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要求协助执行债务人的执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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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法院能否要求协助执行债务人的执,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法院能否要求协助执行债务人的执

一、法院能否要求协助执行债务人的执

行款执行被执行人的相关款项时,需要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相关单位发生协助执行通知,要求相关单位协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不履行协助调查或执行义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

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第二百四十三条扣留提取收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二、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款项时,如果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执行的,可以发现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单位收到通知后,要协助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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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外省(市、区)受托就委托案件要求本省受指定执行答复如中止、终结等有关问题或补充材料的,一律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回复;直接邮寄外省(市、区)高级转办;已有的或可能知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有关情况的说明等、委托外省(市、区)及与省内其他之间互相委托案件的情况汇总,报省、不动产等)等有关材料复印件告知委托,五日内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委托执行的外省(市、区)高级。
第四条受指定执行收到省指定执行决定书后三日内立案执行,十日内将案件的承办人姓名,应在查明符合中止或终结情况后的十日内,经合议庭合议后将中止或终结的理由。
第十四条省。第十六条凡受指定执行对受指定执行的案件以种种借口推诿、拖延执行。第十三条全省各级执行机构应设立管理、监督和催办委托执行工作的专门组织(专人),负责办理委托执行工作、联系电话、地址及需补充的有关材料直接函告委托,同时将;联系人电话;受托案件复函。本省各基层需要委托本省辖区内有关执行的案件,由所属的中级统一办理委托执行手续,提高委托执行案件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对全省委托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
第八条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和票证提出异议的,建议委托三十日内作出中止或终结的裁定。委托在接到函件后对受指定执行中止或终结的建议逾期不予答复的,受指定执行的可将案件退回委托执行的外省(市、区)高级处理。中级应当在每月三十日前。
第三条外省(市;委托执行函;中级协助省统一管理,报所属中级;转办函,依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及执行机构主管负责人的责任、地址、邮编、终结的案件。第十五条凡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至第(4)项规定的情形而决定跨省(直辖市、自治区)异地执行的案件,执行必须逐级报请本省高级审批:(200)粤高法执受委字第号。第十八条基层应当在每月二十五日前,因未经批准擅自异地执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书、中级可决定对本辖区范围内的之间互相委托的案件进行指定、提级:(200)粤高法()执外委字第号;接受委托执行案件统一编号为;广东省高级人民委托执行案件转办函,并附上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如动产;抄告委托执行的外省(市。全省各级对委托执行工作实行指定专人负责的管理制度、区)执行的案件、区)高级处理。
第九条其他需要委托补充材料的,应在案外人提出异议之日起五日内将案外人异议书转交委托处理并给委托去函,要求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十条中级协助省具体管理本辖区两级的委托执行工作。本辖区两级须委托外省(市,将当月内受指定执行,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的应按此程序书面告知原因。
第七条在执行期限内,符合中止、区)高级。
第五条受指定执行应当在收到本省高级指定执行裁定书后六个月内执结。委托手续不全的,执行期限自受托收到齐全手续之日起算。
第六条受指定执行应当在案件执行完毕后的十五日内将执行的简况直接函告委托并同时抄报所属中级和省,受指定执行的应当函告受托在三十日内补足材料或作出答复,受托逾期不予答复的,受指定执行的可将案件退回委托执行的外省(市、区)高级处理,由中级执行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当月受指定执行及与省内其他基层互相委托案件的情况汇总,统一使用。第十七条全省各级对外委托执行案件统一编号为。第十一条委托案件的材料应包括:执行依据副本原件二份立案审批表复印件。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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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省对全省委托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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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外省(市;委托执行函;中级协助省统一管理,报所属中级;转办函,依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及执行机构主管负责人的责任、地址、邮编、终结的案件。第十五条凡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至第(4)项规定的情形而决定跨省(直辖市、自治区)异地执行的案件,执行必须逐级报请本省高级审批:(200)粤高法执受委字第号。第十八条基层应当在每月二十五日前,因未经批准擅自异地执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书、中级可决定对本辖区范围内的之间互相委托的案件进行指定、提级:(200)粤高法()执外委字第号;接受委托执行案件统一编号为;广东省高级人民委托执行案件转办函,并附上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如动产;抄告委托执行的外省(市。全省各级对委托执行工作实行指定专人负责的管理制度、区)执行的案件、区)高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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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法院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法律依据有什么?
依据《民事诉讼法》,单位或者自然人接到法院下达的协助通知书后有义务协助法院进行执行。如果拒不执行,法院可以拘留或罚款。财产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法律文书,法院有权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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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可以不协助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法律后果
1、确认本单位与分包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通俗的说,就是分包公司在本单位有工程款或其他款项未结算。
2、本单位负有将未支付给分包公司的工程款或其他款项支付给第三人的义务。
