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区别在于人主观意识上的错误。
一般的刑法理论认为事前防卫属于假想防卫(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的一种。
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而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结果造成损害的,称之为“假想防卫”
1、假想防卫,是指对实际上并不存在,仅是行为人主观上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的所谓防卫。
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按过失犯罪处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不承担刑事责任。
2、事前防卫。
事前防卫也称为事前加害,即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而进行的所谓防卫。
在不法侵害尚处于预备阶段和犯意表示阶段,行为人实施的防卫属于事前防卫。
事后防卫也称为事后加害,即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的所谓防卫。
(一)、具有如下特征:
(1)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
(2)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
(3)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
(二)、应负的刑事责任。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
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就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事前防卫有起因条件只是失去时间条件而已。
假想防卫则是失去了起因条件,没有起因条件就更不谈时间条件了。
正当防卫应该先有不法侵害存在,然后才有正在进行,才有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存在,才有确定防卫对象,才有就防卫对象进行防卫,最后才有控制必要限度的必要。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顺序:
1起因条件,2时间条件,3主观条件,4对象条件,5限度条件。
对于存在起因条件,不存在时间条件,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定为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一般应定为故意犯罪。
对不存在起因条件防卫,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就其对事实认识是否存在过失和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定为过失犯罪,假想防卫过当,意外事件。
对正当防卫中不具备主观条件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对正当防卫中明显失去限度条件造成重大损害的定为防卫过当。
事前防卫属于假想防卫的,不存在故意的应当定为过失犯罪,存在故意的定为故意犯罪,又无过失也无故意更无不当之处应定为意外事件。
综合上面所说的,假想防卫和事前防卫如果给他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同样也是会受到法律的处罚,从而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两种是属于不同的法律条款,在处罚的上面都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其目的性是要让受害者得到相应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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