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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用人单位的法人代表发生了变更,但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并没有变,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原法人签订的劳动合仍然是有法律效力的,也就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1、由用人单位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由用人单位承担。
凡是劳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劳动政策要求用人单位做到的,用人单位应当就自己遵守了这些规定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劳动者不来公司上班的时候,通知劳动者来公司上班以及告知劳动者不来上班的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认为职工属于擅自离职,则用人单位在职工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后应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
3、根据公平原则、逻辑推理、日常经验以及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解除劳动合同事实的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劳动合同不需要变更,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律图网是提供在线律师服务的,欢迎大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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