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起诉要提交什么材料,交通事故诉讼时效

最新修订 | 2024-09-22
浏览10w+
包同贺律师
包同贺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交通事故纠纷起诉要提交什么材料,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交通事故纠纷起诉要提交什么材料,交通事故诉讼时效

一、交通事故纠纷起诉要提交什么材料

(一)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二)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4、受害人近亲属的户籍证明,如受害人系农村户口,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明;

5、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

6、被扶养人与受害人系近亲属的证明,以及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7、其他证据材料,以上证据材料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相应增减,并按民事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给人民法院。

(三)还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委托律师代理,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签署。

二、交通事故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含义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也就是说,权利人虽然享有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权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人就丧失了该请求权。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如下:

1、轻微交通事故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因为现实生活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属于轻微事故,这类事故事实往往比较清楚,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比较小、受伤比较轻,事故认定书一般当场或5日内就制作出来并送达给当事人

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2、对于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甚至需要后续治疗的,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

没有构成残疾的以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计算;

构成残疾的,以伤残评定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6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73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交通事故纠纷起诉要提交什么材料,交通事故诉讼时效
一键咨询
  • 157****34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022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620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775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276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64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685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35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805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4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655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520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45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27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81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起诉交通事故要哪些材料,交通事故诉讼需交哪些材料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起诉交通事故要哪些材料,交通事故诉讼需交哪些材料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交通事故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交通事故怎么起诉 交通事故起诉材料有哪些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不管是造成人员受伤还是财产损失,作为责任人员其实都是应当积极的对伤者或者受害者作出相应的赔偿。不过很多时候当事人会因为赔偿数额问题产生争议,从而引发一些纠纷,导致无法协商处理交通事故。这样的情况下可能会考虑到向法院起诉。那一般交通事故怎么起诉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0w+浏览
交通事故
出现债务纠纷要去哪里起诉,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回答您关于债务纠纷的相关咨询。下面我从两个方面解答您关于债务纠纷去哪里,和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您看看便清楚了。
(一)出现债务纠纷要去哪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签订合同时,为防止日后发生争议纠纷,争取并注明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案件。也可以事后补救。即发生合同纠纷后的协商调解中,可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管辖地,以防在协议执行不了时,能向有利于自己的提出诉讼。
(二)出现债务纠纷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在向人民提讼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据:
