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犯罪员工的责任是什么
《刑法》第31条规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据此,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
即一般采取双罚制原则。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同时,法律还作出了例外的规定,即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另有规定的,对单位不判处罚金,只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依照规定。
对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原则上可不区分主犯、从犯,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单位故意犯罪的责任人员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不同,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综上,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应当持慎重态度,既不能因为是单位行为而网开一面甚至放纵,也不能打击面过宽;
对其处罚,应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法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
二、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单位犯罪是法定犯罪与传统的自然人犯罪有显著不同的特征。
其基本特征如下:
1、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法定性。
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构成单位犯罪的。
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2、单位犯罪的意志的整体性。
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领导集体或者代表单位整体利益的成员在领导、指挥、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单位整体性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
3、单位犯罪利益的整体性。
单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4、单位犯罪罪名的法定性。
单位只能作为刑法明确规定范围内罪名的犯罪主体,但不能作为只能由自然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如不能作为故意杀人罪、重婚罪、抢劫罪、贪污罪等罪名的犯罪主体。
综上所述,单位犯罪涉及的罪名很多,比如集资诈骗、行贿、虚开发票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
对单位的处罚,既要对于罚金又要处罚直接负责人,如果是一般员工,不用承担连带责任,和犯罪无关。
如果员工也参与在内,则应该按照从犯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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