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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一般不能办理抵押担保的,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足额受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即可以抵押物折价,变卖抵押物,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其他人侵害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抵押权人享有代位请求赔偿或补偿的权利。
如果抵押物受到他人侵害时,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抵押人的让与享有物上代位权。
即可以直接向侵权人或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损失,取得赔偿金或保险金。
3、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
当抵押权人也欠他人债务时,为了履行偿还债务之义务,可以把抵押权转让给他的债权人。
但转让抵押权时应将债务一起让与。
抵押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在于按债务关系的数额取得偿还的数额,即在折价或变卖抵押物时,应将多余其债务的价款返还给抵押人。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所以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一般是不能抵押的,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