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定残后后续治疗费用可能需要赔偿、也有可能不需要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在实践中,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方式有三种:
(1)一次性赔偿,即双方将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协商确定一个数额,一次性赔偿,以后无论再发生多少医疗费,责任方再不负责;
(2)对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不在本次诉讼中解决;
(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这块费用法院判决时比较慎重,必须有医疗机构的明确证明,否则一般不予支持。
二、交通事故医疗费包括哪些费用?
1、交通事故医疗费包括挂号费、医药费、住院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器械遇等。
能够证明上述费用的证据包括医疗费收据(收费凭证)、费用明细表、处方、医嘱、诊断证明书、转院证明等。这里的收据(收费凭证)应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法凭证,如医院开具的正式收据等。
2、在确定医疗费用时,收据收费的项目应与医生处方以及伤者的病情诊断均相符,应具有一致性。
以防止在治疗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时,“搭便车”治疗其他疾病。另外也要剔除一些不合理的支出项目。
后续治疗费、整容费、必要的康复费等,必须附有相应的诊断证明,且诊断证明中对所需费用的数额应予明确。
有些公民可能会因为交通事故的发生才致残,这类受到伤害的公民,若是可以拿出相关证明自己可以获得赔偿的证据,可以向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获得赔偿的请求。受到残疾损害的一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形判断对方是否需要向自己赔偿后续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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