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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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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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共同饮酒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什么,侵权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共同饮酒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一、共同饮酒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共同饮酒人在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已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对于损害结果不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

2、损害事实的存在。

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3、因果关系。

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不法行为的实施,如果损害事实并非不法行为的实施所致,则不构成侵权。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二、侵权责任如何划分

1、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对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

(1)侵害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造成损害的,既要赔偿现实财产本身的损失,也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2)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限定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侵权损害。

如《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误工损失,“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由四个部分组成,而划分侵权责任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全部赔偿原则,一种是限定赔偿原则,侵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不论赔偿责任的大小,都应该按照对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这就是所说的全部赔偿原则。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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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2、过错的共同性。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即加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3、结果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换言之,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只有一个,而且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责任的连带性。连带性,是指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任何加害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向受害人清偿全部责任后,免除其他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责任。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加害人,有权向其他加害人追偿。共同侵权中,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配,通常以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过失”的侵权行为,也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没有共同过错但是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即“共同行为”的侵权行为,也认为是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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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撞死人共饮者,共饮者的责任怎么分配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在此类案件中,由发生人身伤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因为自身能饮多少酒自己最清楚,并且个人的酒量还会随心情、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即使是熟悉的人也难以判断。所以,在此种案件中,受害者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在案例所描述情况下,共同饮酒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虽未明文规定,在醉酒人酒后驾驶酒友是否有劝阻的义务,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明知对方酒后驾驶而未加劝阻的情况下,如果出事,同饮者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在此种情况下,共同饮酒者在酒驾者酒后驾驶的情况应当承担一定的劝阻义务。在案例中,在丁饮过酒后驾车离去的情况下,甲、乙、丙三人如果未尽到提醒和劝阻的义务,最后丁酒驾死亡,甲等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已经劝阻,但是丁执意驾车离去,此种情形,一同饮酒的人即甲、乙、丙三人即可免除赔偿责任,仅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除去酒驾未劝阻的情形,在以下因饮酒而发生的纠纷中,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同饮者仍要根据相应的情况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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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性,是指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换言之,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只有一个,而且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连带性,是指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任何加害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向受害人清偿全部责任后,免除其他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责任。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加害人,有权向其他加害人追偿。共同侵权中,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配,通常以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
1、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基于主观上的关连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实际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
2、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对于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没有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这里所谓的行为直接结合,实际上就是客观的关连共同。
3、共同危害行为。共同危害行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对此,本文专门设立一个题目进行讨论。
4、团伙成员。团伙组织的成员的集合行为,是指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如果没有团伙的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造成损害的结果发生,如果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该团伙,则该团伙的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指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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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共同侵权的要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构成共同侵权的要件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该行为的行为人必须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而且这些人必须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存在任何替代关系。当然,该行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即在数个共同行为人之间须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基于此,而使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连结为共同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不仅是共同故意可以构成,而且共同过失也可以构成。
在民法上,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则意义不大。因为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通常取决于损害的有无或大小,并不因为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有所不同。
所谓结果的同一性,首先是指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同一的。如果各个行为人是针对不同的受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或者即使针对同一受害人,但是不同的权利分别遭受侵害,损害后果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能够分开,则有可能构成分别的侵权行为或并发的侵权行为,而非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就在于数个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后果。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即受害人的损失是由侵权主体的共同行为造成的,侵权主体才能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1、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2、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全体共同侵权行为人为连带共同被告:
