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房产质押纠纷律师收费不一定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有些类型案件是不可以风险代理的。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2、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3、风险代理与传统代理区别
(1)风险代理的对象多是疑难复杂,特别是执行难度比较大的案件,否则委托人不会同意风险代理。
(2)风险代理结果与律师报酬及投资回收密切联系,即律师不仅要承担收不到代理费的风险,还要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这促使办案律师不得不加强责任心。
(3)风险代理约定的收费比例比较高,对律师的吸引力比较大。
(4)委托人对承办律师的信任度高,律师对案件实体权益的处分权限比较大。
二、房屋抵押权纠纷怎么处理?
房屋抵押权纠纷可以采取的处理方法包括协商、起诉等。具体可以结合以下确定具体的处理办法:
1、因房地产抵押登记引起纠纷的处理
房地产在进行抵押登记的时候,可能会出现抵押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不符合的情况出现,可能表现为房地产抵押登记因错误、遗漏或误被注销,从而导致登记内容与真实权属状况不一致,也可能表现为主债权本身无效或因清偿而消灭,而抵押权登记并未注销。如果是前者,登记机关需要为其办理更正登记,并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后者,当事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2、因抵押房屋发生毁损引起纠纷的处理
抵押房屋如果发生毁损,那就需要分为三种情况进行讨论。第一种是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房屋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如抵押人不停止其行为,抵押权人有权诉诸法律,请求法院责令其停止。第二种是当抵押人的行为已使抵押房屋价值减少时,抵押人有义务提供与减少价值额相当的担保。第三种是抵押房屋的毁损是第三人导致的,抵押人有义务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并提供与其所得赔偿金相当的担保,否则抵押人有义务提前清偿债权。
3、因抵押房屋被拆除引起纠纷的处理
如果抵押房屋被列入了拆迁范围,抵押人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接到抵押人的书面通知后,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房产重新设定抵押,或者提供其他方面的担保。比如抵押人抵押的房屋被拆除了之后获得了新的房屋,那么抵押权人便可与抵押人协商将此房屋设定为抵押房屋,并重新办理抵押手续。当然,抵押权人也可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并注销抵押登记。
4、因房地产先出租后抵押引起纠纷的处理
如果房产在抵押之前就已经出租出去了的话,那么房屋的承租人对该房屋就拥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阻止抵押权人获得房屋所有权,如果承租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抵押权人也不能解除原租赁关系,这时就容易引起纠纷。为了避免纠纷的产生,抵押人如果要将已经出租的房屋抵押的话,必须将房屋已出租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质押纠纷发生之后,纠纷当事人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形,确定具体的处理方案。当事人可以在确定处理方案之前、或者是处理方案之后,就委托律师处理房地产纠纷。当然,提出委托请求的时候,可能会影响律师费的收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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