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请律师的费用由委托人出。通常律师代理费应由委托人承担,即谁委托的律师就由谁承担,而不是由败诉方承担的。如果案件通过调解等方式结案,也可以要求对方适当承担。律师应当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收案收费,不得私下收取律师费。律师费不同于办案经费,律师为处理受托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仍须委托人承担。
二、律师收费的方式有哪些?
(一)计时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以时间为单位进行收费,具体每小时的收费标准则根据律师的资历、声望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案件的地区因素等综合确定。
(二)计件收费方式
计件收费方式,是我国目前律师实践采用最广泛的律师收费方式之一。计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以案件(或法律事务)的件数为单位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则依据规定或协商的标准确定。这种收费方式存在固有缺陷,未能将委托人的利益与律师的利益结合起来。因其报酬一般是固定的,故不能有效激发律师为实现委托人利益而投入更多时间和采取更多有效措施,客观上也降低了委托人取得有利结果的可能性。
(三)按比例收费方式
按比例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以争议标的金额为单位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比例标准则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比例确定。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由于该种收费只与案件标的挂钩,而实际上通常案件的难易程度与案件标的大小并不一定成正比,因而有时按比例收费并不能真实反映律师的工作量,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驱使律师偏爱大标的案件而不愿意办理复杂的小标的案件。
(四)协商收费方式
协商收费,是指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自主协商确定律师服务费用标准的收费方式。该方式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实践中律师与委托人通常是在计时及计件收费等的基础上采用协商收费方式确定最后的收费金额。该方式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他收费方式或法定收费标准的不足。
(五)风险代理收费方式
风险代理收费(又称胜诉收费、胜诉酬金制),是将律师报酬与代理结果挂钩的一种收费方式,一般来说,委托人不事先支付律师费用,而是待代理事务成功后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律师报酬,但如果败诉或未能达成约定目标,则无需支付报酬。
通常来说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如果双方对于责任的认定以及赔偿的关问题有不同意见的,都是可以委托律师来解决案件的。一般来说哪一方委托了律师,那么这一方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律师费用,律师费用的金额需要委托人和律师之间进行协商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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