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纪合同的地位在《民法典》中依法确定并独立存在。
2、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法律活动、为委托人办理事务,而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的关系与委托人无关,行纪人虽然为委托人办理事务,但是以自己的名义,因此,委托人也不对行纪人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3、行纪人的法律活动是为委托人办理事务,争取利益,因此,行纪人在充分考虑委托人利益的情况下,其发生的货物风险应由委托人承担。
4、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活动,行纪合同的委托人获得行纪人办理事务的结果,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5、行纪合同的标的物是行纪人为委托人办理事务而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行为的结果,该结果是委托人的委托,即行纪合同的标的物。
6、行纪合同的法律活动范围仅限于购销、寄售等民事法律行为,仅此而已,不涉及其他内容。
二、行纪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
1、行纪人的义务与责任包括:
保管义务;
办理委托事务;
检查义务即对委托物应进行检查,做好纪录;
遵守指示的义务,即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买入;
处分委托物应取得委托人同意的义务;
法律责任,即行纪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的责任;
行纪人疏于注意,致使委托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包括:
支付报酬的义务;
支付费用的义务;
验收和受领物品的义务。
行纪合同签订成功后,行纪人和委托人需要履行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行纪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进行提供服务,而在行纪人提供完服务后,委托人需要向行纪人支付事先约定好的报酬,行纪人在执行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果双方有在合同中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的由行纪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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