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位抵押需要第一抵押人同意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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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顺位抵押需要第一抵押人同意吗,房地产抵押登记基本程序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顺位抵押需要第一抵押人同意吗?

一、顺位抵押需要第一抵押人同意吗

顺位抵押不需要第一抵押人同意,只要是符合我们国家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就可以了。

顺位抵押不需要征得银行的同意,只要抵押物的价值要大于债务的金额。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抵押物是否符合准许进入抵押交易市场的条件;

抵押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利证明文件与权属档案记录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权属证书的真伪等,并由审核人签字在案。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核准登记记入登记簿并颁发他项权利证书。

二、房地产抵押登记基本程序是什么

1、抵押登记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2、受理申请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审核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审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实、齐全和有效: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现在利用房地产来进行抵押并且获得贷款的现象是比较多的,而且并不是说一个房地产商只有一个抵押登记的信息,可能会存在多个抵押登记信息,在这种情况之下就需要按照顺位来实现抵押权,并且并不需要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同意再清偿债务。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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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哪些《物权法》第l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五)《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物的清偿顺序是什么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四)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五)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六)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是指第一顺位抵押么
[律师回复] 《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该条规定包括在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从而放弃其债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不行使抵押权或者怠于行使抵押权的,不得推定为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不必经抵押人同意。

二,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在先的顺位。同一抵押财产上有数个抵押权人,抵押权顺位在前的,其清偿顺序亦应在前,即优先于其他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受偿。但前位抵押权人可以放弃其顺位,让其他原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当抵押财产上有数个抵押权时,抵押权人的顺位以及抵押人担保债权的数额不是不可变动的,但必须经过协议变更,而且要考虑不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如果当事人可以协议将第四顺位的抵押权变更为第一顺位,那么,就会影响原第
一、第
二、第三顺位抵押权的实现,甚至使得他们得不到清偿。为了保护同一抵押财产上的其他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194条还规定,“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未经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变更抵押权,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变更无效。

四,其他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的范围。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其担保责任不能免除。这里的“其他担保人”,既包括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也包括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第三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的,无论担保主债权的全部还是部分,都要首先行使抵押权实现债权。若债权人放弃这部分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该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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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位抵押什么意思
抵押权的顺位,也被称作抵押权的顺序或次序,更进一步可以称为位序。这是因为当同一个抵押物上设立了多重抵押权时,相应的,各抵押权人将会以其设立权利的时间顺序获得优先清偿的权益。换句话说,就是指在同一价值的抵押物之上,多个抵押权之间的相互依附和作用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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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律师您好!家里的老人去世了,现在涉及到代位继承的问题,第二顺位抵押合同范本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简单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范本
  经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贷款方)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自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________贷款______________. 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借款计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期还款计划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即为________%.
  
三、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四、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________% 计算。
  
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3 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七、借款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价值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借款抵押品,由借款方保管(或公证机关保管)公证费由借款方负担。
  
八、贷款到期后1 个月,如借款方不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依照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抵押的物资和财产,抵还借款本息。
  
九、本协议书一式________份,借贷款双方各执正本1 份,公证机关1 份。
  
十、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单位:(章)__________ 贷款单位:(章)__________
  负责人:(章)____________ 审批组长:(章)__________
  经办人:(章)____________ 信贷员:(章)____________
  公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公证机关:(章)____________
  公证员:(章)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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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位抵押需要第一抵押人同意吗?
顺位抵押不需要第一抵押人同意,只要是符合我们国家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就可以了。同时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要申请抵押权登记的话,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由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所有权的证书,还有就是土地使用方面的一些证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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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权顺位让与和抵押权顺位变更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权顺位让与和抵押权顺位变更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顺位让与和抵押权顺位变更有什么区别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是发生在同一抵押物上的多个抵押权人之间的法律行为,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将其次序踞前的优先分配利益让与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而并非受偿次序的真正让与。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同一抵押物上的数个抵押权人,经合意将其抵押权的顺位互相交换。顺位变更后,各变更抵押权当事人的优先受偿次序发生互换之变动效果。与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抛弃产生相对效力不同,顺位的变更则会产生绝对的效力,它是各个相关抵押权人之间通过协议而使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发生变动,原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变为后顺位抵押权人,原顺位靠后的抵押权人变为先顺位抵押权人,而且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度也同时变更。
让与抵押权顺位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出让人与受让人是同一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人。抵押权顺位产生的前提乃是物之所有人因担保数项债权而在该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可见抵押权的次序源于同一抵押物而非同一抵押人。况且,同一抵押人可以在不同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标的物不同的抵押权之间自然无顺位可言。因此,抵押权顺位的处分只能发生在同一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之间。

