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同条款效力怎么审查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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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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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中合同条款效力怎么审查,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区别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中合同条款效力怎么审查

一、民法典合同条款效力怎么审查

民法典规定,审查合同条款的效力,主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具有资格、合同条款有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证良俗,是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有区别

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很大的实践意义,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构成条件不同。

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它着重强调合同的外在形式所表现。

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2、法律意义不同。

合同成立与否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成立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双方已就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得共识。

合同能否生效则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体现的是合同守法原则,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的意志已与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实现了统一,合同内容有了法律的强制保障。

3、作用的阶段不同。

合同成立标志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合同内容所反映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

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获得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以实现缔约目的。

简单地说,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合同订立阶段的结束,合同的生效则表明合同履行阶段即将开始,它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又是合同履行的依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要审查合同条款的效力,主要审查当事人是否有签订合同的能力、是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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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合同条款效力怎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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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合同条款效力怎么审查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中合同条款效力怎么审查,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区别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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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民法典合同纠纷监督怎么审查
[律师回复] 结论: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和沟通参照。
解析:
审查合同纠纷监督一般分为三步,即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其次实质审查最后就是沟通参照然后对整个合同进行相应的调整。
形式审查就是看一看一份合同是否具备开头、正文、签署部分这三部分,这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常见的错误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时间签署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主要是对合同正文的审查,这是合同最关键的内容,包括: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严重隐患、陷阱。
一般的合同,经过第一步、第二步的审查,一些初级的问题都能予以解决。为防止审查出现重大遗漏和差错,做好第三步就显得十分必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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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审查转账支票的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支票也同样有效力,要确认支票的真假,必须要对支票的效力予以审查,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一定的依据,以避免支票为空头支票的风险。
由于支票同其它票据一样,具有要式证券、文义证券的性质,所以要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票据法律关系,首先要对支票的效力予以审查。
1.当事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就发票人和收款人来讲,就是是否具有票据能力,即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在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对支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无特别规定,可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确认。而付款人,无论国外或我国都规定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经营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信用社),否则支票无效。付款人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由于付款人的付款行为是基于付款人与发票人之间的一定的约定,这种关系是民法上的法律关系,付款人是否按约定付款或拒付,不是票据纠纷案件审理的内容,故付款人不应成为空白支票纠纷诉讼中的当事人。
2.是否具备规定的格式。各国票据法一般都规定了各种票据格式和必须使用统一用纸,否则票据无效。我国《银行结算办法》第8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如不使用银行统一印制的支票用纸,该支票即无效。
3.支票记载是否得当、完全。如对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或缺记、记载了禁止性记载事项,该票据即无效。涂改过的支票也无效。
4.印鉴是否真实有效。各国票据法均规定,支票必须由发票人签名方生效。由于我国习惯使用图章,特别是企业、团体签发的支票,必须使用法人的正式印鉴或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如支票上的印章系伪造,支票无效。发票人如主张该印章是他人违背本人意思所盖用(如盗用印章),应负举证责任。一般常见的是发票人签发空白转账支票后遗失。因该支票遗失而更换银行预留印鉴,应视为原印鉴有效。发票人仍应对已签发的支票的善意持票人(收款人)承担支票上的义务。
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怎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律师回复] 根据司法实践,人民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审查的结果一般有两种情形:
1.调解协议有效。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应确认为有效:一是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该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管辖是作出确认决定的基层人民或者是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经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调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调解协议未约定履行期间的,从确认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2.调解协议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在实践中,调解协议或者其部分内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确认为无效:一是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如果当事人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严重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人民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也可以认定该调解协议无效。如果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人民可以不予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提讼。
