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都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合同,但两者除有共同特征外,还具有明显的区别。
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有:
1、适用范围不同。
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而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处理以外的民事活动。
2、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3、提供服务的活动方式不同。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介入交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权限内从事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
4、有偿性不同。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行纪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
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
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合上面所说的,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是完全不一样的,一般房屋租赁是以委托合同来进行签订,从而受托人的就会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房屋租赁的事情,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这样才能保障到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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