1、原告(债权人)应提供包括: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

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
2、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证明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发生变更、取消的证据材料。若提供的是带有伪造、欺骗性质的材料,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以上便是您咨询的一些内容,如果您看后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直接联系我。我将根据您的情况,指导您具体该怎么做。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73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递交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送达的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申请,请求延期,人民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三)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起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递交状和证据
4、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状副本
6、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应提交哪些证据资料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应提交哪些证据资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提讼时,须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因人身受到损害到医院进行治疗的,须提交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医药费收据、处方、住院费用明细等相关就医证据材料;
3、要求赔偿交通费损失的,须提交与就医时间相一致的车票存根;
4、要求赔偿误工损失的,须提交就诊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因误工所减少的收入情况证明,如月收入数额已超过国家纳税标准的应提交纳税凭证;
5、要求赔偿护理费损失的,须提交就诊医院出具的护理证明、护理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因误工所减少的收入情况证明,如属雇佣护工进行护理的,须出具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协议及护理费票据;
6、要求赔偿营养费的,须提交就诊医院出具的需要加强营养的证明、营养费票据;
7、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伤残的或认为可能致残的,伤残鉴定应在治疗终结完毕后进行。如要求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则应在时一并提交伤残鉴定申请。
8、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如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须提交被扶养人的身份证明、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与被扶养人关系证明,如被扶养人为受害人父母的,须提交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其父母的子女情况证明;
9、要求赔偿其他损失的,须提交相关证明,如要求住宿费的,须提交相关票据等。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3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交通事故起诉应提交的材料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交通事故起诉应提交的材料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交通事故
工程材料款纠纷能怎么应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程材料款纠纷能怎么应对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材料款纠纷如何应对
应对措施
一:用连带责任制度对农民工工资给予特殊保护
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拖欠工程款派生的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而且农民工工资问题还往往因为工程转包或不规范分包使问题更加复杂。在立法层面,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合同载体劳务合同,甚至在目前建设工程法律框架中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有所涉及。对于农民工的拖欠工资问题,司法解释第29条对农民工工资问题作出特别的保护性规定:“违法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支持。实际施工人以分包人、转包人和发包人为共同被告的,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司法解释作出这样的规定,可以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寻找到依据。该法条规定:“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人认为司法解释对解决农民工工资作这样的规定有法律依据。
此外,针对实践中与农民工工资直接相关的劳务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还规定:“当事人主张总承包人、分包人与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的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性质为转包合同;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这一条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事实上确认了劳务合同的合法性。至于劳务合同与转包合同的区别,主要视这两种合同指向的标的。劳务合同仅涉及人工费,不涉及分包工程;转包合同不仅涉及劳务,更主要的是合同指向的标的是分包的工程。从技术层面分析,劳务合同只计算人工报酬,一概只包人工;而转包合同计算的是分包工程的价款,是包工又包料的承包形式。
应对措施
二:黑白合同以中标备案合同的计价标准为结算依据
