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房屋贷款纠纷律师收费不合法
(1)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2)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2、律师费可以采取计时的方式收取
律师事务所以时间为单位进行收费,具体每小时的收费标准则根据律师的资历、声望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案件的地区因素等综合确定。
律师事务所一般都严格遵守相应的计时收费规则,并有较为完善的收费争议处理办法。从利益驱动的角度讲,计时收费方式驱动律师有较强的动力来保证其经办案件的质量,以提高其声望,来达到提高其小时费率的目的,客观上也保证了委托人的利益,实现了律师与委托人利益的结合。
但同时,这种利益驱动也促使律师为案件准备的时间增加,因此亦可能增加委托人的费用。它的缺陷是个别律师为达到多收费的目的,可能会使用不规范的手段向法官套近乎以争取更多利益,这势必会影响到律师行业的整体声誉以及司法公正。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取律师费适应于什么情形?
1、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比例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以争议标的金额为单位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比例标准则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比例确定。
因律师费用通常与工作量及诉讼期间并无直接关系,故律师具有强烈的控制诉讼投资的动机以保证其合理的盈利。同时该方式还缩小了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的范围,消除了计时收费制下律师从诉讼的复杂性和拖延中获益的状况。
目前,我国按比例收费一般是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如涉及财产关系的经济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事务以及涉及财产的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案件。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由于该种收费只与案件标的挂钩,而实际上通常案件的难易程度与案件标的大小并不一定成正比,因而有时按比例收费并不能真实反映律师的工作量,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驱使律师偏爱大标的案件而不愿意办理复杂的小标的案件。
2、风险代理收费方式
风险代理收费(又称胜诉收费、胜诉酬金制),是将律师报酬与代理结果挂钩的一种收费方式,一般来说,委托人不事先支付律师费用,而是待代理事务成功后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律师报酬,但如果败诉或未能达成约定目标,则无需支付报酬。
该收费方式是目前国际上较流行的律师收费方式,近年来在我国也得到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该种方式通过引入风险报酬机制,将律师报酬与代理结果挂钩,有效激发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但也易片面促使律师一切向“钱”看。
不管是委托律师处理房屋贷款纠纷,还是处理其他类型的纠纷,通常都不能将律师费直接支付给处理纠纷事宜的律师,这是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直接规定了,需要将律师费支付统一支付给律师事务所。且也规定了律师向委托人索取费用的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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