二,顺位的让与涉及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内部利益,须双方达成合意。而在现行主流的相对效力立法例下,顺位的让与不会影响债务人和其他抵押权人的权益,故无需获得他们的许可。

三,顺位的让与应当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四,若作为让与客体之顺位变化会影响他人利益时,须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因为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分为绝对效力说和相对效力说。绝对效力说,其实就是顺位交换说。该说认为顺位让与发生后,双方顺位互换。相对效力说认为,顺位让与只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让与后,各方抵押权的归属和顺序都没有变动,仅仅是抵押物价款的分配次序发生变化,由受让人取得让与人原本的优先受偿次序,具体包括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两种。
分析两者的分配过程,其实可以看出,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的清偿效果是一致的,只是解释角度的差别。笔者认为,既然顺位让与不是真正受偿次序的转让,而只是分配利益的转让,则受让人代替出让人享受其原本的分配利益后,出让人应当享有出让人原本的分配利益,若此分配利益仍有剩余,则应清偿受让人其余未得偿的债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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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抵押权顺位让与和抵押权顺位变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抵押权顺位让与和抵押权顺位变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抵押权顺位让与和抵押权顺位变更有什么区别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是发生在同一抵押物上的多个抵押权人之间的法律行为,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将其次序踞前的优先分配利益让与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而并非受偿次序的真正让与。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同一抵押物上的数个抵押权人,经合意将其抵押权的顺位互相交换。顺位变更后,各变更抵押权当事人的优先受偿次序发生互换之变动效果。与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抛弃产生相对效力不同,顺位的变更则会产生绝对的效力,它是各个相关抵押权人之间通过协议而使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发生变动,原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变为后顺位抵押权人,原顺位靠后的抵押权人变为先顺位抵押权人,而且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度也同时变更。
让与抵押权顺位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出让人与受让人是同一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人。抵押权顺位产生的前提乃是物之所有人因担保数项债权而在该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可见抵押权的次序源于同一抵押物而非同一抵押人。况且,同一抵押人可以在不同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标的物不同的抵押权之间自然无顺位可言。因此,抵押权顺位的处分只能发生在同一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之间。

二,顺位的让与涉及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内部利益,须双方达成合意。而在现行主流的相对效力立法例下,顺位的让与不会影响债务人和其他抵押权人的权益,故无需获得他们的许可。

三,顺位的让与应当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四,若作为让与客体之顺位变化会影响他人利益时,须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因为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分为绝对效力说和相对效力说。绝对效力说,其实就是顺位交换说。该说认为顺位让与发生后,双方顺位互换。相对效力说认为,顺位让与只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让与后,各方抵押权的归属和顺序都没有变动,仅仅是抵押物价款的分配次序发生变化,由受让人取得让与人原本的优先受偿次序,具体包括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两种。
分析两者的分配过程,其实可以看出,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的清偿效果是一致的,只是解释角度的差别。笔者认为,既然顺位让与不是真正受偿次序的转让,而只是分配利益的转让,则受让人代替出让人享受其原本的分配利益后,出让人应当享有出让人原本的分配利益,若此分配利益仍有剩余,则应清偿受让人其余未得偿的债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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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位抵押需要第一抵押人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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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在先的顺位。同一抵押财产上有数个抵押权人,抵押权顺位在前的,其清偿顺序亦应在前,即优先于其他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受偿。但前位抵押权人可以放弃其顺位,让其他原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当抵押财产上有数个抵押权时,抵押权人的顺位以及抵押人担保债权的数额不是不可变动的,但必须经过协议变更,而且要考虑不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如果当事人可以协议将
第四顺位的抵押权变更为
第一顺位,那么,就会影响原

一、

二、
第三顺位抵押权的实现,甚至使得他们得不到清偿。为了保护同一抵押财产上的其他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194条还规定,“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未经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变更抵押权,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变更无效。