目前司法实践中又一个突出的矛盾是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就一个工程在中标前后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合同,而数份合同的计价方式各不相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往往实际履行的是未经中标备案的黑合同。对此类情况,不少办案法官无所适从,判案思路各不相同。司法解释第23条对此作出统一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再行订立与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合同,应以中标并经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司法解释仅对黑白合同的工程款的结算依据问题作出统一规定,这对黑白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的主要矛盾已经开出了最有用的药方,有助于此类疑难案件的切实解决。
至于黑白合同的不同表现以及评判标准,笔者认为黑白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依法投标的工程,以是否通过招投标来判断黑白合同;
2、地方政府对工程合同有备案或审批规定的,以是否经过备案或审查来判断黑白合同;
3,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当事人先后签订了两份内容不一的合同,以是否实际履行来判断。针对上述三种不同情况,因准确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认定其效力,
1、如果这个合同是必须招标而没有招标的,出现了黑白合同,以经过招投标的为准。
2、合同按照政府规定应当经过备案的,先后签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备案的,一份是没有备案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3、先后签订的两份合同,不属于前面有特定要求的,那么,两份合同当中,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这就是评判黑白合同的效力标准。
应对措施
三:拖欠工程款应计利息,起算时间按不同情况计取
在审理拖欠工程款案件中的另一个具体问题,是被拖欠的工程款应如何计算利息。由于承包人的履约管理以及资料积累方面存在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确定拖欠工程款从何时开始,利息计算的起始时间同时成为审判中的一个难题。司法解释第21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合同对拖欠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发包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利息自约定付款次日起算。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按照约定难以确定付款时间的,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之日起算。难以确定工程款结算时间的,以工程交付次日起算。”
同时,对于垫资承包工程的,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合同对垫资和支付垫资款利息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垫资款本息的,应予支持。合同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合同没有约定垫资,发包人未支付的款项按照工程款处理。”司法解释对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用两条司法解释对5种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已经能够适应审理此类不同案件不同的实际情况。
应对措施
四:拖欠工程款可顺延工期,但承包人必须事先发过书面催告
催讨工程款案件还普遍存在一个复杂问题:承包人因拖欠工程款提讼,发包人往往以工期逾期为由提出反诉,动辄提出数百、数千万的逾期赔偿,其目的是抵销承包人的诉讼请求;而承包人以发包人逾期付款工期可以顺延为由进行反诉抗辩,司法实践中却往往得不到法官的支持,原因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缺乏统一的操作规矩。《合同法》规定承包人可顺延工期的法条共有三条。《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问题是这三条规定对顺延工期使用的词语都是“可以”。就法律意义而言,“可以”是一个任意性的模态词,对《合同法》上述三条法律规定的事由,法官有权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可以判决顺延工期,也可以判决不顺延工期。至于法官应根据什么作为标准进行裁量,法律本身并无规定。
针对法官对是否顺延工期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弊端,司法解释第17条对此作出统一规定:“发包人违反合同法第278条、283条和284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及时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有了这样的统一执法尺度,司法解释颁布施行之后,承包人及时发出书面催告即办理顺延工期签证,将成为企业合同履约管理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成为关于要求在拖欠工程款等事由的前提下顺延工期能否得到支持的分水岭。
应对措施
五:垫资作有效处理,成为统一的执法标准
在工程款拖欠的案件中,另一个重大争议是垫资承包工程的合法性问题。司法实践中,各地、各级人民在此类案件处理时,都有自己的标准。垫资承包工程的统一的合法性标准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疑难复杂问题。
实际情况是,施工中承包人垫资带资施工已在操作中很普遍,有的工程甚至已经全额垫资。问题是,由于前述各地的不同认识和不同标准,司法审判中法官对此有的判垫资无效,有的判有效;有的判垫资款有利息,有的判没有利息。垫资是否有效及其做不同的处置,在涉及标的巨大的工程款案件审理中会引起当事人的利益方面的巨大反差。司法解释第6条对此作出结论:“合同对垫资和支付垫资款利息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垫资款本息的,应予支持。合同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合同没有约定垫资,发包人未支付的款项按照工程款处理。”对垫资作这样的统一认定,事实上确认了垫资的合法性,既符合市场的实际和国际惯例,也有利于政府主管部门和当事人根据最高院的统一规定,作出相应的管理要求和应对措施。这一条司法解释应当被认为是一条非常重要的规定,值得引起各方的高度重视。
应对措施
六:发包人逾期不答复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将被视为已经确认
拖欠工程款越演越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发包人故意拖延工程结算,有的案件发包人以种种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拖延结算确认,一拖数年迟迟不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价款。而发包人应在什么期限内确认工程结算,现行法律、法规并无相应规定。司法解释第22条对此开出的良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条件,承包人主张按照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的,应予支持。”这帖良方仅适用承发包合同对工程价款结算的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结算的具体期限,则不能适用。而国家建设部和工商局共同推荐使用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部分第33条“竣工结算”中,对结算的期限有明确的约定;换言之,只要采用上述示范文本,则结算期限就已约定,这一条司法解释就能适用。
