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故意伤害未成判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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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存在故意伤害未成判刑吗,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存在故意伤害未成判刑吗?

一、存在故意伤害未成判刑

存在故意伤害未成判刑,故意伤害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意伤害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如果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情节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

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各地、本人的情况不同赔偿数额相差悬殊,除赔偿抢救期间医疗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有死者生前抚养的被抚养人)、死亡赔偿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其中: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在当代的社会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导致他人身体达到轻伤以上的后果,那么是需要按照故意伤害罪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的,其实是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未遂,也就是没有造成相关的损害后果的情况之下,也是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判刑的,但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理。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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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故意伤害未成判刑吗?
存在故意伤害未成判刑,故意伤害未遂的情况之下,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是减轻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一般情况之下故意伤害罪都是按照三天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来进行处罚。没有造成什么后果的情况之下的话,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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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个大学的同学,平时就有矛盾,在做实验中,由于用的东西比较尖锐,于是他用这扎到了我身上,请问故意伤害重伤未遂是否存在?
[律师回复] 二、重伤害未遂
  大多数学者认为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而结果加重犯是不存在未遂的,所以重伤害不能构成未遂。也有学者从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的角度论证重伤害存在未遂。对于以上两种看法,笔者认为值得商榷。综观我国刑法有关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加重结果都是在本罪所侵害的主要客体之外造成的其他危害后果。故意伤害罪的主要客体是人的身体健康权,如果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则造成了侵害人身健康权之外的严重后果,成立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而且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出于过失,所以不存在未遂。如果造成他人重伤,则仍然在故意伤害罪的主要客体之内,不构成结果加重犯。所以,不能以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为由否认重伤害存在未遂。
  重伤害未遂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欲造成他人重伤,却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只造成了他人轻伤,另一种是意图造成他人重伤,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只造成他人轻微伤或者没有发生任何伤害结果。对这两种情形应当在哪个量刑档次上量刑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前一种情形在轻伤害的范围内达到了主客观的统
一,构成轻伤害的既遂,应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幅度内量刑。后一种情形应认定为故意伤害未遂,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出于重伤他人的故意,并且实施了足以造成重伤后果的行为,则不管是造成了轻伤还是轻微伤亦或是没有造成任何伤害,都应认定为重伤害未遂,引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处罚。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结合本案,其
一,胡某等被告人出于打祝某一顿的目的,分别持砍刀埋伏在篮球场,伤害的意图和对象都十分明确,套用寻衅滋事罪第(二)、(三)项的规定未免过于牵强。其
二,诸被告人砍车的目的不在于毁坏财物,而在于伤害祝某,所以故意毁坏财物只是故意伤害的手段行为,不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其
三,聚众斗殴要求双方都有斗殴的意图,而本案中祝某对斗殴并不知情,所以定聚众斗殴罪也是不合适的。综上,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未遂)。虽然胡某等十人都拿了砍刀,足以致被害人重伤,但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是出于重伤害的故意,所以,应当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量刑幅度内,结合未遂犯的规定量刑。以上是故意伤害重伤未遂是否存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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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存在未遂吗
