
(5)事先确定好公司法人、监事人证明材料。
2.接下来是注册物业公司的具体步骤:
(1)公司资质审核阶段:公司投资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身份;向机关部门提交备选公司名称字号,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2)物业管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阶段:公司管理人员向工商局提交相关材料后,由市场监管局进行材料的审查,审查无误后,相关部门会为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并刻盖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办公用章。而后公司管理人员还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及C卡,最后前往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3)物业管理公司银行注册开户阶段:确定好公司在哪一家银行开设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然后前往银行提交公司开户证明材料,与银行签订代扣税等协议,即可在银行开具公司账户。
(4)物业管理公司注册核税阶段:该阶段的流程较为繁琐,具体为:准备相关材料→赋码→递交三方协议→添加办税员→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购买并开通法人一证通棒、网上认证→购买金税盘、发票打印机及发票扫描仪→发行→领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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