应对措施
七:造价鉴定应依法有序进行,人民应严格控制和审核鉴定结论
在审理工程款案件中,一旦双方当事人对工程结算有争议,或者对结算的工程量和计价原则各执一词,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对策就是提交司法鉴定。由于工程款鉴定涉及一系列的专门性的技术问题,法官们又不很熟悉;再加上对工程款的司法鉴定又缺乏有操作性的法律规定,在操作中出现很多问题。有的案件一审数年不出结论;有的鉴定单位自作主张,以审代判,法官却处于从属地位,造成的不当后果是审判权部分旁落;有的鉴定范围无序扩大,浪费人力、财力,法官往往不对鉴定的原则、范围和鉴定期限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审核。
对此司法解释用三条规定作出应对措施。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或者减少,当事人就结算工程款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结算工程款。结算工程款约定不明确,增建或者因解除合同停建的工程等不宜适用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参照签订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也可参照上款规定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确定工程款。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通过对部分工程造价鉴定即可计算工程款的,不宜对全部工程鉴定。”第24条规定:“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当事人一方主张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款鉴定的,人民不予支持。”第26条规定:“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方法或者标准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人民不应采信。”这三条司法解释规定对工程款司法鉴定的控制和审核,必将对规范工程造价鉴定起到积极有效的调控,在司法实践中也将对造价鉴定的范围确定,鉴定是否应当提起以及依法、依合同约定进行,起到良好的实际效果。
应对措施
八:造价结算协议与审计报告发生矛盾以前者为准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造价确认还存在一个疑难复杂的具体问题,承包人经过反复努力,以自行协商或市场审价方式已经确定工程结算,但事后发包人又以工程造价应通过审计为由,通过审计部门提出一个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与已确认的结算发生差异,如是,案件审理又因对结算协议和审计报告发生矛盾以何为准陷入新的困境。由于审计的特殊地位以及可以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行政管理于民法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平等法律关系之间存在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矛盾,法官面对案件审理中出现这样的情况,往往难以取舍,无从解决,近年中因此类问题,各地向最高院请示解决方案的,已发生多起,而最高院的数次答复都很明确。司法解释第25条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合同对工程结算有约定的,一方当事人主张按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调整工程款的,人民不予支持。”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73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离婚诉讼收费标准和提交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目前,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有所差异,因此各地律师接手离婚案件的收费也有所差异。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律师收费起价一般500元到1000元;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上广等大城市,律师收费相对高一些。同时,由于每个律师的资质不同,办案经验不同,同一地区的不同律师接手离婚案件,收费也会有所差异。如在北京,有的律师二三千元就可以接手一个离婚案件,但有的律师起价却能达到一万元。另外,根据案件争议标的额的不同,律师收费也有差异。
目前律师收费通常的标准有两种:
一种是以一个数额起价,再根据超过一定数额的争议财产加收一定费用。比如,某律师的收费标准是5000元起价。也就是说,不论案件争议金额再小,甚至没有争议共同财产,起价的收费额就是5000元。如果争议财产超过50万元,超出部分还要加收一定比例。这个百分比有的律师是1%,有的律师是2%.还有的律师是根据不同的争议额再超额累进,总之,家里财产越多,律师收费的价格可能就会越高。
另一种是风险代理,即交一定的基本费用,再确定一个打回财产数额的收费额度。这种案件一般适用于争议焦点在于财产分割的案件,这种案件一般难度在于共同财产的取证或执行。为了律师工作积极性,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先由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一般5000元左右,而后律师再调取相关证据,查找对方财产,做财产保全工作,一直负责至案件判决后的执行。在执行回来的财产中,律师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目前一般在10%—20%左右。
诉讼离婚中的诉讼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费办法,离婚案件争议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收50元的诉讼费用。但是,如果涉案处理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要加收1%的诉讼费。当然,很多律师在立案时,出于对案件方向不好把握以及为当事人省费用的考虑,会将争议财产金额控制在1万元左右,从而在立案时,少让当事人交诉讼费。但是如果一旦决定处理这些财产,通常会告之当事人补交诉讼费。一旦通知原告补交诉讼费,一般意味着判离的可能性较大,当事人也愿意掏这笔钱了。最终,一般会考虑双方分得财产的多少,由双方分担诉讼费用。
诉讼离婚中的房产评估费:
如果双方对于共同所有的房子价值有较大争议,在双方不能达成协商一致而又不适用竞价方式的前提下,一般会建议原告申请评估机构进行房产评估。一般每个都会与几个房产评估机构保持这种业务联系,让当事人在这几家评估机构中选择,这个费用收取也是要看房价的,但至少都会在2000元以上,房价越高,评估费用越贵。
二、诉讼离婚需要哪些资料
1、离婚状。当然也可以到口头,会做相应的记录。
如何写离婚状呢?
