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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使用权不能用作出资,知识产权只能用所有权出资,知识产权出资要评估价格,出资数额不得高于评估的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要求
1、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与核准一般侧重于4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要具备确定、现存、可评估、可转让的特点。
2、申请人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要确定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4个要件的要求,即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
(1)确定性是指用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对象。
也就是说,标的物应当明确、具体,不能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概念。
(2)现存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事实上已经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而且出资者对该知识产权依法享有处分权。
(3)可评估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能够通过客观评价予以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
如果无法通过客观评价确认具体价值,无法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则该知识产权不能用于出资。
(4)可转让性是指为了使公司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适合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发生独立、完整的转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只能以所有权出资,不能用使用权出资。
知识产权出资时,要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其价值,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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