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哪些属于行纪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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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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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民法典》中哪些属于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有什么区别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哪些属于行纪合同?

一、《民法典》中哪些属于行纪合同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属于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与大家的生活可能并不密切,一般来说,只有做贸易活动的,才可能会接触到行纪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有什么区别

(一)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

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行纪行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

居间业务范围较广,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关于婚姻中介,婚姻关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种合同关系,因而婚姻介绍不属于居间的业务范围,应由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二)合同的标的不同。

所谓标的即合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为一定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实施是委托人与行纪人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所在,故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

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即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所办理的事务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托的事务是法律行为,这正是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本质上的区别。

(三)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

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相对于行纪合同本身来说是外部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在行纪人和第三人之间。

居间合同中,无论是指示居间还是媒介居间,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其在交易中仅是一个中介人,既不为交易的当事人一方或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见,合同的权利义务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设定、产生。

综上所述,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然后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如果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话应该要妥善保管物品,双方进行经济交易的时候一般需要签订合同,如果进行贸易交易的话一般会接触到行纪合同。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您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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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哪些属于行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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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资的组成成份 工资是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在患病、工伤、产假、婚丧假、年休假等特殊情况下,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工资是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报酬的主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一般须按月直接向职工支付,只能采用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形式支付。 职工福利有法规定 职工个人福利则未必按月支付,且可采用报销、实物等方式支付。目前国家规定企业须为职工提供的福利待遇很少,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向职工提供的企业内部福利待遇更多。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人们所说的福利是指“职工福利”,或称“员工福利”。职工福利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及自身情况,通过建立各种补贴制度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解决职工个人难以解决的生活困难,方便、改善职工生活,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正常工作的一种社会福利。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不属于工资范围。因此,用人单位不可以将福利约定在工资中,也不可以将发放的福利折算成工资的一部分。 一些企业为员工发放服装属于福利,不能列入工资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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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个画廊看中了一幅字画,我想买下来,准备签合同,他说是行纪合同,请问典型的行纪合同是什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1.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的诺成合同。典型的行纪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行纪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均收取报酬,委托人和行纪人在合同中均负有义务,故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人在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并不需要说明自己是受人之托,第三人也无需知道委托人是谁、信用如何。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行纪人自己承担,并不对委托人产生法律效力。这一特征使其与代理相区别,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其直接后果亦归被代理人承受。
3.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所谓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又可称为“为了委托人的计算”,是指由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经济上的利益或者损失均归属于委托人,而与行纪人自身无涉。
4.行纪人受托出售或者购入的物品归委托人所有。无论是委托人交给行纪人的出售物品,或者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购入的物品,其所有权均归属于委托人,风险责任也由委托人负担。
5.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无太多限制。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往往对行纪人的资格、业务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并对其业务活动实施专门的监督和管理。
6.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各国基本都规定为物品的买进或卖出,且限于动产范围之内,不动产贸易不属于行纪范畴。我国《合同法》将行纪合同的标的规定为“从事贸易的活动”,实践中多指动产、有价证券的买卖以及其他商业上具有交易性质的行为,如代购、代销、寄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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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现实中哪些属于行纪合同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法典现实中哪些属于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有什么区别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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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工作中,下属因为个人原因,违法违纪,直属领导及公司均不知情,请问会负连带责任吗。
[律师回复]
一、要注意了解单位情况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生产、经营、服务、职能特点,也有不同的资金收支和财务管理特点。每到一个单位查账,首先要了解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业务概况和财务管理状况、生产、经营、服务、职能和资金收支、财务管理的特点,特别要注意抓住单位中的重点部位和发现管理上的薄弱环节,以便根据查账目的有针对性地快速有效进行查账。
二、要注意突出查账重点根据被查单位的特点和查账的目的,要注意突出查账重点。一是在环节上要突出重点。如某企业销售环节混乱,则要重点查销售环节的账二是在时间上要突出重点。如查某单位滥发钱物,则要突出元旦、春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节日重点三是在人员上要突出重点。如查某领导的虚报贪污行为,则除查其本人签经手人的发票外,要突出查该领导亲信签经手人的发票。
三、要注意选用查账方法查账的技术方法很多,在具体查账中,要根据被查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查账的目的科学地选用查账方法,并要注意各种查账方法的配合运用,因为查账方法选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查账的成败。查账方法选用得好,就能提高查账的工作效率,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查账方法选用得不当,就有可能达不到查账的目的,甚至得出错误的查账结论。
