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判决书一般多长时间下来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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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是三个月,最长的话可以延长六个月。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劳动纠纷判决书一般多长时间下来

一、劳动纠纷判决书一般多长时间下来

法院审理劳动纠纷案件是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法院可以采用两种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其审理期限是不同的。

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且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开庭后无论当庭下判决书,还是择日下判决书,都不能超过审限时间的规定。

尽管判决书的下达期限,是有法律依据的,这与当事人的个人行为没有任何关系。

但在司法实践中当庭宣判的案件极少,绝大多数案件是择日宣判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劳动纠纷判决后多久可以拿到赔偿

劳动纠纷判决后,按以下情形确定多久可获得赔偿:

(1)作出的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要按判决书确定的时间支付赔偿;

(2)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要在6个月内执行。

发生劳动纠纷,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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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后多长时间判决书下来?
开庭后多长时间下发判决书是要根据不同的宣判方式,以及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等因素来综合确定的。如果是适用民事普通一审程序的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此时判决书是会在10-15个工作日内日下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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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司有人最近想要跟对象离婚,想要进行离婚后纠纷的解决,想请问律师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判决书一般等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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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83老人赡养纠纷判决书一般怎么判决?我们村有一个八十三岁的老人,现在无人赡养。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依上可知,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关于赡养人的范围,依法主要包括以下主体:
(1)老年人的成年子女(包括亲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老年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的义务);
(3)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通常仅当老年人的子女先于死亡或者缺乏赡养、扶养能力时。孙子女、外孙子女才应承担赡养义务);
(4)与老年人具有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关于赡养人之间赡养义务的分担,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如果决心进入诉讼,不用担心他们不出庭的问题。诉讼并不是好的途径,就赡养义务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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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法院判决书多久下来?
一般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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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开庭后多长时间下判决书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劳动纠纷开庭后多长时间下判决书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般是三个月,最长的话可以延长六个月。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劳动纠纷下了判决书多久能生效根据法律规定:
1、开庭多久能下判决书,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只有审限时间的规定。
2、一审,如果对方不上诉,判决书生效。如果对方上诉,就不是最终的裁决。
3,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什么
(一)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仲裁也称公断,仲裁作为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之
一,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对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案件进行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
(三)申请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劳动争议诉讼是人民按照民事诉讼法规的程序,以劳动法规为依据,按照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1、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主要的法定维权渠道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2、目前两个程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
(1)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劳动者需出庭举证、办理比较繁琐的仲裁诉讼手续,劳动者常常由于应诉能力不强导致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2)按照劳动监察程序举报投诉,可以免去出庭应诉之累,成本低,但是由于劳动监察处理该类案件时缺乏司法体系的有力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处理难、执行难现象十分突出
四、劳动纠纷判决书下来之后怎么申请强制执行先去找审理案件的主审法官开具判决书的生效证明、准备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判决书复印件、写份申请执行书,到立案庭立执行案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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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判决书下来后多久生效
判决书下来以后,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生效的时间都是不一样的,对于民事判决书以及行政判决书一审作为终审的话,那么一般是在15日内不上诉的话,那么就自动生效。而刑事判决书是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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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判决书下来了多久执行
可以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一审判决是指判决作出后15日内,双方均无上诉,判决生效,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终审制中,二审为终审,当事人不能再上诉。因此,判决在判决后自动生效,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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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判决书多长时间下来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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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对合同纠纷很是烦恼,不知道是怎么写的,所以请问一下一般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是怎么写的呢
[律师回复] 原告:A。
被告:B。
被告:C。
委托代理人:甲。
被告:D。
原告A为与被告B、C、D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荣文华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被告C的委托代理人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D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起诉称,2011年8月16日,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江藻支行与被告B、C、D签订《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贷款人为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江藻支行,借款人为B,借款额度为10万元,借款人使用借款额度期限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5日止,由保证人C、D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同日原告向被告B发放1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5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31255‰。现该笔贷款已逾期,被告B迟迟未偿还,且被告C、D也未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另,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江藻支行已于2013年1月26日变更为A。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
一、被告B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至2013年9月15日止的利息2978.66元,合计102978.66元,2013年9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利随本清;
二、被告B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7000元;
三、被告C、D对上述第
一、二项下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C答辩称,担保事实,但是现在没有能力履行担保责任。
被告B、D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一份,以证明2011年8月16日,被告B与原告约定借款额度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5日止,借款用途为购水管,约定按季付息,由被告C、D作担保的事实。经质证,被告C无异议。
