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合同订立期限与形式的时效性。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但是,政府采购活动具有很强的公共性质,政府采购合同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政府采购合同排除其他两种合同形式:
即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都是无效的。
因此,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此外,《政府采购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与供应商都需有一段准备时间,特别是采购人更需要一定的时间对采购代理机构送交的有关采购文件进行研究和熟悉。
但是,签订政府合同的时间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必须要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期限内签订。
二、审核签约当事人资格的有效性。
政府采购合同只能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如果是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能以采购代理机构名义签订,而必须以采购人名义签订。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必须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签约资格核查的内容主要有: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是否与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属名一致;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印章和签约人身份的有效性以及签约代表的委托授权书内容,签约的双方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公司或者其他单位,后两者在签约时除了加盖公司或单位印章外通常还委派签约人在合同上代表公司或单位签字。
公司或者单位的签约人一般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的被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代表企业,而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则应在授权委托书明确规定的代理权限内处理委托事务,未经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的“签约人”无权签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签约人必须是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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