(1)在开头写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况,具体是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2)写明诉讼请求,一般在离婚中会涉及如下几个方面的请求:
1)请求判决离婚;
2)有关孩子的抚养问题,包括由谁抚养,抚养费的多少以及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等;
3)有关财产分割方面的请求。
(3)书写事实与理由,概括一下双方何时结婚、何时生子,因何原因离婚等情况。
(4)具状人的姓名和日期。离婚状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口头到的,会做记录,需人签字或盖章。
2、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也就是结婚证原件。
结婚证原件这是离婚时必须要出示的资料,那是夫妻关系存在的证明。
3、原告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
这主要是针对有抚养权之争的,没有孩子的自然不用提供。
5、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名称、规格、件数、价值等方面的内容。
夫妻离婚,财产分配这是必不可少的,所以需要当事人提供夫妻共同财产清单。
工程材料款纠纷应该怎么应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程材料款纠纷如何应对
应对措施
一:用连带责任制度对农民工工资给予特殊保护
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拖欠工程款派生的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而且农民工工资问题还往往因为工程转包或不规范分包使问题更加复杂。在立法层面,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合同载体劳务合同,甚至在目前建设工程法律框架中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有所涉及。对于农民工的拖欠工资问题,司法解释第29条对农民工工资问题作出特别的保护性规定:“违法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支持。实际施工人以分包人、转包人和发包人为共同被告的,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司法解释作出这样的规定,可以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寻找到依据。该法条规定:“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人认为司法解释对解决农民工工资作这样的规定有法律依据。
此外,针对实践中与农民工工资直接相关的劳务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还规定:“当事人主张总承包人、分包人与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的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性质为转包合同;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这一条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事实上确认了劳务合同的合法性。至于劳务合同与转包合同的区别,主要视这两种合同指向的标的。劳务合同仅涉及人工费,不涉及分包工程;转包合同不仅涉及劳务,更主要的是合同指向的标的是分包的工程。从技术层面分析,劳务合同只计算人工报酬,一概只包人工;而转包合同计算的是分包工程的价款,是包工又包料的承包形式。
应对措施
二:黑白合同以中标备案合同的计价标准为结算依据
目前司法实践中又一个突出的矛盾是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就一个工程在中标前后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合同,而数份合同的计价方式各不相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往往实际履行的是未经中标备案的黑合同。对此类情况,不少办案法官无所适从,判案思路各不相同。司法解释第23条对此作出统一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再行订立与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合同,应以中标并经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司法解释仅对黑白合同的工程款的结算依据问题作出统一规定,这对黑白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的主要矛盾已经开出了最有用的药方,有助于此类疑难案件的切实解决。
至于黑白合同的不同表现以及评判标准,笔者认为黑白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依法投标的工程,以是否通过招投标来判断黑白合同;
2、地方政府对工程合同有备案或审批规定的,以是否经过备案或审查来判断黑白合同;
3,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当事人先后签订了两份内容不一的合同,以是否实际履行来判断。针对上述三种不同情况,因准确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认定其效力,
1、如果这个合同是必须招标而没有招标的,出现了黑白合同,以经过招投标的为准。
2、合同按照政府规定应当经过备案的,先后签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备案的,一份是没有备案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3、先后签订的两份合同,不属于前面有特定要求的,那么,两份合同当中,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这就是评判黑白合同的效力标准。
应对措施
三:拖欠工程款应计利息,起算时间按不同情况计取
在审理拖欠工程款案件中的另一个具体问题,是被拖欠的工程款应如何计算利息。由于承包人的履约管理以及资料积累方面存在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确定拖欠工程款从何时开始,利息计算的起始时间同时成为审判中的一个难题。司法解释第21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合同对拖欠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发包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利息自约定付款次日起算。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按照约定难以确定付款时间的,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之日起算。难以确定工程款结算时间的,以工程交付次日起算。”
同时,对于垫资承包工程的,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合同对垫资和支付垫资款利息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垫资款本息的,应予支持。合同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合同没有约定垫资,发包人未支付的款项按照工程款处理。”司法解释对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用两条司法解释对5种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已经能够适应审理此类不同案件不同的实际情况。