2、借款借据一份,以证明原告将10万元借款按约发放入被告B的贷款帐户,约定借款日期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5日止,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季结息,借款月利率为8.31255‰的事实。经质证,被告C无异议。
3、利息清单一份,以证明截止2013年9月15日尚欠原告利息2978.66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C无异议。
4、委托代理合同一份,以证明原告因本案委托律师诉讼,需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C无异议。
上述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作如下认证:被告B、D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后未提供答辩及质证意见,又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载明的内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且原告保证其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被告C对上述证据亦均无异议,故本院作有效证据予以认定。
综上,结合原、被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8月16日,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江藻支行与被告B、C、D签订了一份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贷款人为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江藻支行,借款人为B,保证人为C、D。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借款人使用上述借款额度的期限自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三年八月五日止,在上述期限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但在该期限内任何一时点上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借款额度;具体每笔借款的金额和期限由借款借据另行约定;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借款人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本合同约定付息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评估、登记、保险、保管、鉴定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诉讼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均由借款人或保证人承担;合同同时约定:保证人自愿为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各保证人间无论是同时或是分别提供保证,均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本合同保证期间根据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分别确定,各笔借款的保证期间自该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2011年8月16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将10万元贷款汇入被告B账户,并在借款借据中另行约定借款月利率为8.31255‰。其后,原告仅收到按合同约定自借款日起至2013年6月20日止的利息;2013年6月21日至2013年9月15日的利息2978.66元,以及此后的利息,借款人及担保人至今未付。为提起本案诉讼,2013年10月22日,原告与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经计算代理费用为7000元,具体代理费用金额以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准。
另查明,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江藻支行于2013年1月26日变更为A。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江藻支行与被告B、C、D签订的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江藻支行已变更为原告A,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应由原告承继。被告B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B归还借款本金及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复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B主张律师代理费7000元,但该代理费尚未实际支出,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该费用实际支出后再另行主张权利。被告C、D作为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人应按约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其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被告B、D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应归还原告A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支付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3年9月15日止的利息2978.66元,以及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复息,利随本清;上述款项均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C、D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A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0,由被告B负担,被告C、D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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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谈上了一场关于转继承的案子,法院的判决书下来了,但是朋友是学法律的,觉得判决书不对劲,想知道转继承纠纷判决书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判决书的制作,在实质上应当具备逻辑性和公正性的特点。
(一)逻辑性。司法裁判要辨别是非曲直,要解决互相对立的诉讼争议,要对案件事实予以揭示和证明,就必须使用一定的逻辑形式。司法过程是一个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逻辑进行推理和判断的过程,逻辑是司法实践的基本工具。
司法判决使用的是三段论式的逻辑形式。早在古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的司法判决中,这种逻辑形式就已经开始运用。司法判决的逻辑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指判决书的结构是三段论的逻辑推理关系。判决书除首部和尾部外,可概括划分为认定事实、法律理由、判决主文三大部分,三部分之间是三段论的逻辑推理关系。即认定事实是小前提,法律理由是大前提,判决主文是结论。如果认定的事实不清,所依据的证据不足,则是小前提不成立;如果适用法律不当,则是大前提不成立。小前提或大前提的不成立,都会导致结论的错误,即推导出错误的判决结果。其二是指在认定事实和确定责任时,通常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进行证明。其操作方法与前述相同,即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要以法律的相关条文作为三段论的大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从而推导出一个司法结论。在判例法国家,法官在进行这种演绎推理之前需要先进行一番归纳推理,即先要搜集上级法院或本院从前的有关判决,从这些司法先例中归纳出一个一般原则,再以演绎之法将此一般原则应用于具体案件中。
司法是法官以法律规则为标准对当事人行为的判断。司法判决上的逻辑推理完全凭借法律与案件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而不受非法律或非逻辑因素的干扰,这也是法治精神的充分体现。法律判断是以事实认定与规则适用为中心的思维活动,法官首先是服从规则而不是其他。为此,法官必须以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在任何情况下,制作司法判决的法官都应当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在法律术语的承载下,运用缜密的逻辑形式进行推导判断,并谨慎地排除法律逻辑要素之外的纷扰。高素养的法官应在其制作的判决书中体现娴熟的逻辑思维及判断能力:一是以证据规则为依据,通过质证取舍定案证据;二是以认证为基础,通过分析确定案涉事实;三是以具体的法律规定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最终演绎推导出一个裁决结果。只有这种根植于法律规则及案件事实之上的司法结论才会令人信服。
强调司法判决三段论式的逻辑形式,主要是为了保证能够合情合理地推导出具有说服力的司法结论,并通过对司法结论的说明与论证,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认知该结论是理性裁断的结晶而非为随意擅断的结果。但是,司法结论的适当与否取决于当事人各方诉讼能力的高低,法律推论并不能导出普遍适用的必然结论。因此,司法判决的逻辑性并不等于说法官的论证都要机械地保持形式上的合乎逻辑,法律逻辑与法官的自由裁量功能互补,相辅相成,不能孤立或绝对化。
(二)公正性。公正是司法判决的灵魂。判决书的基本功能,在于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合理的证明(在判例法国家还具有在可能的情况下为以后类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一种坐标的功能)。肖扬院长指出“要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做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裁判文书叙述事实清楚,说理充分,引用法律条文准确无误,说服力强”,强调了司法判决公正性与论理性的重要性。司法判决存在的基本价值在于体现利益分配的公正。判决的公正性是第一位的,判决形式或实质的其他特点是第二位的、是对公正性的支持而不能替代公正本身。
对一份司法判决而言,如果其裁断结果是非理性的、不公正的,那么判决书中所体现的再严谨和高超的逻辑推理,再鲜明的规范性、创新性、公开性、法律性和准确性的形式特点也毫无价值。通常而言,由于法律和事实的不确定性,因而裁决结果的公正性标准往往难以界定(当然,违背基本法律规则认定事实、裁断案件的不在此列)。也正因为如此,实务界才越来越重视司法判决的理性含量。裁判文书改革应从现实出发,以增强判决的论理性为着手点。当今社会,司法民主已渗透于审判的各个环节,理性审判是法院“公正与效率”主题的必然要求,增强说理性、以理服人是司法判决的内在需要,也是理性审判意识在司法判决上的体现。司法判决的理性化程度反映了法律文书的品位,富于理性含量的判决书,通过透彻的说理、充分的论证,保证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晓、理解裁判结果之所以然。因此,强化司法判决的论理性是实现判决公正性的途径与保障。
具体案件司法判决的论理性应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一切诉讼活动归根到底是肯定证据或否定证据的对抗过程,所以判决书的认证部分具有举足轻重的关键作用。制作判决时,应详尽分析当事人各方的证据及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依照法定的证据规则进行合理的取舍。要详细阐述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体现司法中立的基本内涵和公开公正的固有特点,而不能仅记载认证结果了事。

