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按揭贷款的主体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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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假按揭贷款的主体有开发商,房地产中介机构,借款人或者是银行内部的员工。当然了,要想判断存在重大假按揭贷款,应当是根据借款合同等文书上的签名来进行判断的,若笔迹不一致的,可以认定。
假按揭贷款的主体有哪些?

一、假按揭贷款的主体有哪些?

假按揭贷款的主体有开发商,房地产中介机构,借款人或者是银行内部的员工。

从假按揭具体形式划分假按揭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借款人资料和签名真实,但所购房产不存在或被重复销售或被重复抵押(真人假房);

2、借款人资料和签名真实,所购房产存在,但没有真实购房行为(真人真房);

3、所购房产存在,但借款人资料或签名虚假,没有真实购房行为(假人真房);

4、借款人资料或签名虚假,所购房产不存在或被重复销售或被重复抵押(假人假房)。

5、有资料和交易行为均为、真实,但价格严重高估。

二、如何判断重大假按揭

1、贷款申请表、借款合同等文书上的签名非借款人本人或被授权人签名,或同一人多处签名笔迹不一致;

2、借款人对所购买房产的基本情况不清楚,或所购买的房产不存在,或房管部门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不是借款人(总行另有规定的贷款品种除外);

3、无特殊合理理由,借款人月还款全部或部分由交易中介统一支付(因交易中介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银行直接从交易中介账户上扣划的除外)。

4、购买同一楼盘、由同一交易中介推介或由同一律师事务所初审并在某行发放按揭贷款的借款人中,在三个月内累计有超过20笔(含20笔)或发放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贷款转为不良,但不是由于借款人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交易中介或银行产生纠纷引起,且具有其他假按揭特征的。

5、银行内部员工伪造资料骗取超过10笔(含10笔)或发放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贷款。

6、在同一年度内,同一经办机构以二手房贷款名义发放一手房贷款超过20笔,或发放额超过1000万元,以逃避按揭楼盘审批权限管理的。

存在按揭贷款这种购房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是若是通过虚假的方式进行假的按揭贷款,将有可能会构成违法犯罪活动,比如说从总体上来看假按揭贷款的主体,包括有房地产中介机构、借款人以及银行内部的职工,除此之外还包括有其他类型的主体从事的假按揭贷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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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假按揭的是怎样表现的
(一)假按揭的表现形式:
1、开发商不具备按揭合作主体资格,或者未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仅以虚假销售方式套取银行按揭贷款;
2、以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名义套取企业生产经营用途的贷款;
3、以个人住房贷款方式参与不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银行债权置换或企业重组;
4、银行信贷人员向虚拟借款人或不具备真实购房行为的借款人发放高额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5、所有借款人均为虚假购房,由开发商或包工头负责办理;
6、开发商与购房人串通规避零首付的政策限制,将实际售房价提高一定比例后规定在售房合同中,再向购房人出具收到首付款的收据,双方按照售房合同规定的虚假售价,依银行要求的按揭成数办理贷款手续。采取这种假按揭的方式,购房人事实上未向开发商支付一分钱的首付款,而银行却要向购房人提供售房总价100%的借款。
(二)假按揭申请贷款材料的特征:
1、购房价格不真实。为套取资金,开发商提供的购房协议中的价格多数高于正常销售价。
2、收入证明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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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假按揭的是怎样表现的
(一)假按揭的表现形式:
1、开发商不具备按揭合作主体资格,或者未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仅以虚假销售方式套取银行按揭贷款;
2、以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名义套取企业生产经营用途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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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银行信贷人员向虚拟借款人或不具备真实购房行为的借款人发放高额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5、所有借款人均为虚假购房,由开发商或包工头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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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房价格不真实。为套取资金,开发商提供的购房协议中的价格多数高于正常销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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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虽然合同诈骗罪没有犯罪主体的要求,但是一般认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应限于合同的当事人,而在“假按揭”中,开发商并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开发商亦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虽然由于主体不符不能以《刑法》中的特殊诈骗罪来追究开发商的刑事责任,但至少可以以对犯罪主体没有特殊要求的普通诈骗罪来追究开发商的刑事责任。除了对于主体的不同要求外,无论是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还是普通诈骗罪,均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犯罪客观方面均是以欺诈的方法行骗;犯罪主观方面是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开发商以“假按揭”手段获取银行信贷资金而言,犯罪客体和犯罪主体均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对于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则须根据“假按揭”的不同类型再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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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当事人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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