应对措施
四:拖欠工程款可顺延工期,但承包人必须事先发过书面催告
催讨工程款案件还普遍存在一个复杂问题:承包人因拖欠工程款提讼,发包人往往以工期逾期为由提出反诉,动辄提出数百、数千万的逾期赔偿,其目的是抵销承包人的诉讼请求;而承包人以发包人逾期付款工期可以顺延为由进行反诉抗辩,司法实践中却往往得不到法官的支持,原因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缺乏统一的操作规矩。《合同法》规定承包人可顺延工期的法条共有三条。《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问题是这三条规定对顺延工期使用的词语都是“可以”。就法律意义而言,“可以”是一个任意性的模态词,对《合同法》上述三条法律规定的事由,法官有权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可以判决顺延工期,也可以判决不顺延工期。至于法官应根据什么作为标准进行裁量,法律本身并无规定。
针对法官对是否顺延工期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弊端,司法解释第17条对此作出统一规定:“发包人违反合同法第278条、283条和284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及时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有了这样的统一执法尺度,司法解释颁布施行之后,承包人及时发出书面催告即办理顺延工期签证,将成为企业合同履约管理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成为关于要求在拖欠工程款等事由的前提下顺延工期能否得到支持的分水岭。
应对措施
五:垫资作有效处理,成为统一的执法标准
在工程款拖欠的案件中,另一个重大争议是垫资承包工程的合法性问题。司法实践中,各地、各级人民在此类案件处理时,都有自己的标准。垫资承包工程的统一的合法性标准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疑难复杂问题。
实际情况是,施工中承包人垫资带资施工已在操作中很普遍,有的工程甚至已经全额垫资。问题是,由于前述各地的不同认识和不同标准,司法审判中法官对此有的判垫资无效,有的判有效;有的判垫资款有利息,有的判没有利息。垫资是否有效及其做不同的处置,在涉及标的巨大的工程款案件审理中会引起当事人的利益方面的巨大反差。司法解释第6条对此作出结论:“合同对垫资和支付垫资款利息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垫资款本息的,应予支持。合同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合同没有约定垫资,发包人未支付的款项按照工程款处理。”对垫资作这样的统一认定,事实上确认了垫资的合法性,既符合市场的实际和国际惯例,也有利于政府主管部门和当事人根据最高院的统一规定,作出相应的管理要求和应对措施。这一条司法解释应当被认为是一条非常重要的规定,值得引起各方的高度重视。
应对措施
六:发包人逾期不答复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将被视为已经确认
拖欠工程款越演越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发包人故意拖延工程结算,有的案件发包人以种种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拖延结算确认,一拖数年迟迟不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价款。而发包人应在什么期限内确认工程结算,现行法律、法规并无相应规定。司法解释第22条对此开出的良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条件,承包人主张按照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的,应予支持。”这帖良方仅适用承发包合同对工程价款结算的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结算的具体期限,则不能适用。而国家建设部和工商局共同推荐使用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部分第33条“竣工结算”中,对结算的期限有明确的约定;换言之,只要采用上述示范文本,则结算期限就已约定,这一条司法解释就能适用。
应对措施
七:造价鉴定应依法有序进行,人民应严格控制和审核鉴定结论
在审理工程款案件中,一旦双方当事人对工程结算有争议,或者对结算的工程量和计价原则各执一词,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对策就是提交司法鉴定。由于工程款鉴定涉及一系列的专门性的技术问题,法官们又不很熟悉;再加上对工程款的司法鉴定又缺乏有操作性的法律规定,在操作中出现很多问题。有的案件一审数年不出结论;有的鉴定单位自作主张,以审代判,法官却处于从属地位,造成的不当后果是审判权部分旁落;有的鉴定范围无序扩大,浪费人力、财力,法官往往不对鉴定的原则、范围和鉴定期限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审核。
对此司法解释用三条规定作出应对措施。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或者减少,当事人就结算工程款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结算工程款。结算工程款约定不明确,增建或者因解除合同停建的工程等不宜适用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参照签订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也可参照上款规定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确定工程款。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通过对部分工程造价鉴定即可计算工程款的,不宜对全部工程鉴定。”第24条规定:“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当事人一方主张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款鉴定的,人民不予支持。”第26条规定:“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方法或者标准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人民不应采信。”这三条司法解释规定对工程款司法鉴定的控制和审核,必将对规范工程造价鉴定起到积极有效的调控,在司法实践中也将对造价鉴定的范围确定,鉴定是否应当提起以及依法、依合同约定进行,起到良好的实际效果。
应对措施
八:造价结算协议与审计报告发生矛盾以前者为准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造价确认还存在一个疑难复杂的具体问题,承包人经过反复努力,以自行协商或市场审价方式已经确定工程结算,但事后发包人又以工程造价应通过审计为由,通过审计部门提出一个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与已确认的结算发生差异,如是,案件审理又因对结算协议和审计报告发生矛盾以何为准陷入新的困境。由于审计的特殊地位以及可以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行政管理于民法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平等法律关系之间存在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矛盾,法官面对案件审理中出现这样的情况,往往难以取舍,无从解决,近年中因此类问题,各地向最高院请示解决方案的,已发生多起,而最高院的数次答复都很明确。司法解释第25条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合同对工程结算有约定的,一方当事人主张按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调整工程款的,人民不予支持。”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交通事故民事诉讼应提交的材料
