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可以报案的。作为担保人发现被骗,须举证证明当事人的串通与骗取事实,可以主张免除担保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这两种情况可以申请免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为他人做担保的抵押财产的特点和范围是什么?
1、抵押财产的特点是:
(1)抵押财产包括不动产、特定动产和权利。抵押财产主要是不动产,也包括特定的不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物权可以设置抵押权;
(2)抵押财产须具有可转让性,抵押权的性质是变价权,供抵押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果有妨害其使用的目的、具有不得让与的性质或者即使可以让与但让与其价值将会受到影响,都不能设置抵押权。
2、法定的抵押财产范围是: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
(6)交通运输工具;
3、以下财产禁止抵押:
(1)土地所有权:无论是国有土地所有权,还是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都禁止设置抵押权。
(2)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在这些土地上设立的土地使用权,都具有不可流转性,设置抵押权无法实现,因此禁止设置抵押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这是因为,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这些单位都是出于社会公益目的设立的,这些设施一旦设定抵押权,在抵押权实现时将会造成公益目的无法实现的后果,所以禁止设置抵押权。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这些财产会发生权属争议,不仅对抵押权的实现有影响,而且会酿成新的纠纷,故予以禁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因这些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不能自由流转,故禁止设置抵押权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一旦出现了担保人被骗的情况的需要担保人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到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的处理,并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是可以进行立案处理的。担保人一旦发现自己被骗了,需要及时的报案处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免除承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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