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认罪贩毒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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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认罪贩毒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一、拒不认罪贩毒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一)标题。

可写"关于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

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

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辩护词格式范本如下: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

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我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

_________xx年x月x日需要明确的是,对于辩护人与当事人就拒不认罪贩毒的情况进行辩护时,应当协商对相关情况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上,如果不符合贩毒罪的条件的,则不可以进行合法的处理,否则可以造成法律适用错误而导致错判的情况。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您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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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认罪贩毒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拒不认罪贩毒辩护词的内容:犯罪嫌疑人信息、辩护律师基本信息、贩毒案件的基本情况、拒不认罪的辩护意见、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应当重点对不认罪的原因进行合法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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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家亲戚现在在外面有了重大立功表现,亲戚在犯了贪污受贿罪了之后,想要利用自己的立功表现去申请减刑,重大立功辩护词贩毒的辩护词范文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一、立功辩护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接受马某(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贩卖毒品(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马某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1、焦点:社会危害性
《全国法院座谈会纪要》指出:“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因此,执行量刑的数量标准不能简单化确定刑罚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
控方一直强调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由于被告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又坦白的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又无前科劣迹,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罪并且被告只是将毒品贩卖给一个人,这种社会危害性较小,不能只将毒品的数量问题作为判断罪行的唯一标准。
2、焦点:坦白、立功表现
从侦查卷中可以看出在第一次公安讯问中就全部交待犯罪事实,并且提供了本案中周洪的活动规律和联系方式,这是本案中的重要环节,在今天庭审过程,他一直如实交待案情,积极配合审判工作,并对自己犯罪行为表现出极大的悔恨,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也希望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并认罪伏法,如果有机会其定会认真改造,报效社会。
3、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的供述犯罪事实,并且在今天的庭审中也实事求是地供述了犯罪经过,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改之诚意,已经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给社会造成了危害,表示愿意痛改前非,相信他一定能够吸取这次犯罪的教训,重新做人,并且被告人赵善清系初次偶然犯罪,以前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综上所述,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为了给被告人马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有利于其教育改造,诚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马某量刑时,综合全案以及被告人马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等,给予被告人马某从轻处罚。
年月日。
一朋友因贩毒而被抓,现马上就要上庭开审,现在想知道贩卖毒品辩护词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贩卖毒品罪如何做无罪辩护
1、
首先确定证据上和法律上是否有不足、矛盾、漏洞。 贩卖毒品罪的无罪辩护的事实不清的情节,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在接到委托后,
首先应该想到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无论法院最终是否判处了嫌疑人刑罚,事实和法律的情节都会起到相当大的作用,判处无罪除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外,一般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也会起到较大作用,而如果被判处刑罚则法定的情节对于量刑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是相当大的。比如贩卖毒品罪50克以上的,按照情节可能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如果没有贩卖毒品罪的主观犯意就可能是无罪的,所以辩护律师
首先要考虑证据是否形成证据锁链?
2、
其次看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在侦查阶段就介入的律师来说可能全面地掌握案情比较困难,因为在侦查阶段案件是不好了解案情的,律师接触不到实质的物证及口供、证言,这样律师无法看清楚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但这是的律师应该通过多方收集信息,以补充信息的不对衬,但律师一定要注意在我国侦查阶段律师是没有侦查取证权的。待到律师可以看到案卷后,可以从事实与证据的关系上来做文章,以求达到贩卖毒品罪的无罪辩护的辩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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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的弟弟在一家酒吧里面工作的自己赌钱欠下了 几十万的高利贷之后被胁迫去贩毒了,在交易的时候被的时候被当场抓到, 被拘留回去之后提供的藏毒窝点,现在要被起诉了,想知道贩毒案证据不足辩护词是什么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福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何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法庭参考采纳:本律师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何某贩卖毒品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何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何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主要凭借或者说仅仅凭借二方面的证据:一是证人杨某及郑某的证言,二是被告人何某和严某的供述笔录。我们认为,前述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且相互矛盾,合理怀疑无法排除,根本不足以认定被告人何某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
1、关于证人郑某、杨某的证言
(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两名证人杨某及郑某均未出庭作证,其二人的证言是否客观真实无法确认。
(
2)证人郑某、杨某均称知道有一个外号叫“小弟”的广西男子经常在福州贩毒(详见卷宗第162-164页),然据被告人何某供述,其于案发前一日即2011年11月7日才到达福州(详见卷宗第105页),显然,被告人何某根本没有在福州长期贩毒的可能性,证人郑某及杨某所言与事实不符,假若确有外号叫“小弟”的广西男子长期在福州贩毒,该男子亦并非被告人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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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认罪贩毒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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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委托写贩卖毒品罪二审辩护词,不知该怎么写,咨询贩卖毒品罪二审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依法接受刘某的委托,担任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案件上诉人刘某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到法院查阅、复印有关案卷材料并对有关材料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现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刘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改判。
原审法院关于认定贩卖毒品的事实,只有同案人张某、张某某的供述及指认、从张某某身上挂包缴获的毒品这些证据,再根据刘某供述曾送过少量毒品给张两人,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印证张两人的供述,从而认定刘某贩卖毒品给张两人,因此构成贩卖毒品罪。辩护人认为这是严重错误的,以上证据不能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不能达到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应依据疑罪从无原则,认定刘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刘某送过少量毒品给同案人张某吸食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的行为,因为贩卖毒品的行为必须是指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犯罪构成的主观故意中应具备谋取利益的目的和动机,而刘某对于指控送给同案人张某的1.46克红色药片并没有收取任何款项,张某的供述亦证实1.46克红色药片是送的。

