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不属于委托合同且二者是有明显的区别的。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如何认定行纪合同
1、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因为行纪合同有自己独特的特点。
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设专章予以规定,认其为独立有名合同。
我国合同法也对行纪合同设专章予以规定,把它确定为独立有名合同。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所受委托的事务行纪合同履行时,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如代购、代销、寄售等。
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承担。
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也不对行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这是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
3、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在办理行纪业务时,虽然是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
4、标的是行为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服务。
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才是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是行纪合同的标的,所以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为。
5、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其他商事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
同时,行纪人完成事务须收取报酬,所以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行纪合同是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合同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所以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签署行纪合同时,双方一定要就费用的负担、委托物的保管以及委托物的处分等事项进行充分的协商达成一致。
由于委托的标的是行为,所以该类合同主要方式是约束被委托方的行为,一旦双方在合同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即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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