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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保全的房产怎样解除
房屋被保全后,如果出现被保全人提供担保、房屋保全错误、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等情形的,可以解除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保全解除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保全房屋后,如果出现房屋保全错误、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申请人起诉驳回等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房屋保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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