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行政许可是相同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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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行政许可是相同的吗,行政许可的特征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行政许可是相同的吗?

一、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行政许可是相同的吗

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行政许可是不相同的。

行政许可种类中的“登记”,是指行政机关确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许可方式。

比如工商企业注册、社团登记等。

不动产权属登记,不属于我国相关法律中所规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登记。

二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是什么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

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行政许可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

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

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

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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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政许可法》第2条,行政许可是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动产抵押登记不是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本节有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五十五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动产抵押登记是不是是行政许可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动产抵押登记是不是属于行政许可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2条,行政许可是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动产抵押登记不是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本节有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五十五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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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动产抵押登记是不是属于行政许可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动产抵押登记是不是属于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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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本节有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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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与抵押权登记的相容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广州市南沙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地役权是一种古老的他物权形式,为各国物权法所承认。所谓地役权是指为适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同时,该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与抵押登记一样,当事人对地役权依法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权属登记。那么,在同一房屋上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地役权,二者之间是冲突关系、不能并存于登记簿,还是可以按顺位关系共存于登记簿呢笔者认为,在同一房屋上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地役权可以按顺位关系共存于登记簿,其理由如下。
一、根据物权的排他效力,两者并行不悖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个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具体表现在:1.所有权。一个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我国法律绝对不承认所谓“双重所有权”。2.用益物权。一块土地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用益物权。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通常可以并存。4.不同种类的物权相互之间。不同种类的物权具有相容性,可以并存于一个标的物上。如所有权可以和他物权并存,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以并存。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而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因此两者是可以相容的。
二、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两者不能同时进行权属登记《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法律可以推知,同一土地或者房屋设定地役权后,同样可以设定抵押权,依法进行权属登记。
三、抵押权与地役权应受物权的优先效力的限制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对外的优先效力和对内的效力两个方面。对内的优先效力基本规则如下:1.所有权和他物权并存时,他物权优先。2.他物权并存时,原则上讲究“先来后到”,谁成立在先,谁的效力优先。抵押权和地役权同为他物权,因此两者的顺序应受上述规则限制。具体有以下情形:1.抵押权先登记设立的,地役权的设立应经抵押权人同意,这是因为地役权的设立有可能会降低供役地的价值,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2.地役权先登记设立的,抵押权的设立不需经地役权人同意即可办理登记,这是因为抵押权是以抵押物实现抵押权的价金优先受偿,注重的是抵押物“价格”价值;而地役权注重的是供役地的使用价值,两者互不影响。综上所述,地役权与抵押权可以依法办理登记,且可以按顺位关系共存于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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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抵押登记的相关名词解释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当事人在进行登记的时候可能会遇到一些比较专业的名词,如档案保管号、房屋规划用途、履行期限等等。那么,你知道这些专业的名词都是什么意思吗律师搜集有关内容,将在下文中为您具体阐述这方面的知识。房屋抵押登记申请的相关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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