二,在法律适用分析上,判决书对涉案的法律关系应定性准确,立论扎实;要详细论述对当事人双方诉辩意见和主张支持与否的根据,而不能沿用套语对争点概括了事,更不能避而不谈;要把论证过程中的论点与查明的事实有机地结合起来,注重论点与论据之间的逻辑联系;论证过程应层层深入,最终自然而合理地导出司法结果,使司法判决的结论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惟一性,使之扎根于丰满的法理与情理之中。当然,增强词法判决的论理性仅是实现判决公正性的手段,而不是终极目标;文字的长短和论证的多少本身与公正性的实质无关。过分夸大判决论理性的功效并不适当。尽管如此,充分说理、绵密分析、广博涉猎、文采飞扬、风格精美的司法判决,不仅是法律职业者所推崇的,也是社会公众所期盼的。
法官的司法经验与智慧开示于司法判决之上,司法判决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了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下,因此,司法判决的制作不可不慎之又慎。
我的一个哥们因为最近那个土地补偿的事不满意在闹呢,我就想要知道那个土地补偿纠纷判决书的问题及事宜!
[律师回复] 你好,你要考虑的土地补偿纠纷判决书的事,
1、争议的个人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受我国目前的户籍制度的约束,常住户口是判断公民户籍所在地的最基本的依据,也是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最基本的条件。由此可以确定争议的个人与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存在生产上的关联性和其是否必须由该组织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当然也可以认定,常住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人(在校大学生、部队服役的军人等特殊情况例外),当然不可能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争议的个人是否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针对我国现有的生产方式,在城乡差别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农村土地虽然归集体所有,但大多数农民仍然是以耕种土地为主,即争议的个人需利用该组织的土地等财产从事生产活动,并且以在该土地上生产所获得的劳动成果作为自己生活的主要来源和基本保障,这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财产性的主要表现。
3、争议的个人是否与其他村民之间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所决定,集体经济组织是由较为固定的成员所组成的具有延续性的共同体,其成员都以较为固定的自然环境作为自己生产和生活的场所,特别是传统的农耕社会的历史积淀,其成员大多还具有亲戚邻里的典型的乡土特色。因此,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非单个的、彼此不相联系的生产与生活,而是具有较为密切的和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即在生产中彼此协作,在生活中互相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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