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造成受害人构成9级伤残的,一般情况下,可获得以下赔偿项目:
1. 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
2. 护理费;
3. 住院伙食补助费;
4. 营养费;
5. 住院治疗的住宿费、交通费;
6. 误工费;
7. 残疾赔偿金(9级伤残的伤残指数是20%);
8. 残疾辅助器具费;
9.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受诉法院的实践数额为准);
10. 被扶养人生活费(只有存在被抚养人的情况下才有该赔偿项目);
11. 其他一些合理必要的费用。
首先计算上述各个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再次将各个项目具体金额相加就是9级伤残的赔偿项目总额。因为是由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故还应计算交强险限额之外的赔偿项目总额(计算公式在下方备注)以及机动车方责任范围赔偿项目总额(计算公式如下备注),最后才可计算出交通事9级伤残一次性可获赔的赔偿项目总额。
备注:
(1) 交强险限额之外的赔偿项目总额=赔偿项目总额-交强险赔偿限额
(2) 机动车方责任范围赔偿项目总额=交强险限额之外的赔偿项目总额×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系数
(3) 实际应得赔偿项目总额=责任范围赔偿项目总额 交强险赔偿额
(4) 交强险赔偿限额,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9级伤残的,机动车方负事故责任时,按照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赔偿18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元。
二、交通事故赔偿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1、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是指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够提出证据或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特殊规则:即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照一般规则的举证原则,原本应该由提出该事实主张的人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但在一些特定的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的具体方法、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提出该事实主张的人举证存在现实的困难和不公平的后果,而另一方当事人则由于其特定的身份、职责和岗位要求而对该事实负有天然的举证责任,因而由法律明文规定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规则。
3、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责任: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一方举证责任能力有限,则由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自由裁量权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在一起交通事故的处理中的交通事故举证责任,不同的时期阶段,其举证责任的分担情况并非是相同的,而是依具体情况而定的。根据交通事故的相关举证责任的明文规定可见,在一起交通事故的具体处理过程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着完全的举证责任。而仅仅在一些极其特殊的交通案件之中,才可以是提出申请的事故当事人来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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