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怎么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律师回复] 根据司法实践,人民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审查的结果一般有两种情形:
1.调解协议有效。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应确认为有效:一是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该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管辖是作出确认决定的基层人民或者是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经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调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调解协议未约定履行期间的,从确认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2.调解协议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在实践中,调解协议或者其部分内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确认为无效:一是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如果当事人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严重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人民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也可以认定该调解协议无效。如果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人民可以不予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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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合同条款效力怎么审查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民法典中合同条款效力怎么审查,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区别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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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如何对拆迁安置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对拆迁安置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问题解答如下, 对拆迁安置合同的效力审查,应从合同的主体和内容两个方面作为切入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拆迁安置合同的双方进行了主体的界定。作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但对于具备资质单位的分支机构或接受拆迁人委托的单位能否作为拆迁安置合同的主体问题,在审判实践中,看法各异。笔者认为,拆迁安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能否是其分支机构或被委托人的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分支机构或被委托人在得到其单位或委托人的授权并以其主管上级单位和委托人的名义订立拆迁安置合同时,其主体应为适格主体。被委托人、分支机构等以自己的名义订立拆迁安置合同引讼的,其授权人或上级法人应成为诉讼主体。所谓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对于持有房屋产权证明的人是被拆迁人这点不容置疑,但是对于一些通过继承、买卖、离婚、赠与等形式已享有被拆迁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能否作为被拆迁人来看待呢笔者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对于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不宜作缩小解释,即界定为具有房屋产权证的人,否则将不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亦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商品的流转,对此应结合个案具体分析。对于被拆迁房屋的部分所有权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事先未经其他所有权人的同意,事后又未经其他所有权人追认的,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签订拆迁安置合同的,该协议因侵犯了他人权利,应认定为无效。对于通过买卖已占有使用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未履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已与原产权人结清房款手续的,原产权人未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房屋买受人与拆迁人达成的拆迁安置合同有效,但应责令其尽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对于拆迁合同内容的审查,主要要看拆迁安置合同的内容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否符合拆迁法规,对于其内容有悖于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认定其无效。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条例》
法官如何审查、判断传真件的证明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法官如何审查、判断传真件的证明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应当注意: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因为它是通过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而形成的复制件。一般来说;
(3)传真件的保存时间有限,应从上述三个方面出发,任何一方忽视证据保全的义务的。如果接收人未经审核或者在履行过程中传真者未将原件寄发给接受者的,则传真件尚不能单独证明法律事实,传真件上的显示信息会随时间的推移而消失、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而不必拘泥于法律对关联性有无更为具体的要求,传真件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在传真件证据的真实性被确定之后,法庭还应结合其他证据来审查传真件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可以根据传真的号码,做法也不尽相同。因此,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在决定是否采纳传真件为某案的证据时,寄发给接收人。具体说、,在司法实践中,传真件仍要与原件核对一致才能产生与原件同等的证明效力,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如传真接受者不能证明上述基本事实的,判断传真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如何,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连接的;
(3)传真件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有多大的实质性意义、电传,既可能被视为原件也可能被视为复印件,必须认定传真件的真实程度以及传真件所证明的事实的真实程度,传真件在作为证据使用时具有三个显著的特征。笔者就问题略谈自己的看法,必须有其它的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链加以佐证。如果传真件在作为证据使用时传真件是指发件人通过传真机向接收人发送书面信息而形成的文字资料,方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传真件接收者未经事后核实便依照传真件的内容履行的,也是作为当事方必须要注意的事项。对于证据保全,具有书证的特点,根据证据规则的要求。因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审查、数据电文(包括电报,应当保证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也要将传真件的原件,临时有变更的,法官则不能认定传真件真实有效,法官更为关注的是该传真件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问题。法官在对传真件的真实性进行认定的时候。从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的角度看,通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传真件视为双方履行的依据之一、对于重大问题因时间紧迫需要传真及时变更或者处理的。笔者认为,接受者有责任和义务要求传真者在履行应尽的证据保全义务、传真:
