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外资资产评估的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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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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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并购外资资产评估的程序是怎样的,并购外资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并购外资资产评估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并购外资资产评估的程序是怎样的

1、外国投资者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投资者证件:

(1)以境外公司投资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境外公司的股东、董事构成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2)以自然人投资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外方投资者资信证明(复印件);

4、新公司投资申请表或合同(原件);

5、新公司章程(原件);

6、新公司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原件);

7、新公司董事会名单及签名备案(不设董事会的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备案)(原件);

8、新公司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9、股权并购协议书(原件)(外方投资者签名、中方企业法人签名并盖公司章);

10、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增资协议;

11、被并购境内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转让股权决议;

12、被并购境内企业营业执照及其各方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被并购企业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14、涉及中方是国有股权转让的,必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中方是集体企业需提交其主管部门同意函(原件);

15、新公司名称工商登记核准(复印件);

16、被并购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7、公司场所证件(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

二、并购外资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新公司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涉及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2、新公司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要求,不符合的,应进行调整;

3、股权并购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的名称(姓名)、法定地址(住所)、法人姓名、职务、国籍等;

(2)购买股权方式、价款及付款期限(规定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全部对价);

(3)并购后所设立新公司继承原公司的债公和债务;

(4)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5)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4、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债务,并提交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

总之,想要并购外资资产,或者是对外资资产进行评估,首先就必须要有一个企业提出这样的申请,当然投资者他必须要准备好相关的证件,还有相关的资料,把所有的资料准备好之后,还要和新公司产生对接,对接之后把所有的资料提交给我国的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最终的审核程序。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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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
(一)、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
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及电子版。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发出补正通知。
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受理后,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有关审核期限的规定。为保证审核人员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
(二)、审核程序
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1、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在发出反馈意见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上市部进行当面问询沟通。问询沟通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两名以上审核员同时参加。按照《重组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2、无需提交重组委项目的审结程序:上市公司和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后,不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上市部予以审结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的,或在反馈期间发生其他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说明事项的,上市部可以再次发出反馈意见。
3、提交重组委审议程序:根据《重组办法》第27条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上市部将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议。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具体程序按照《重组办法》第28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4、重组委通过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工作会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表决通过的,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公司应将完整合规的落实重组委意见的回复上报上市部。落实重组委意见完整合规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5、重组委否决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否决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时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上市公司拟重新上报的,应当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二、上市公司并购的方式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必须遵守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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