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为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差而拒交物业管理费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
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另外,《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物业公司有权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物业服务合同支付物业费。
(二)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业主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如你所述,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公诉。
(三)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如果法院判令该物业公司对你们业主进行补偿,而物业公司又不支付赔偿费用,那么就可以对此主张该赔偿费用与物业管理费相抵消。
(四)一般情况下,如果小区物业管理出现问题,业主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友好协商;
通过业主委员会解决;
召开业主大会投诉该物业公司;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什么情况可拒交物业费
(一)、还未交房、延迟交房的情况下,业主是可以拒交物业费的物业费的缴纳日期是从业主实际收到房子之日开始计算的。
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房屋延迟交房,或者因质量问题需要重新维修,而导致稍后入住情况的,那么该时间段的物业费就应该由开发商承担。
(二)、但如果是因为业主自身的原因导致交房之日没有到场收房的,那么在真正收房之日前,这期间拖延的物业费则要由业主来承担了。
(三)、不过各位业主要注意,在还未交房的情况下,或者是在延迟交房的情况下,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却想将物业费推到业主身上的,那么此时,你拥有正当的理由拒交物业费,因此大胆的拒交物业费吧。
(四)、物业公司不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超出部分的费用,业主可以拒交通常来说,物业与业主之间是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的,而且双方对于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了。
所以说,费用和服务范围方面如果有变更的话,物业应当提前进行公示,征得业主的同意或者重新签订协议,方可实施新的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
(五)、也可理解为,如果物业未经过公示,未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未与业主重新签订协议,就擅自更改物业服务和物业费用的,那么对于超出原本合同约定的费用,业主是可以不支付该部分费用的。
(六)、物业服务质量严重不过关,经业主委员会商讨决定,可以拒交物业费一般情况下,业主缴纳的物业费应当与其服务成正比,如果物业公司收取了比较高的物业费,但是服务质量非常差,那么经业主委员会商讨决定后,是可以拒交物业费的。
业主交纳物业费是正常的,如果因房屋产生了纠纷,一定要按照正规的流程进行解决,房屋质量问题或者是物业服务质量不合格,业主可以正常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担其承担责任,建议不要直接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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