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纪合同多卖的价款归属是谁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的,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也无法确定的,归委托人所有。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九百五十五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二、行纪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
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
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纪合同是由行纪人和委托人来进行签订,对于行纪人要销售商品时如果出现发多卖的价款,那么一般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之下都会由委托人所有,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注意清楚,尽可能保障到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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