(1)赔偿权利人部分共同侵权人的,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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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哪些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即加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同一性,是指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换言之,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只有一个,而且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连带性,是指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任何加害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向受害人清偿全部责任后,免除其他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责任。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加害人,有权向其他加害人追偿。共同侵权中,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配,通常以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
1、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基于主观上的关连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实际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
2、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对于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没有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这里所谓的行为直接结合,实际上就是客观的关连共同。
3、共同危害行为。共同危害行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对此,本文专门设立一个题目进行讨论。
4、团伙成员。团伙组织的成员的集合行为,是指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如果没有团伙的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造成损害的结果发生,如果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该团伙,则该团伙的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指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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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知对方不能饮酒而加以劝酒  因为饮酒而引发心脏病、心肌梗塞等疾病而致残甚至死亡的情况数不胜数,所以作为“酒友”,对对方能不能饮酒是否知悉在承担过错责任时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如果明知对放不可饮酒,不加劝阻,诱发疾病,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如果不知对方不可饮酒而加以劝酒导致悲剧发生,在此种情况下,同饮者应当依据公平责任原则,承担非过错责任,仅承担相应的补偿或者赔偿责任。  
二、强迫性劝酒  在饮酒过程中,如果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要挟、对方等行为存在时,即可认定为同饮者主观上存在过错,此种情形中,对于损害的发生,同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在此种情况下,强迫并非暴力行为,醉酒人本身也寻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应当减轻酒友的赔偿责任。  
三、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之前曾经发生过因醉酒而摔到路边的沟里死亡或者“酒后冻死”的情况。在此种情形下,同饮者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要根据醉酒者自身的具体情形来分析。如果醉酒者已经失去或者即将失去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神志不清,此时同饮者负有相应的监护义务,如果未将醉酒者送至医院或者家中并未保证将其置于有人看管的环境中,此情形中如果发生意外,则同饮者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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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有个问题想问下大家,请问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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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侵权行为区别于单独侵权行为的首要特征是其主体构成上的复数性。复数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而单独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一人。
2. 过错的共同性。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即加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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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知对方不能饮酒而加以劝酒  因为饮酒而引发心脏病、心肌梗塞等疾病而致残甚至死亡的情况数不胜数,所以作为“酒友”,对对方能不能饮酒是否知悉在承担过错责任时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如果明知对放不可饮酒,不加劝阻,诱发疾病,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如果不知对方不可饮酒而加以劝酒导致悲剧发生,在此种情况下,同饮者应当依据公平责任原则,承担非过错责任,仅承担相应的补偿或者赔偿责任。  
二、强迫性劝酒  在饮酒过程中,如果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要挟、对方等行为存在时,即可认定为同饮者主观上存在过错,此种情形中,对于损害的发生,同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在此种情况下,强迫并非暴力行为,醉酒人本身也寻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应当减轻酒友的赔偿责任。  
三、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之前曾经发生过因醉酒而摔到路边的沟里死亡或者“酒后冻死”的情况。在此种情形下,同饮者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要根据醉酒者自身的具体情形来分析。如果醉酒者已经失去或者即将失去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神志不清,此时同饮者负有相应的监护义务,如果未将醉酒者送至医院或者家中并未保证将其置于有人看管的环境中,此情形中如果发生意外,则同饮者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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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撞死人共饮者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在此类案件中,由发生人身伤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因为自身能饮多少酒自己最清楚,并且个人的酒量还会随心情、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即使是熟悉的人也难以判断。所以,在此种案件中,受害者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在案例所描述情况下,共同饮酒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虽未明文规定,在醉酒人酒后驾驶酒友是否有劝阻的义务,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明知对方酒后驾驶而未加劝阻的情况下,如果出事,同饮者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在此种情况下,共同饮酒者在酒驾者酒后驾驶的情况应当承担一定的劝阻义务。在案例中,在丁饮过酒后驾车离去的情况下,甲、乙、丙三人如果未尽到提醒和劝阻的义务,最后丁酒驾死亡,甲等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已经劝阻,但是丁执意驾车离去,此种情形,一同饮酒的人即甲、乙、丙三人即可免除赔偿责任,仅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除去酒驾未劝阻的情形,在以下因饮酒而发生的纠纷中,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同饮者仍要根据相应的情况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明知对方不能饮酒而加以劝酒  因为饮酒而引发心脏病、心肌梗塞等疾病而致残甚至死亡的情况数不胜数,所以作为“酒友”,对对方能不能饮酒是否知悉在承担过错责任时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如果明知对放不可饮酒,不加劝阻,诱发疾病,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如果不知对方不可饮酒而加以劝酒导致悲剧发生,在此种情况下,同饮者应当依据公平责任原则,承担非过错责任,仅承担相应的补偿或者赔偿责任。  
二、强迫性劝酒  在饮酒过程中,如果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要挟、对方等行为存在时,即可认定为同饮者主观上存在过错,此种情形中,对于损害的发生,同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在此种情况下,强迫并非暴力行为,醉酒人本身也寻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应当减轻酒友的赔偿责任。  
三、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之前曾经发生过因醉酒而摔到路边的沟里死亡或者“酒后冻死”的情况。在此种情形下,同饮者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要根据醉酒者自身的具体情形来分析。如果醉酒者已经失去或者即将失去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神志不清,此时同饮者负有相应的监护义务,如果未将醉酒者送至医院或者家中并未保证将其置于有人看管的环境中,此情形中如果发生意外,则同饮者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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