四、要注意利用掌握线索在查违法违纪行为时,由于很多作案者手段狡诈、踪迹隐蔽,确实给查账带来了难处。为此,如掌握有违法违纪线索的,要充分利用已经掌握的线索进行查账,以增强查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要千方百计收集有关被查对象和所查账目的违法违纪线索以备查账时利用。
五、要注意依靠人民群众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觉悟也是高的。在查账中,一是要发动群众踊跃举报,积极提供违法违纪线索二是要找单位里的一些比较熟悉情况,作风正派,敢说实话的人。特别是共产党员、老同志了解情况,这是收集违法违纪线索的一条有效途径三是要对发现的疑点或问题找有关人员,如有关领导、业务人员、财会人员进行核实。当然,依靠群众还要善于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激发群众维护正义的热情。
六、要注意快速进行核实对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要周密组织快速进行调查核实,以免违法违纪者得知自己的违法违纪问题被暴露后采取措施对抗检查,给违法违纪问题的核实增加难度,甚至造成无法核实。在不失时机的快速核实中,还要注意把握以下四点:一是要注意保密,防止打草惊蛇二是要迅速查封有关账目,避免转移、涂改证据三是要账上核实和账外调查工作紧密衔接同步进行,不给违法违纪者喘息的机会四是要及时追赃,增加证据的确凿力。
七、要注意熟悉规经济业务及其所形成的资金收、付合法与否,只需用现有的法规、制度相对照就可以看出来,因此,在查账时必须熟悉财经法规。只有熟悉财经法规,才能准确无误地进行查账,否则,违法违纪的证据摆在眼前也会视而不见。当然,要熟悉财经法规,必须靠平时加强学习。
八、要注意部门协调配合纪检、监察、检察、财政、审计、物价等许多部门都会涉及到查账,在具体查账中,要注意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如纪检、监察、检察部门查账时,可以请审计部门协助财政、审计部门查账中涉及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时,可以请纪检、监察或检察部门支持查账中需要进行笔迹鉴定时,可以请公安部门协助查账中需要进行产品质量鉴别时,可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等。
九、要注意发现其他行为在进行某一目的的查账时,要注意发现其他的违法违纪行为。如在对违规发放津补贴进行专项检查时,也要注意发现有无贪污、挪用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在查某一同志的贪污问题时,也要注意发现单位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乱收费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十、要注意做好查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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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代销属于行纪合同吗
属于行纪合同,而且代销属于非常典型的行纪合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虽然是为委托人从事相关的贸易活动,但行纪人可以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跟第三方发生相应的法律关系,行纪人和第三方签了合同之后,直接对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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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案子本身是刑事附带民事,但是法官劝说当事人把民事诉讼先撤掉,这属于违法违纪
[律师回复] 法官的做法不妥,因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受害人的权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同时,根据《法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参加;
(二);
(三)徇私枉法;
(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
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
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
三)其他的行为。另外,根据《法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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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行纪合同属于间接代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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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经纪合同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修改权等,为了避免双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就转让范围和期限发生争议。其次。在著作权转让的范围和期限上、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具体包括复制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则要将所转让的内容写清楚。若是部分权利、表演权,要写明要转让的是部分权利还是全部的权利、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以免以后发生争议,独家经纪合同中可以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翻译权。总之,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双方应把著作权转让后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的时间做一个详细的规定、出租权,就要向转让人进行相应的赔偿:由于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很多,著作权转让的是财产权、展览权,受让人应该对其进行相应的赔偿,若是受让人侵犯了转让人的著作人身权例如署名权,著作权属于作者,在履约过程中,不包括人身权。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认识到,转让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同时约定。因此,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情形,签订合同时,若是受让人超出了所限制的范围或期限使用的话、摄制权、放映权。因此、发行权。如无相反证明、改编权您好,在签订合同时、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但是至于约定的效力需要看约定的著作权内容,转让的内容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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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律师回复]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依照其规定。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 (一)停止侵害,也可以合并适用,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四)返还财产、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 (八)赔偿损失。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重作、更换; (六)修理、名誉、荣誉,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法律另有规定的,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不承担民事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七)继续履行,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依照其规定,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五)恢复原状; (三)消除危险,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财产权益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没有侵权人; (二)排除妨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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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经纪合同里著作权归属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独家经纪合同里著作权归属有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修改权等,为了避免双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就转让范围和期限发生争议。其次。在著作权转让的范围和期限上、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具体包括复制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则要将所转让的内容写清楚。若是部分权利、表演权,要写明要转让的是部分权利还是全部的权利、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以免以后发生争议,独家经纪合同中可以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翻译权。总之,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双方应把著作权转让后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的时间做一个详细的规定、出租权,就要向转让人进行相应的赔偿:由于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很多,著作权转让的是财产权、展览权,受让人应该对其进行相应的赔偿,若是受让人侵犯了转让人的著作人身权例如署名权,著作权属于作者,在履约过程中,不包括人身权。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认识到,转让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同时约定。因此,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情形,签订合同时,若是受让人超出了所限制的范围或期限使用的话、摄制权、放映权。因此、发行权。如无相反证明、改编权您好,在签订合同时、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但是至于约定的效力需要看约定的著作权内容,转让的内容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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