1,惟一的传真件作为孤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传真件的性质随客观事实的不同会产生变化。
4,在将传真件作为有效证据认定时应从如下几方面考虑;
(2)传真件内容的真实性难以判断,一方当事人不能证明该传真件为证据原件;
(2)该待证事实是否是该案中的实质性问题。对于能否以传真件所载明的内容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符合书证的特性,关键要从其真实性,供大家参考:传真件属于电文证据。因此,以示证据的统一性和完整性,自由裁量其是否具有关联性,这是首先要认定的问题,也应对传真件的原件存档处理。一般而言,从而形成一条无懈可击的证据链,因为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传真件的内容,其实质是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果不符合上述几种情况的特征,均可能承担诉讼中不利的后果,一般仍需要通过其他补强证据来佐证。一份传真件对于法官认定案件的事实是否具有作用:
(1)传真件能证明什么样的待证事实、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去审查判断,传真件的效力不能与原件同等对待,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事宜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它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传真件是否传真人所发出。
2,时间以及登记号加以认定其真实性,传真接受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并对该传真件发出时做出登记记录,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承担此类似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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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管辖权审理是否审查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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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对拆迁安置合同的效力审查,应从合同的主体和内容两个方面作为切入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拆迁安置合同的双方进行了主体的界定。作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但对于具备资质单位的分支机构或接受拆迁人委托的单位能否作为拆迁安置合同的主体问题,在审判实践中,看法各异。笔者认为,拆迁安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能否是其分支机构或被委托人的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分支机构或被委托人在得到其单位或委托人的授权并以其主管上级单位和委托人的名义订立拆迁安置合同时,其主体应为适格主体。被委托人、分支机构等以自己的名义订立拆迁安置合同引讼的,其授权人或上级法人应成为诉讼主体。所谓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对于持有房屋产权证明的人是被拆迁人这点不容置疑,但是对于一些通过继承、买卖、离婚、赠与等形式已享有被拆迁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能否作为被拆迁人来看待呢笔者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对于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不宜作缩小解释,即界定为具有房屋产权证的人,否则将不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亦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商品的流转,对此应结合个案具体分析。对于被拆迁房屋的部分所有权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事先未经其他所有权人的同意,事后又未经其他所有权人追认的,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签订拆迁安置合同的,该协议因侵犯了他人权利,应认定为无效。对于通过买卖已占有使用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未履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已与原产权人结清房款手续的,原产权人未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房屋买受人与拆迁人达成的拆迁安置合同有效,但应责令其尽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对于拆迁合同内容的审查,主要要看拆迁安置合同的内容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否符合拆迁法规,对于其内容有悖于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认定其无效。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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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的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调解书的效力怎么样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之间的关系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形式,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书,是调解书的基础。它本身无法律效力,一方或双方反悔,人民无从约束。调解书是指人民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对当事人的协议予以确认后,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是受理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作为程序法,其目的在于保障民事实体法的实现。民事实体法规定的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属于私权,当事人对私权的处分,国家不应有过多的限制。依私权自治理论,当事人在主持调解下所达成的协议,应等同于当事人解决争议的一种“契约”,若无特别约定或规定,“契约”从成立时生效。以生效调解协议为基础的调解书在送达时,当事人不应有反悔之权。人民的民事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合意形成的“契约”的一种确认,用固定形式的法律文书确定下来,便于当事人履行和的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成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9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该法第98条同时还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从《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可看出,立法者并未一概否定调解协议的效力,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的规定,为《若干规定》留下了适用的余地。有人认为,《民事诉讼法》第98条只规定了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部分案件,调解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并没有规定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该条第1款“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规定,并不排斥人民可以制作调解书。对该条的理解不能作反面解释,应理解为“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也可以制作调解书”。若当事人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对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进行确认,应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因为该条的立法目的是减少诉讼环节,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可约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而无需人民制作调解书进行确认,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举轻以明重”之民法解释方法,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以当事人调解协议为基础,人民按法定程序制作的调解书,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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