(二)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刘某贩卖100克毒品并收取了32000元,这并不是事实,刘某根本没有交付给同案人张某该100克毒品,亦没有收取任何款项。原审法院仅凭同案人张某、张某某的供述及指认这一单一证据认定刘某有贩毒行为是严重错误的,理由如下:

1、对于100克冰毒是从何而来的,张某某供述中称“据我老公跟我说,是一个叫刘某的人卖给他100克的”(第六次讯问笔录第2页),而张某的供述中也称他和刘某交易毒品时只有他们两个人在场(第六次讯问笔录第5页)。也就是说,对于刘某贩卖毒品给张某的行为认定,实际上只有张某一人的供述作为原始证据,而张某某的供述实际上也是听张某说的,属于传来证据。张某某和张某既是同案犯,也是夫妻关系,其供述的证明力本身就较弱,更严重的是,张某与张某某的供述互相矛盾,还存在很多不一致的表述,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所列举:

(1)张某表述该100克毒品交易的时间是2月26日上午10点钟左右(第一次讯问笔录第4页),而张某某的表述却是早上7点钟左右(第六次讯问笔录第4页),时间相差太大;

(2)张某表述来广州之前是携带20000元现金来的(第六次讯问笔录第3页),见到刘某就给了20000元(第一次讯问笔录第4页),而张某某的供述却是张某在26日早上10点去银行提取的20000元(第一次讯问笔录第5页)以及是她和张某一起到外面柜员机取了20000元给刘某(第六次讯问笔录第4页);

(3)对于12000元余款转帐的表述,张某说是刘某发短信告知其转帐账号的(第六次讯问笔录第4页),而张某某的供述却是刘某打电话告知的(第六次讯问笔录第4页);张某说当时是他将12000元汇到账户上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第4页),而张某某的供述却是她以转账形式转到账户的(第六次讯问笔录第2页),对于付款如此重要的事情,两同案人均在现场,表述却完全不同;

(4)张某的供述中称张某某自始至终没有亲眼见到毒品(第六次讯问笔录第5页),而张某某的供述中清楚表述看到2包透明袋子装的白色粉末,张某将2包毒品放入其背包里(第六次讯问笔录第5页);

(5)张某的供述中称2010年2月23日从盖州市出发(第一次讯问笔录第4页),而张某某的供述中称2010年2月24日从盖州市出发(第六次讯问笔录第4页);

(6)张某的供述中称在房间叫张某某到外面买透明胶纸(或者是双面胶纸)回来包装毒品(第六次讯问笔录第4页),而张某某的供述中称在楼下碰见张某,后她去买双面胶(第六次讯问第4-5页);

(7)张某的供述中称是刘某用胶纸包装毒品的(第六次讯问笔录第4页),而张某某的供述中称是张某和刘某他俩一起用双面胶将装住2包毒品的纸袋缠住(第六次讯问笔录第5页);

(8)张某的供述中称张某某不知道他是来广州购买毒品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第5页),而张某某的供述中称她知道他是来广州购买毒品的(第六次讯问笔录第3页)。
以上种种不一致的供述严重影响了本案事实的认定,依法不应当将仅有的且相互矛盾的同案人供述作为定案的依据。