第一,那就是民事诉讼状,第二,所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第三,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10w+浏览
行政类
债务纠纷法院立案材料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债务纠纷法院立案材料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贷款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借款合同、贷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三)证明已清偿借款的证据材料,收条或分期、分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提供诉讼请求中要求计付本金、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或凭证、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或凭证等。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借条超过诉讼时效怎么处理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然后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处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最高人民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所以,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借款人法律地位虽然不一定等同于信用社,但是仍然可以考虑采取这种措施,总比毫无办法强吧。
3、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欠条所针对的对象是拖欠的租金,那么诉讼时效仍然按照一年处理。《最高人民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之规定: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材料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材料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审查借贷案件的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债权人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近三个月内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2、受委托代为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3、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材料,如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4、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材料。
自然人之间借款时,一般会口头约定还款的期限,在出具借条时,有时会将还款期限写明,有时则不会写明具体的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出借人要及时催要借款,但在很多情况下,借款人都无法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一次性归还借款,在这过程中出借人可能会多次催要,远远超过两年的时间。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借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借条上写明的归还日期,或者前一次催要之日开始计算,超过两年的,即丧失了胜诉权,债权便不会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出借人通常是以口头或电话方式催要,一般都不会注意保留曾催要使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这样在提讼要求对方还款时,往往会因为借款已经超过诉讼而得不到偿还。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3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交通事故起诉材料有哪些?
交通事故起诉材料有民事起诉状、身份证及交通事故相关证据,包括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诊断书、误工证明、伤残鉴定书等。受害人可以去交通事故肇事方所在地的法院办手续,提交立案材料,并缴纳一笔诉讼费用。
10w+浏览
交通事故
发生分家析产纠纷怎么提诉讼讼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发生分家析产纠纷怎么提诉讼讼问题解答如下,
1、到哪个?
因分家析产纠纷提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连续居住满1年的经常居住地人民。
2、分家析产案件中评估费、诉讼费由谁承担?
分家析产案件的评估费、诉讼费,由共有人按析产中获得的财产份额进行分担。
3、要提交什么证据?
分家析产协商不成可到人民解决,时一般应提交如下证据:
(1)主体资格的证据。
A、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或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身份的证明。
B、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
(2)家庭共有财产共有人的证据。
家庭成员共同创造、共同所得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的证据,如共同投资购置家庭财产、将个人收入交归家庭、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等证据。
(3)家庭共有财产的证据。
A、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等。
B、存款:应提交存单、银行账号等。
C、股票、股份、出资额: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户、出资证明、工商登记资料等等。
D、车辆:应提交行驶证或购车合同等。
E、债权债务:应提交借据或其他权利义务凭证。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73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诉讼 > 交通事故纠纷起诉要提交什么材料,交通事故诉讼时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