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合同能否撤销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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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基于欺诈、恐慌、不公平交易或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或调解组织申请撤销。重大误解和胁迫情形下需分别在90天和胁迫消除后一年内行动。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失效。合同撤销后,受益方需返还不当利益,无法或没必要返还的进行赔偿。各方有过失时,按责任承担。常见可撤销合同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误解、欺诈、第三人欺诈、利用对方不利状态下的不平等合同以及胁迫签订的合同。
房屋中介合同能否撤销

一、房屋中介合同能否撤销

中介合同系源自欺诈、恐慌、显失公允和平等、重大误解等复杂状况做出而签订之,当事人均得以直接向人们庭或调解组织正式申请撤销。

当权利人自知悉或应得知存在撤销事态之后的一年之内,即应该积极行使撤销权;

对于因重大误解所引发的合同,权利人自知晓或应知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应当采取行动撤销合同;

由于受到威逼和恐吓而缔结的合同,权利人自胁迫行为消除之日起一年内,也应当积极行使撤销权。

如果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立生之后的五年内,未能及时行使撤销权的话,那么撤销权将会自动失效。

一旦合同被成功撤销,涉案人员因该合同带来的任何利益,均需进行返还;

若是无法实际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部分,有责任的人士需对此进行合理的赔偿;

如果各方面都存在过失,各参与者在此过程中应当自行承担应有的责任。

如若法律未加例外规定的情况,则应按照其相关规定来执行。

常见的可撤销合同包括以下几种:

已然在重大误解基础之上签署的合同;

根据行骗方式促使相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之下签订的合同;

第三人以欺诈行为使某方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之下达成的合同;

某方利用对方在危险、困境和判断能力缺陷等因素导致合同生效时异常不平等的合同;

某方或第三人胁迫相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志情况之下签署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房屋中介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针对涉及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方面的争议纠纷,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来加以解决:

首先,可以尝试通过各方进行友好沟通协商,寻求彼此间达成共识,进而解决纷争,这种方式被称之为“协商解决法”。

当无法通过相互协商成功解决相关纠纷时,还可以选择向房地产管理相关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或者其他具有资质的社会团体进行调解,并期待在此过程中能够通过和解方式妥善解决有关争议。

倘若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或者经过调解仍然无法达成共识的话,当事方还可依据双方所订立的法律合同中的仲裁约定条款,向相应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亦或是直接向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若中介合同系源自欺诈、恐慌、显失公允和平等、重大误解等复杂状况做出而签订之,当事人均得以直接向人们庭或调解组织正式申请撤销。

当权利人自知悉或应得知存在撤销事态之后的一年之内,即应该积极行使撤销权;

对于因重大误解所引发的合同,权利人自知晓或应知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应当采取行动撤销合同;

由于受到威逼和恐吓而缔结的合同,权利人自胁迫行为消除之日起一年内,也应当积极行使撤销权。

如果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立生之后的五年内,未能及时行使撤销权的话,那么撤销权将会自动失效。

一旦合同被成功撤销,涉案人员因该合同带来的任何利益,均需进行返还;

若是无法实际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部分,有责任的人士需对此进行合理的赔偿;

如果各方面都存在过失,各参与者在此过程中应当自行承担应有的责任。

如若法律未加例外规定的情况,则应按照其相关规定来执行。

常见的可撤销合同包括以下几种:

已然在重大误解基础之上签署的合同;

根据行骗方式促使相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之下签订的合同;

第三人以欺诈行为使某方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之下达成的合同;

某方利用对方在危险、困境和判断能力缺陷等因素导致合同生效时异常不平等的合同;

某方或第三人胁迫相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志情况之下签署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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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合同撤销权约束的都是受赠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受赠人不履行义务,对受赠人之外的任何人没有约束力。赠与人想要以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来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应当提交其经济情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相关证明,且必须得达到严重影响的程度,一般性影响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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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撤回申请。其中需要明确表示撤回申请的意思,但无需陈述撤回申请的理由。在共同申请场合,应当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出具撤回申请请求书;在代理申请场合,应当由代理人向登记机关出具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授权文书。如果撤回申请的表示不符合上述形式要求,视为申请没有撤回,登记机构仍然可以完成登记。
三是撤回登记也应该具备一定的程序。和申请登记一样,撤回登记也应该具备一定的程序。比如《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技术规定》规定,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事项在核准登记前撤回登记申请的,应当由原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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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问题解答如下,
1、 赠与关系成立,且受赠人未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及上述“民通意见”可以看出,赠与人在签订赠与合同且受赠人未实际占有房屋及其产权证之前,即财产权利未转移之前,是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这里的“财产权利”被民通意见明细化,指的并非房屋的过户登记,而是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因此,赠与人在此阶段实行任意撤销权才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合同法》第186条对赠与人的这种任意撤销权也进行了限制,它对房屋赠与行为也是同样适用的,其中包括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此外,《合同法》第192条也设立了法定撤销权之规定,即无论是否具备《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情形,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均可撤销: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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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赠与关系成立,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时,赠与人一般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这说明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即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条件。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物权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因此,在房屋赠与合同中,房屋过户登记才是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界点。但是,根据上述《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规定可以看出,为了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而对此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即只要受赠人已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这时该赠与行为即生效,赠与人应当为受赠人补办过户手续。此时,赠与人一般是不可以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为由来翻悔的。因此部分律师认为,如果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变更登记,不但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而且这种赠予合同也是不生效的观点是不准确的。由此可见,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应当在赠与关系成立之后,但未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在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之前提出,否则赠与人就不能有效的行使撤销权、进而达到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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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予人可以撤销赠予: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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