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物业纠纷调解的主要方法
1、遵循法律规定调解物业纠纷,应当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如《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有关规定,参照惯例,权衡各方利益,以切实保障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原则进行。
2、注重社会效果注重调解的社会效果是指以构建和谐的物业小区为宗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强调确立大局观念,注重掌握事实、分清是非,力求通过调解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争取社会效果的最优化。
3、争取多方支持现实生活中,导致产生物业纠纷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而且不少纠纷并非是一方过错所造成,因而在调解物业纠纷的同时一并解决其他问题,就存在一定的难度。
如动迁业主因对动迁不满或业主因生活困难而拒付物业管理费的,仅靠单方力量往往难以解决全部问题。
因此,在调解时除应坚持依法化解矛盾的原则外,还应多方听取各种意见,积极联系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寻找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使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4、建立问题上报机制对于问题比较复杂,容易引起群体性矛盾的物业纠纷,在调解时要注意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以便有效地控制总体局势。
如遇有矛盾激化的倾向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汇报,以免纠纷调解处理不当促使矛盾进一步恶化。
不管是在广州地区,还是在其他的省市,物业、业主之间发生物业纠纷之后,任意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第三方介入调解纠纷,对于调解不能处理纠纷的情形,任意一方也依旧可以选择采取仲裁、起诉等的方式来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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