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哪些属于行纪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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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民法典》中哪些属于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有什么区别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哪些属于行纪合同?

一、《民法典》中哪些属于行纪合同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属于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与大家的生活可能并不密切,一般来说,只有做贸易活动的,才可能会接触到行纪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有什么区别

(一)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

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行纪行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

居间的业务范围较广,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关于婚姻中介,婚姻关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种合同关系,因而婚姻介绍不属于居间的业务范围,应由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二)合同的标的不同。

所谓标的即合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为一定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实施是委托人与行纪人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所在,故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

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即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所办理的事务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托的事务是法律行为,这正是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本质上的区别。

(三)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

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相对于行纪合同本身来说是外部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在行纪人和第三人之间。

居间合同中,无论是指示居间还是媒介居间,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其在交易中仅是一个中介人,既不为交易的当事人一方或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见,合同的权利义务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设定、产生。

综上所述,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然后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如果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话应该要妥善保管物品,双方进行经济交易的时候一般需要签订合同,如果进行贸易交易的话一般会接触到行纪合同。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您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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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的诺成合同。典型的行纪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行纪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均收取报酬,委托人和行纪人在合同中均负有义务,故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人在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并不需要说明自己是受人之托,第三人也无需知道委托人是谁、信用如何。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行纪人自己承担,并不对委托人产生法律效力。这一特征使其与代理相区别,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其直接后果亦归被代理人承受。
3.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所谓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又可称为“为了委托人的计算”,是指由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经济上的利益或者损失均归属于委托人,而与行纪人自身无涉。
4.行纪人受托出售或者购入的物品归委托人所有。无论是委托人交给行纪人的出售物品,或者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购入的物品,其所有权均归属于委托人,风险责任也由委托人负担。
5.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无太多限制。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往往对行纪人的资格、业务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并对其业务活动实施专门的监督和管理。
6.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各国基本都规定为物品的买进或卖出,且限于动产范围之内,不动产贸易不属于行纪范畴。我国《合同法》将行纪合同的标的规定为“从事贸易的活动”,实践中多指动产、有价证券的买卖以及其他商业上具有交易性质的行为,如代购、代销、寄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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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下属因为个人原因,违法违纪,直属领导及公司均不知情,请问会负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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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注意了解单位情况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生产、经营、服务、职能特点,也有不同的资金收支和财务管理特点。每到一个单位查账,首先要了解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业务概况和财务管理状况、生产、经营、服务、职能和资金收支、财务管理的特点,特别要注意抓住单位中的重点部位和发现管理上的薄弱环节,以便根据查账目的有针对性地快速有效进行查账。
二、要注意突出查账重点根据被查单位的特点和查账的目的,要注意突出查账重点。一是在环节上要突出重点。如某企业销售环节混乱,则要重点查销售环节的账二是在时间上要突出重点。如查某单位滥发钱物,则要突出元旦、春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节日重点三是在人员上要突出重点。如查某领导的虚报贪污行为,则除查其本人签经手人的发票外,要突出查该领导亲信签经手人的发票。
三、要注意选用查账方法查账的技术方法很多,在具体查账中,要根据被查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查账的目的科学地选用查账方法,并要注意各种查账方法的配合运用,因为查账方法选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查账的成败。查账方法选用得好,就能提高查账的工作效率,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查账方法选用得不当,就有可能达不到查账的目的,甚至得出错误的查账结论。
四、要注意利用掌握线索在查违法违纪行为时,由于很多作案者手段狡诈、踪迹隐蔽,确实给查账带来了难处。为此,如掌握有违法违纪线索的,要充分利用已经掌握的线索进行查账,以增强查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要千方百计收集有关被查对象和所查账目的违法违纪线索以备查账时利用。
五、要注意依靠人民群众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觉悟也是高的。在查账中,一是要发动群众踊跃举报,积极提供违法违纪线索二是要找单位里的一些比较熟悉情况,作风正派,敢说实话的人。特别是共产党员、老同志了解情况,这是收集违法违纪线索的一条有效途径三是要对发现的疑点或问题找有关人员,如有关领导、业务人员、财会人员进行核实。当然,依靠群众还要善于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激发群众维护正义的热情。
六、要注意快速进行核实对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要周密组织快速进行调查核实,以免违法违纪者得知自己的违法违纪问题被暴露后采取措施对抗检查,给违法违纪问题的核实增加难度,甚至造成无法核实。在不失时机的快速核实中,还要注意把握以下四点:一是要注意保密,防止打草惊蛇二是要迅速查封有关账目,避免转移、涂改证据三是要账上核实和账外调查工作紧密衔接同步进行,不给违法违纪者喘息的机会四是要及时追赃,增加证据的确凿力。
七、要注意熟悉规经济业务及其所形成的资金收、付合法与否,只需用现有的法规、制度相对照就可以看出来,因此,在查账时必须熟悉财经法规。只有熟悉财经法规,才能准确无误地进行查账,否则,违法违纪的证据摆在眼前也会视而不见。当然,要熟悉财经法规,必须靠平时加强学习。
八、要注意部门协调配合纪检、监察、检察、财政、审计、物价等许多部门都会涉及到查账,在具体查账中,要注意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如纪检、监察、检察部门查账时,可以请审计部门协助财政、审计部门查账中涉及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时,可以请纪检、监察或检察部门支持查账中需要进行笔迹鉴定时,可以请公安部门协助查账中需要进行产品质量鉴别时,可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等。
九、要注意发现其他行为在进行某一目的的查账时,要注意发现其他的违法违纪行为。如在对违规发放津补贴进行专项检查时,也要注意发现有无贪污、挪用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在查某一同志的贪污问题时,也要注意发现单位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乱收费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十、要注意做好查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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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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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参加;
(二);
(三)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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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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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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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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