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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不是所有权,所以知识产权使用权不能出资,知识产权出资要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知识产权出资的流程
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流程如下:
1、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2、申请人办理知识产权的评估、验资和权属转移手续。
3、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4、登记机关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
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1、申请人办理知识产权的评估、验资和权属转移手续。
2、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登记机关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所以不能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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