四,其他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的范围。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其担保责任不能免除。这里的“其他担保人”,既包括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也包括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第三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的,无论担保主债权的全部还是部分,都要首先行使抵押权实现债权。若债权人放弃这部分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该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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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顺位让与和抵押权顺位变更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抵押权顺位让与和抵押权顺位变更有什么区别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是发生在同一抵押物上的多个抵押权人之间的法律行为,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将其次序踞前的优先分配利益让与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而并非受偿次序的真正让与。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同一抵押物上的数个抵押权人,经合意将其抵押权的顺位互相交换。顺位变更后,各变更抵押权当事人的优先受偿次序发生互换之变动效果。与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抛弃产生相对效力不同,顺位的变更则会产生绝对的效力,它是各个相关抵押权人之间通过协议而使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发生变动,原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变为后顺位抵押权人,原顺位靠后的抵押权人变为先顺位抵押权人,而且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度也同时变更。
让与抵押权顺位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出让人与受让人是同一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人。抵押权顺位产生的前提乃是物之所有人因担保数项债权而在该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可见抵押权的次序源于同一抵押物而非同一抵押人。况且,同一抵押人可以在不同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标的物不同的抵押权之间自然无顺位可言。因此,抵押权顺位的处分只能发生在同一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之间。

二,顺位的让与涉及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内部利益,须双方达成合意。而在现行主流的相对效力立法例下,顺位的让与不会影响债务人和其他抵押权人的权益,故无需获得他们的许可。

三,顺位的让与应当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四,若作为让与客体之顺位变化会影响他人利益时,须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因为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分为绝对效力说和相对效力说。绝对效力说,其实就是顺位交换说。该说认为顺位让与发生后,双方顺位互换。相对效力说认为,顺位让与只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让与后,各方抵押权的归属和顺序都没有变动,仅仅是抵押物价款的分配次序发生变化,由受让人取得让与人原本的优先受偿次序,具体包括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两种。
分析两者的分配过程,其实可以看出,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的清偿效果是一致的,只是解释角度的差别。笔者认为,既然顺位让与不是真正受偿次序的转让,而只是分配利益的转让,则受让人代替出让人享受其原本的分配利益后,出让人应当享有出让人原本的分配利益,若此分配利益仍有剩余,则应清偿受让人其余未得偿的债权部分。
抵押权的顺位让与和抵押权顺位变更有什么区
[律师回复]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是发生在同一抵押物上的多个抵押权人之间的法律行为,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将其次序踞前的优先分配利益让与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而并非受偿次序的真正让与。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同一抵押物上的数个抵押权人,经合意将其抵押权的顺位互相交换。顺位变更后,各变更抵押权当事人的优先受偿次序发生互换之变动效果。与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抛弃产生相对效力不同,顺位的变更则会产生绝对的效力,它是各个相关抵押权人之间通过协议而使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发生变动,原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变为后顺位抵押权人,原顺位靠后的抵押权人变为先顺位抵押权人,而且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度也同时变更。 让与抵押权顺位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其 一,出让人与受让人是同一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人。抵押权顺位产生的前提乃是物之所有人因担保数项债权而在该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可见抵押权的次序源于同一抵押物而非同一抵押人。况且,同一抵押人可以在不同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标的物不同的抵押权之间自然无顺位可言。因此,抵押权顺位的处分只能发生在同一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之间。 其 二,顺位的让与涉及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内部利益,须双方达成合意。而在现行主流的相对效力立法例下,顺位的让与不会影响债务人和其他抵押权人的权益,故无需获得他们的许可。 其 三,顺位的让与应当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其 四,若作为让与客体之顺位变化会影响他人利益时,须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因为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分为绝对效力说和相对效力说。绝对效力说,其实就是顺位交换说。该说认为顺位让与发生后,双方顺位互换。相对效力说认为,顺位让与只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让与后,各方抵押权的归属和顺序都没有变动,仅仅是抵押物价款的分配次序发生变化,由受让人取得让与人原本的优先受偿次序,具体包括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两种。 分析两者的分配过程,其实可以看出,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的清偿效果是一致的,只是解释角度的差别。笔者认为,既然顺位让与不是真正受偿次序的转让,而只是分配利益的转让,则受让人代替出让人享受其原本的分配利益后,出让人应当享有出让人原本的分配利益,若此分配利益仍有剩余,则应清偿受让人其余未得偿的债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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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位抵押是否需要第一顺位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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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抵押顺位让与房屋抵押顺位让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是发生在同一抵押物上的多个抵押权人之间的法律行为,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将其次序踞前的优先分配利益让与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而并非受偿次序的真正让与。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同一抵押物上的数个抵押权人,经合意将其抵押权的顺位互相交换。顺位变更后,各变更抵押权当事人的优先受偿次序发生互换之变动效果。