2、张某的供述中称2010年2月23日其在辽宁省盖州给电话刘某说要购买毒品冰毒(第二次讯问笔录第2页),而电话记录清单并无显示该日其(手机号码********)与刘某的任何通话记录(2010年3月10日打印的刘某手机号码为*************的自2010-2-2至2010-3-3电话记录清单第11页),证明张某的供述是假的。张某供述中称2010年2月26日刘某用手机发了一个银行帐号到其手机,让其将12000元钱汇入该帐号(第六次讯问笔录第4页),而电话记录清单并无显示2010年2月26日张某与刘某的任何短信收发记录(2010年3月10日打印的刘某手机号码为**********的自2010-2-2至2010-3-3电话记录清单第17页),证明张某的供述是假的。而根据刘某供述其在2月26日曾开车载张某去沙河燕塘大厦附近,是另一男子贩卖给张某毒品的(第四次讯问笔录第3页),这与张某供述在车上交毒品并到宾馆验货(第六次讯问笔录第4页)不一致,且刘某告知辩护人,2月25日晚上,刘某一直与其配偶张某在宾馆房间直到第二天中午,而张某某供述称“交接”毒品是在刘某的房间里,当时刘某的房间门没关(第六次讯问笔录第5页)不一致。而侦查人员的证言及刘某和熊某两人的供述表明,侦查人员在2月份就接受了举报,两人曾多次到制毒现场,侦查人员应当对刘某的行踪十分清楚,侦查人员完全可以对沙河燕塘大厦附近的监控纪录和对上述宾馆的监控纪录取证,以证实张某、张某某的供述是假的,而侦查机关却未提供上述重要的直接证据。事实上,从侦查机关在该案中处理的程序可悉,由于张某夫妇二人的现场被捕后的供述,侦查机关也曾怀疑过上诉人刘某贩卖毒品给张某夫妇二人,并进行过有关调查,而后由于张某夫妇二人的供述存在诸多疑点且和事实不符,证据严重不足,侦查机关因此并不认同是上诉人刘某贩卖毒品给张某夫妇二人,所以侦查机关在出具的起诉意见书上并没有表述上诉人刘某有贩卖毒品的行为。
以上是贩卖毒品罪二审辩护词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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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有一个朋友因为贩毒被逮捕拘留了,我想咨询一下律师贩毒案件二审刑事辩护词具体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以上是贩毒案件二审刑事辩护词具体怎么写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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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其实一直在做的买卖奶粉的生意的,最近有人给了他新的一批货物,结果安检时发现是毒品被抓了,所以可以请律师提供一份贩卖毒品罪无罪辩护词范本么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被告人卢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贩卖毒品罪辩护人。我作为被告人卢某某的辩护人,全面阅读了全部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的卷宗资料,同时会见了在押的被告人,并先后向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分析意见书,现结合本案的庭审调查情况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等情况,关于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卢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证据不足。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告人卢某某购买毒品,一方面仅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个人证言显然属于孤证,另一方面公诉机关没有查实李某某所言的800个麻古是否真实存在即缺乏客观证据作为支持,显然直接认定被告人卢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显然公诉机关仅凭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就认定被告人卢某某向其贩卖毒品明显证据不足。
《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0]42号)在“关于毒品犯罪案件中有关证据的认定问题”中明确规定“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并不吻合,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表明完全排除了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显然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指认被告人卢某某贩卖毒品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更为离奇的是,被告人李某某自称向被告人卢某某购买了800个麻古,却不能说出这些麻古的合法去向,办案机关也不能查明这800个麻古是否真实存在,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证据严重不足。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随身携带的包里非法持有毒品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认为从被告人卢某某随身携带的包里缴获了28粒红色药丸状可疑毒品与一小包白色晶体可疑毒品,就属于被告人卢某某非法持有的毒品,也属于证据不足。2013年5月13日15时被告人卢某某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交代到凯雅酒店8103房间是“找一名叫广水东的男子”,目的是帮女性朋友阿娇(吴某某)讨回欠钱。期间卢某某自称上过一次厕所,坐在了阿双(某双)坐过的位置上,手包放在茶几上。便衣警察拿起卢某某的包,卢某某发现包的拉链没有拉上,便衣警察打开包但没有当场搜出违禁物品,而是在带到公安机关后翻出一小包白色晶体状物品、一小包红色药片状物品、一张锡箔纸。
公安民警拿起被告人卢某某的包,并没有当场出示包里的可疑毒品,直到半个多小时后才在公安派出所翻出可疑毒品,这半个多小时里被告人卢某某失去对手包的有效控制,公安人员也没有当场固定证据,显然公诉人认定包里的可疑毒品属于被告人卢某某所有存在重大证据漏洞,无法证明在半个多小时后打开的包与被告人卢某某的包完全吻合。公安机关既没有当场出示证据并做笔录,也没有将该包封存,不能排除这些可疑毒品是事后被放入的可能性,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请求法庭对此证据不予认定。