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内,故意伤人罪同样具有未遂形态。具体而言,如果一个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对某项犯罪进行操作并实施,然而基于其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导致最终未能顺利实施完毕,那么这就被称之为犯罪未遂。当我们讨论到故意伤害罪时,假设有一位行为人确实采取了伤人的行为,但由于某些原因却并未给受害者带来实际上的身体损伤或者死亡后果,此时我们便可以将这种情况视为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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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的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婚姻存续期间不能要求损害赔偿。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夫妻一方因另一方有家庭暴力或者与他人同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前提必须是无过错方已向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如果不离婚而要求损害赔偿的,不予受理。  相关法律可参考: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人民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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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约的损害赔偿不存在精神损害怎么解释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违约的损害赔偿】对违约的损害赔偿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而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一般认为在违约损害赔偿中是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仅仅是存在侵犯人格权和一部分身份权并给受害人带来精神痛苦才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而在违约之诉中,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受害方造成一定财产损失,虽然也一定给受害方造成精神痛苦,但是精神损害虽以精神痛苦的损害为条件,但并非是精神损害的唯一要件,如果在违约之诉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就会使当事人赔偿范围不断扩大,一般也会超出合同当事人的预见范围,同时这种损害结果又难以确定。因此原则上受害人不能基于合同之诉要求违约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但原则上不承认违约中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应当把这一认识绝对化,有一些案子如果单纯地以违约案件来处理,而且对原告只给予财产上损害赔偿的话,就会显得太不公平。目前在这方面一般限于以提供安宁享受或解除痛苦和烦恼等期待精神利益为目的合同。比如旅游合同,现在由于旅行社的违约而导致游客不能很好旅游大量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不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确实有欠公平,因为旅游是一种较高层次的消费行为,这种消费是以精神产品为主的,消费合同本身有精神上价值。在旅游过程中所发生的金钱与物的交换,只是实现这种精神消费活动的手段而已。因此,由于旅行社的违约使旅游者愉悦心情遭受破坏,违约方理应给予旅游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而且针对这种期待精神利益合同,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完全是可以预见的,当然,目前在我国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尚未有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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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是否存在未遂
故意伤害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在法律规定中,故意伤害罪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当犯罪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其自身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最终实现犯罪目的,即未能对受害者造成实际伤害的情况下,便可视为犯罪未遂。对于此类未遂案件,可以参照已经完成犯罪行为的既遂罪犯,给予减轻或从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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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不存在未遂吗
根据我国《刑法》,故意伤害罪可存在未遂形态。犯罪未遂指行为人已着手犯罪,但因意志外原因未达目的。在故意伤害中,若行为人意图伤害并已开始行动,但因受害者反抗、他人制止等外部因素未造成实际伤害,则属故意伤害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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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未婚同居危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是人流对身体的危害未婚同居,当然最大的吸引是性,但是,产生性的后果是女性怀孕,虽然现在有各种不同的避孕办法,且不说目前没有一种避孕办法是万无一失的,而当前的事实是同居男女采取避孕措施的比例是相当的低,这也就是未婚同居怀孕的风险也就很高,而未婚先孕在当前的中国是不受保护的,而目前未婚先孕最流行的解决办法就是人流,从近年来未婚女性流产现象越来越多来看,而且越来越低龄化,寒暑假甚至成为许多女大学生集中人流的时间。其实,人流对女性的伤害实在太多,有可能从此终生不孕,有可能造成习惯性的流产,有可能感染疾病甚至危及生命。而如果执意生下孩子,那后患更是不少,上户口就十分困难,而对孩子的养育和教育等问题更是难题,丢弃、残骸新生儿为何越来越普遍,多是因为未婚同居惹的祸。 二、是有可能感染疾病的危害未婚同居,双方或许都不是第一个对象,这样,多次的交叉感染,就有可能感染各种疾病,尤其是如果有一方是滥性者,感染疾病的可能性更大,性病、艾滋病现象为何越来越多,而目前主要的途径依然是两性,目前高校都成为艾滋病的高发地,更何况社会人群,所以,未婚同居感染疾病的可能性已是多么的可怕。 三、是对未来婚姻的危害未婚同居是没有任何保障的同居,虽然最初的美好愿望是走向婚姻,但是,从目前统计的数据来看,大部分的未婚同居者最终没有走向婚姻,可见,未婚同居之后,对于女性来说,对未来的婚姻观就有了许多改变,完全寄托于男方是否讲信任,而自己完全处于背动的一方,也就没有了周旋的余地。而一旦对方不愿意结婚,你拿他没有任何办法,顶多大骂一通,如果采取过激的办法,那你还必须负法律责任。 四、是对未来爱情的危害。如果未婚同居没有走向婚姻,你又面临着再次寻找爱情,而此时的你,对未来的爱情同样没有主动权,也不敢有更高的奢望,对爱情的要求也会降低,虽然当今的中国对于女性的贞操观已越来越淡薄,但是,这似乎只是口头上的一种表示,绝大部分的男性对于女性的要求来说,贞操依然是一道难以逾越的槛,即使一些男人婚前不说,但绝对是婚后矛盾的最大导火索,即使男人一直对你很好,那你的心里也会有一种愧疚感。所以,有人说是女性最好的嫁妆,至少在现在来说还不过时。 五、是对整个对你的危害未婚同居如果没有走向婚姻,但你未婚同居的事实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这淹死人的时代,你可能会在社会中难以抬头,这也是许多女性在未婚同居尤其是未婚流产或产子之后,远嫁它乡的根本原因。而如果你一旦出人头地,关于你的过去很有可能成为的焦点,让你从风光八面顿时变为名誉扫地,这个时候的你,又岂能不后悔当初的草率呢上文中,小编主要为大家整理了未婚同居的五种危害,从上文的讲解中可知未婚同居对女性的危害是更大的,同时也比较容易产生法律纠纷。