与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抛弃产生相对效力不同,顺位的变更则会产生绝对的效力,它是各个相关抵押权人之间通过协议而使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发生变动,原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变为后顺位抵押权人,原顺位靠后的抵押权人变为先顺位抵押权人,而且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度也同时变更。 让与抵押权顺位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其 一,出让人与受让人是同一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人。抵押权顺位产生的前提乃是物之所有人因担保数项债权而在该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可见抵押权的次序源于同一抵押物而非同一抵押人。况且,同一抵押人可以在不同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标的物不同的抵押权之间自然无顺位可言。因此,抵押权顺位的处分只能发生在同一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之间。 其 二,顺位的让与涉及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内部利益,须双方达成合意。而在现行主流的相对效力立法例下,顺位的让与不会影响债务人和其他抵押权人的权益,故无需获得他们的许可。 其 三,顺位的让与应当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其 四,若作为让与客体之顺位变化会影响他人利益时,须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因为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分为绝对效力说和相对效力说。绝对效力说,其实就是顺位交换说。该说认为顺位让与发生后,双方顺位互换。相对效力说认为,顺位让与只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让与后,各方抵押权的归属和顺序都没有变动,仅仅是抵押物价款的分配次序发生变化,由受让人取得让与人原本的优先受偿次序,具体包括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两种。 分析两者的分配过程,其实可以看出,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的清偿效果是一致的,只是解释角度的差别。笔者认为,既然顺位让与不是真正受偿次序的转让,而只是分配利益的转让,则受让人代替出让人享受其原本的分配利益后,出让人应当享有出让人原本的分配利益,若此分配利益仍有剩余,则应清偿受让人其余未得偿的债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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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顺位变更和抵押权顺位变更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是发生在同一抵押物上的多个抵押权人之间的法律行为,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将其次序踞前的优先分配利益让与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而并非受偿次序的真正让与。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同一抵押物上的数个抵押权人,经合意将其抵押权的顺位互相交换。顺位变更后,各变更抵押权当事人的优先受偿次序发生互换之变动效果。与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抛弃产生相对效力不同,顺位的变更则会产生绝对的效力,它是各个相关抵押权人之间通过协议而使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发生变动,原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变为后顺位抵押权人,原顺位靠后的抵押权人变为先顺位抵押权人,而且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度也同时变更。 让与抵押权顺位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其 一,出让人与受让人是同一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人。抵押权顺位产生的前提乃是物之所有人因担保数项债权而在该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可见抵押权的次序源于同一抵押物而非同一抵押人。况且,同一抵押人可以在不同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标的物不同的抵押权之间自然无顺位可言。因此,抵押权顺位的处分只能发生在同一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之间。 其 二,顺位的让与涉及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内部利益,须双方达成合意。而在现行主流的相对效力立法例下,顺位的让与不会影响债务人和其他抵押权人的权益,故无需获得他们的许可。 其 三,顺位的让与应当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其 四,若作为让与客体之顺位变化会影响他人利益时,须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因为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分为绝对效力说和相对效力说。绝对效力说,其实就是顺位交换说。该说认为顺位让与发生后,双方顺位互换。相对效力说认为,顺位让与只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让与后,各方抵押权的归属和顺序都没有变动,仅仅是抵押物价款的分配次序发生变化,由受让人取得让与人原本的优先受偿次序,具体包括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两种。 分析两者的分配过程,其实可以看出,顺位变更说和内部优先权变更说的清偿效果是一致的,只是解释角度的差别。笔者认为,既然顺位让与不是真正受偿次序的转让,而只是分配利益的转让,则受让人代替出让人享受其原本的分配利益后,出让人应当享有出让人原本的分配利益,若此分配利益仍有剩余,则应清偿受让人其余未得偿的债权部分。
抵押权人能不能放弃抵押权顺位
[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权人能不能放弃抵押权顺位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人能够放弃抵押权顺位
《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该条规定包括在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从而放弃其债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不行使抵押权或者怠于行使抵押权的,不得推定为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不必经抵押人同意。

二,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在先的顺位。同一抵押财产上有数个抵押权人,抵押权顺位在前的,其清偿顺序亦应在前,即优先于其他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受偿。但前位抵押权人可以放弃其顺位,让其他原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当抵押财产上有数个抵押权时,抵押权人的顺位以及抵押人担保债权的数额不是不可变动的,但必须经过协议变更,而且要考虑不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如果当事人可以协议将
第四顺位的抵押权变更为
第一顺位,那么,就会影响原

一、

二、
第三顺位抵押权的实现,甚至使得他们得不到清偿。为了保护同一抵押财产上的其他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194条还规定,“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未经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变更抵押权,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变更无效。

四,其他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的范围。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其担保责任不能免除。这里的“其他担保人”,既包括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也包括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第三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的,无论担保主债权的全部还是部分,都要首先行使抵押权实现债权。若债权人放弃这部分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该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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