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在吴某某处存放毒品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在吴某某(另案起诉)居住的某某市某某区江北某某国际518房放置了红色碎颗粒状可疑毒品1包、红色药丸可疑毒品180粒、褐色粉末状可疑毒品1包、红色糊状可疑毒品1包,但一方面并没有得到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认,另一方面吴某某也没有指认这些毒品属于卢某某所有。公诉机关仅仅因为被告人卢某某与吴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就主观臆断吴某某住处发现的毒品就是被告人卢某某贩卖,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仅凭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供述就认定被告人卢某某向李某某贩卖毒品、仅凭没有现场固定的证据就认定被告人卢某某持有毒品,没有任何有效证据就认为吴某某处的毒品系被告人卢某某所有,显然证据严重不足。所谓卢某某贩卖毒品352克,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建议法庭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公诉机关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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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认罪贩毒辩护词的内容有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拒不认罪贩毒辩护词的内容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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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家有个亲戚容留他人吸毒了,但是我们没有钱请律师,所以想自己辩护,我想问下容留他人吸毒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要写容留他人吸毒辩护词要根据以下几点要求写:
1、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包括法定从重量刑情节和法定从轻量刑情节两大类。法定从重量刑情节主要包括:累犯和毒品再犯;法定从轻量刑情节主要包括:从犯、坦白、自首和立功。在上述300多件案件中,这些情节均实际出现过。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大力推进量刑规范化,对于上述情节对实际量刑的影响也给与了明确的幅度,但是在实际量刑中,作为辩护人仍然难以准确把握。笔者拟将实际判决作出相应分类,供各位同仁参考。
就累犯和毒品再犯情节对实际量刑的影响而言,存在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案件中,有的量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文书号:(2015)成华刑初字第149号),有的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文书号:(2014)新都刑初字第227号),有的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文书号:(2015)新都刑初字第114号);在存在累犯的案件中,有的量刑为有期徒刑八个月(文书号:(2015)新都刑初字第90号),有的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文书号:(2014)成华刑初字第566号)。
就自首和立功情节对实际量刑的影响而言,在存在自首的案件中,有的量刑为有期徒刑七个月(文书号:(2015)高新刑初字第121号);在存在立功的案件中,有的量刑为拘役四个月(文书号:(2014)成华刑初字第416号),有的量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文书号:(2014)成华刑初字第426号);存在从犯的案件中,有的量刑为拘役四个月(文书号:(2015)成华刑初字第98号)。
2、酌定量刑情节
从实际案件中可以看出,本罪的酌定量刑情节主要包括:容留人数、容留次数、被告人为“嗨吧”等场所的管理者抑或普通工作人员、同时存在开设赌场或者非法持有枪支等行为、以牟利为目的以及吸毒者在吸毒过程中出现死亡等。
相比于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而言,单次容留人数过多对于实际量刑的增加影响更大。在有的案件中,被告人容留多人吸毒4次,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文书号:(2015)青白刑初字第85号)有的案件中,被告人容留12人吸毒一次,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文书号:(2014)金牛刑初字第697号)。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虽然在实际案件中,就单次容留人数而言,一般不会超过5人,但往往容留人数多于5人的场合是诸如在生日聚会、朋友聚会中偶然发生的,被告人对于他人吸毒往往持一种放任心态而并非积极谋划和主动迎合,因而这种情形往往就是单次发生而不具有持续性,行为人的再犯危险性很低。就再犯危险性而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人反而更高,而对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评价应结合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和行为人的再犯危险性综合加以评价。因此,笔者,这两种犯罪表现形式的社会危害性并没有明显差异,所以,量刑上不应当有明显区分。
当被告人为“嗨吧”、赌场等场所的管理者抑或普通工作人员时,两者可能构成本罪的共犯。但是在实际案件中,有的案件作了主从犯的区分,有的案件在管理者在逃的情况下将在案的工作人员定为从犯,也有的案件在管理者在逃的情况下将在案的两名工作人员不定为从犯,加以处理。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并结合案情本身采用不同的诉讼策略。
当被告人同时存在开设赌场或者非法持有枪支等行为并数罪并罚时,基本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往往大于有期徒刑的下限六个月。除了“直观印象”不好之外,或许更多考虑了数罪并罚中“并罚”的便利性。我国刑法对于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数罪并罚主要采用的是限制加重原则。这一原则的适用前提是相同刑种的合并,即数个有期徒刑之间、数个拘役之间、数个管制之间的合并。倘若被告人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容留他人吸毒罪并判处拘役,就要采取相加原则,而不能折算。显然,前者更为便利且符合司法习惯。当被告人因容留他人吸毒罪可能被判处拘役时,辩护人应当有理有据地阐述相关理由,并将数罪并罚的各种适用原则加以阐述,即使最终不能达到判处拘役的结果,也更有利于促使法官在有期徒刑的下限进行量刑。
