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合同的实际做法存在多种形式,有的属于委托代理合同,销售商以生产商代理人的身份对外销售,签订合同是以生产商的名义签。
有的属于行纪合同,即销售商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由生产商对购买人履行销售商合同中的义务。
也有的实际上是买卖合同,生产商把货物出售给销售商,销售商以货物代理商的名字自己经营。
二、行纪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行纪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通常表现为为委托人买入或卖出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交易活动,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3.行纪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4.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不直接就行纪人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5.行纪人的行纪行为具有限定性,即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贸易活动。
一般的民事活动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动,不属于贸易活动。
6.行纪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
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者其他商业上交易的义务;
而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7.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
行纪合同只需行纪人与委托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而无需以物的交付为其成立要件。
8.行纪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行纪合同可以以书面、口头以及其他约定的方式订立,无需以特定方式订立。
并不是所有的房屋中介合同都属于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签订该合同时,可以选择书面形式,也可以选择口头订立。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委托他人进行贸易活动而签订的合同就是行纪合同,这类合同具有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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