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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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是不是就是未婚,未婚同居的存在吗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未婚同居未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以非夫妻名义公开或秘密地共同生活的一种两性关系。根据实际的生活情况,未婚同居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双方都无配偶的未婚同居、一方有配偶的未婚同居、双方都无配偶的未婚同居。一般我们说的未婚同居主要讲的是双方都无配偶的未婚同居。此种未婚同居在现在的都市生活比较普遍。特别是外出打工者聚集的地方,双方基于各种原因会选择未婚同居在一起,互相照顾、互相帮忙,彼此温暖对方。 二、未婚同居违法吗未婚同居是否受法律保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种情况是形成了事实婚姻的,所谓事实婚姻,即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这种情形下,未婚同居的行为并不违法,而且是受法律保护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二种情况是对于未形成事实婚姻的,未婚同居的行为不合法,但是也不是违法的。也就是说,未婚同居(无配偶)的双方对是否选择同居可以自由决定。没有任何人可以阻止双方同意的未婚同居,只是此时的未婚同居不受法律的保护,一旦发生纠纷了,则法律不会像保护正常结婚的夫妻一样保护未婚同居者的利益。以此类推,大学生未婚同居属于无配偶的双方自由选择同居的一种类型,不受别人的阻止,既不违法也不合法。 三、未婚先孕违法吗未婚先孕不违法,但是,未婚先孕带来的问题也颇为严肃——孩子在出生前办理准生证及出生后的户口办理都会带来很大的麻烦。所以,此时既然未婚同居有了孩子,双方应该是将对方作为终生伴侣来对待的,哪怕为了孩子也还是需要办理结婚登记的。未婚同居违法吗这个问题的答案虽然是不犯法,但是,未婚同居所缺乏的法律保障也是一件令人忧虑的事情,如果在未婚同居中遭受暴力行为,受害一方应该向谁去申诉能否得到完全的法律保护这些问题都需要根据自身的独特情况去咨询一些法律方面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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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存在未遂形态吗
有的,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未遂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既遂、未遂是犯罪形态,一般来讲任何一个犯罪都是有既遂、未遂状态的,也就是说故意伤害罪同样也是有既遂、未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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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能否并存
可以并存。
我国一直比较强调实际履行,实际履行的功能在于恢复双方当事人在履行上的平衡,满足守约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损害赔偿的功能则在于补偿守约方因违约所受的损失,两者的功能不同,因此可以并存。
但两者可以并存的更为主要的原因是,实际履行虽具有实现当事人订约目的的功能,但是,仅仅适用实际履行仍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如果不对债权人因即使实际履行仍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不仅不能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而且也不能有效地制裁违约当事人,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而且,对受害人来说,在其他补救方式特别是损失赔偿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利益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弃实际履行方式,而仅采用损害赔偿方式。
在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损失的计算,如已采取实际履行或其他补救措施的,适用这些方式所弥补的损失应从全部损失中扣减。还要注意合同法第条的规定,确定损失的范围及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相关知识: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有哪些
一、约定赔偿范围。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赔偿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确定损失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如当事人有赔偿损失约定,则应优先适用。
二、一般法定赔偿范围。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特别法定赔偿范围。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双倍赔偿。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在有特别法可依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使用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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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损害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存续期间不能要求损害赔偿。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夫妻一方因另一方有家庭暴力或者与他人同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前提必须是无过错方已向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如果不离婚而要求损害赔偿的,不予受理。  相关法律可参考: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人民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损害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存续期间不能要求损害赔偿。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夫妻一方因另一方有家庭暴力或者与他人同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前提必须是无过错方已向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如果不离婚而要求损害赔偿的,不予受理。  相关法律可参考: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人民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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