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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变更名称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吗
用人单位的名称变更是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的,但如果劳动者认为需要变更的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一致也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1,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
有的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
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约定的。
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为其带来利益,则可以变更合同。
2,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煳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可能。
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
如发生不可抗力后,经义务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则不能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的,不会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造成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依照之前签定的劳动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可以到律图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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