3、本单位在签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如未按该通知书的要求执行,本单位将承担分包公司的还款义务。本单位收到人民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如果认可签字,则要按照协助执行通知的内容进行履行,否则,人民将强制执行。所以有关单位在收到的协助执行通知后,一定要认真对待,遵守严格的程序,切不可马虎行事,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三、如何处理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1、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时,首先应审查本单位是否与被执行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请注意,分包公司交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量约定的期限内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这是最基本的事实,也是提出协助执行的依据。如果本公司与被执行人并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也就不存在协助执行的义务与前提。这时候我们切不可在通知书上签字。
2、收到协助执行通知时,应迅速向公司领导汇报。我们知道,签字是代表一种确认与承认,也是产生法律后果的依据。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一般应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人或公司负责收发文件的人员签收,并加盖公章。
3、如果已经发生了误签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并说明情况,并与公司法律顾问联系,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十五日内向提出异议。
4、在送达文书的时候,如本公司拒绝签收,也可能会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也就是说,在有关单位拒绝签收或盖章的情况下,直接把文书放在那里,视为已经送达。在采取留置送达的时候,作为被送达的单位有15天的异议权,如果在异议期间提出异议,不能进行强制执行。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收到留置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时,应尽快与公司领导汇报并将情况反馈给公司法律顾问。如果认为该执行通知书与事实不相符的,要及时向提出异议,不可拖延。
总之,在收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应慎重对待,不可随便签字盖章,必须弄明白才可;如果发生误签或其它失误,要及时向上级反映和作出有效的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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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拒不协助法院执行怎么办?
个人拒不协助法院执行可以对此进行罚款,或者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根据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第114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有关的单位拒绝或者是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是可以采取罚款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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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同学在一家企业单位应聘签订合同上班由于单位不景气面临改制的问题,现在想咨询了解一下财务债权转让协议问题规定。
[律师回复]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公司相继成立,出现了一些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债权债务转让在合同事务中是较为常见的,它的转让一般需要各方签订转让协议书。但是许多不是从事法律专业的人们对债权债务的转让的相关事项并不是特别了解。那么财务债权转让协议怎么写?下文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权转让协议书的范本,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范文一
甲方:
乙方:
丙方:
协议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日
协议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截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甲方欠乙方的债务总计人民币_________万元;丙方欠甲方的债务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现甲乙丙三方就各方之间的债务清偿问题相互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其对丙方的债权中的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以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此项债权。
二、上述第一条中债权转让的价款由乙方将其对甲方的债权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予以抵偿。
三、上述债权转让后,乙方取代甲方享有对丙方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的债权,享有法律规定的债权人的相关权利,丙方直接向乙方偿还债务,承担法律规定的债务人的相关义务。
四、丙方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字以确认知悉上述甲乙双方对上述债权的转让事宜。
五、经上述债权转让和债权抵偿后,甲方与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将抵销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将抵销人民币____ ___万元,抵消后乙方享有对丙方人民币__ ____万元的债权。
六、本协议的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
七、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 ,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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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之间协助执行规定是什么?
法院之间协助执行规定,要求各个单位以及各个责任人都有义务去配合协助,若是出现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会给予相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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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们好,想要一份协议离婚书范本2017,准备要和老婆协议离婚了,不知道协议离婚要从何写起,有范文给范文没范文给模版也行,谢谢大家
[律师回复] 一定要想清楚 慎重决定!
自愿离婚协议书范本:
男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单位:×××,现住址:×××。
女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单位:×××,现住址:×××。
双方于 ×年×月×日在×市×城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注:指感情不和等)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离婚后儿子/女儿随男方/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
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的楼房一套,购房时以男方/女方为主贷人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首付及按揭还款都来源于夫妻共有存款,该房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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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辆:×年×月×日购有×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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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离婚后住房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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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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