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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在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有《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
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
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合同类型。
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出租人部分义务的豁免
1、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2、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出租人不承担承租人占有期间租赁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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