此外,笔者认为如果犯罪嫌疑人为刚刚成年的成年人、且容留吸毒人数和次数较少,无长期吸毒史时,也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阐述。可申请适用缓刑和管制,并建议实行社区矫正。对这一类犯罪嫌疑人的处置可参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原则进行。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罪行较轻的,可依法多适用缓刑或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于刑事处罚。随着成都市社区矫正制度的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有了更广阔的适用空间。这样,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又能采用更适宜的刑罚替代措施,避免短期监禁刑对被告人产生的诸多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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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邻居因为容留他人在家吸毒,现在被抓了,现在要做无罪辩护。请问容留他人吸毒罪无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容留他人吸毒罪无罪辩护词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XX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XXX律师作为辩护人,现发表容留他人吸毒罪无罪辩护词意见,请法庭合议时予以参考。
一、上诉人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李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审判阶段,李某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二、上诉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李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对于有立功表现,应予从轻或者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李某身患严重疾病,建议法院宣告缓刑。
根据医院提供的证据表明,李某患有“气胸;肺大疱”,医生处理意见:“避免劳累及剧烈运动,定期复查。”该病情需要定期到医院复查,定时服药,病情严重复发时会危及生命,对李某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将有利于病情的控制与治疗。
四、李某系初犯,系偶发性犯罪,并非惯犯,建议从轻处罚。
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从卷宗材料可知,被告人李某就吸毒而言系初犯,系偶发性犯罪,并非惯犯。本觉得这个新鲜,跟朋友“玩玩”,全然不知这种行为已经初犯了刑法。在我们的会见中,被告人李某得知犯罪后对自己的行为是后悔不已。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只有两次容留情节,而且只容留一人,不是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并非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没有前科劣迹,可以从轻处罚。
五、上诉人符合宣告缓刑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4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在本案中,上诉人的情况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第
一、上诉人在本案中判处拘役五个月,符合适用缓刑的第一个条件;第
二、上诉人主观恶性小,没有非法所得,社会危害性较小,悔罪表现明显,犯罪情节轻微,符合适用缓刑的第二个条件;第
三、上诉人在北京海淀区有固定的住所,和父母一起生活,上诉人有立功表现,无犯罪前科,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综上所述,鉴上诉告人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立功情节,身患重病,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且符合缓刑条件。希望合议庭综合本案事实情况,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对被告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从实际效果看,让犯罪分子有条件的回归社会和家庭,更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请求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意见,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对上诉人作出裁判,对上诉人宣告缓刑,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重视并希望给予采纳,谢谢。
你好,我朋友说他最近因为贩卖毒品被警察局拘留了,然后我就想问问贩卖毒品案无罪辩护词咋写?
[律师回复] 贩卖毒品罪如何做无罪辩护
1、
首先确定证据上和法律上是否有不足、矛盾、漏洞。 贩卖毒品罪的无罪辩护的事实不清的情节,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在接到委托后,
首先应该想到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无论法院最终是否判处了嫌疑人刑罚,事实和法律的情节都会起到相当大的作用,判处无罪除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外,一般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也会起到较大作用,而如果被判处刑罚则法定的情节对于量刑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是相当大的。比如贩卖毒品罪50克以上的,按照情节可能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如果没有贩卖毒品罪的主观犯意就可能是无罪的,所以辩护律师
首先要考虑证据是否形成证据锁链?
2、
其次看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在侦查阶段就介入的律师来说可能全面地掌握案情比较困难,因为在侦查阶段案件是不好了解案情的,律师接触不到实质的物证及口供、证言,这样律师无法看清楚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但这是的律师应该通过多方收集信息,以补充信息的不对衬,但律师一定要注意在我国侦查阶段律师是没有侦查取证权的。待到律师可以看到案卷后,可以从事实与证据的关系上来做文章,以求达到贩卖毒品罪的无罪辩护的辩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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