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完能变更吗,不履行合同职责如何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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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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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合同履行完能变更吗,不履行合同职责如何承担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合同履行完能变更吗,不履行合同职责如何承担

一、合同履行完能变更吗

合同履行完能变更,合同变更的要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元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变更以原已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也无合同变更的余地。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化包括:

标的物数量的增减;

标的物品质的改变;

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

履行期限的变更;

履行地点的改变;

履行方式的改变;

结算方式的改变;

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

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

担保的设定或取消;

违约金的变更;

利息的变化。

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规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不履行合同职责如何承担

责任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

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

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能预见是指当事人对某一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

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客观上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

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客观情况所造成的后果不能排除。

而客观情况,是指当事人不可抗拒的外来力量,如地震、水灾等。

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时的法定免责事由,但当事人主张免责,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不能履行合同包括完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和不能按期履行。

如果不可抗力只导致部分不能履行,其他部分仍应履行;

如果只是影响按期履行,当事人仍应适时履行。

2、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不是发生不可抗力就可以主张免除全部责任,只是确受其影响而不能履行的部分才能免责。

3、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而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合同履行完能变更,合同变更的要件包括:

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规定等,具体的规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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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完能变更吗,不履行合同职责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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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完毕能不能变更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合同履行完毕能不能变更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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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履行完毕能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履行完毕能变更的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履行完毕能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元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变更以原已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也无合同变更的余地。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化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担保的设定或取消;违约金的变更;利息的变化。
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规定。《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变更通常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此外,合同也可能基于法律规定或裁决而变更,如《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关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予以变更。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
合同履行完毕能变更的情形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履行完毕能变更的情形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履行完毕能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元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变更以原已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也无合同变更的余地。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化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担保的设定或取消;违约金的变更;利息的变化。
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规定。《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变更通常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此外,合同也可能基于法律规定或裁决而变更,如《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关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予以变更。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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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完毕能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规定。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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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履行完毕能变更的情形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履行完毕能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元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变更以原已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也无合同变更的余地。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化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担保的设定或取消;违约金的变更;利息的变化。
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规定。《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变更通常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此外,合同也可能基于法律规定或裁决而变更,如《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关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予以变更。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
合同履行完毕能变更的情形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履行完毕能变更的情形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合同履行完毕能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元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变更以原已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也无合同变更的余地。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化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担保的设定或取消;违约金的变更;利息的变化。
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规定。《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变更通常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此外,合同也可能基于法律规定或裁决而变更,如《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关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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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完毕能变更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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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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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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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合同履行完毕还能更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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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履行完毕能变更的情形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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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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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元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变更以原已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也无合同变更的余地。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化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担保的设定或取消;违约金的变更;利息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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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行变更,变更前的债权债务怎么样承担
[律师回复]
一、公司形式上的变更
公司形式上的变更包括有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变更。依据《公司法》、《工商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对上述内容的变更均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但上述内容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变更登记之前的债权债务,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担。不过,在变更登记后,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的原债权人、债务人,以免造成误解,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此外,公司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时需注意以下两点问题:
1、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公司要承担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即使新的法定代表人与前任法定代表人签定了不承担原债权债务和经济纠纷,
但所签协议仅为内部协议,对
第三人没有拘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
2、前任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若其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即使法定代表人变更,也需要在出资不足部分对变更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内容上的变更
1、公司组织形式变更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并不影响公司对其债务的承担。
比如《公司法》第9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变更公司形式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公司依法变更其组织形式后,原公司不再存续,但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不会因为原公司的不在而自动消失。为了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确认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后的债权、债务的归属,避免纠纷。
2、公司股东变更
无论股东是否变更,公司主体不变,公司的债权债务延续,对外还是由公司承担责任和主张权利。在签订股权转让前,原股东应将公司的真实状况告知新股东,并经双方确认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后债权债务即由新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如变更后出现尚未告知的公司债务(如对外担保责任、未在财务账册中体现的外欠款等)并造成公司损失的,新股东可追究原股东的违约责任。
原股东还可与新股东以内部协议约定债权债务的承担方式,但是该协议仅对内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3、公司分立、合并
(1)公司分立
《民法通则》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合同法》
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分立的,分立前的债权债务一般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不得以分立的方式逃避公司债务。
(2)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方式,不管采用何种合并方式,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在具体操作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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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合同履行完毕还能更改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民法典中合同履行完毕还能更改吗,不履行合同职责如何承担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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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投资人变更后,原有债务由变更后的投资人承担吗?
[律师回复] 一、个人独资企业之定义为何 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 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 独资企业在世界上的很多地区不需要在政府注册。在这种制度下,很简单的经营安排如小贩和保姆在法律上就属于独资企业。甚至暂时经济活动,比如个人之间的买卖交易在法律上就依照独资企业处理。通常为了方便执法活动,政府会要求某些种类的独资企业注册,比如餐馆注册为了方便卫生检查。另一个注册原因是牌号,业主有权力使用个人的姓名为企业牌号。但是法律通常要求业主登记其它名称的牌号,以防有商标争议。 (1)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 (2)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 (3)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业主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独资企业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 (4)企业的规模有限。独资企业有限的经营所得、企业主有限的个人财产、企业主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 (5)企业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的寿命有限。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独资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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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后,原投资人的债务由变更后的投资人承担吗
[律师回复] 一、个人独资企业之定义为何 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 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 独资企业在世界上的很多地区不需要在政府注册。在这种制度下,很简单的经营安排如小贩和保姆在法律上就属于独资企业。甚至暂时经济活动,比如个人之间的买卖交易在法律上就依照独资企业处理。通常为了方便执法活动,政府会要求某些种类的独资企业注册,比如餐馆注册为了方便卫生检查。另一个注册原因是牌号,业主有权力使用个人的姓名为企业牌号。但是法律通常要求业主登记其它名称的牌号,以防有商标争议。 (1)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 (2)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 (3)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业主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独资企业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 (4)企业的规模有限。独资企业有限的经营所得、企业主有限的个人财产、企业主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 (5)企业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的寿命有限。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独资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司名称变更后债务怎么样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名称变更后债务怎么样承担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名称变更后债务怎么承担
一、公司名称变更后债务怎么承担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的变更、股东股权的转让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均属于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申请变更登记。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变更后的公司对变更前的公司债权、债务仍应予以承继。
二、公司名称变更需要的资料:
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加盖公司印章);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国有独资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适用于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每户100元;副本工本费10元/份。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三、有关公司法人的相关知识
1、什么叫做法人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惟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债权债务移转,做了强制性规定。《民法通则》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2、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里规定得相当明确,法人是一种组织,而不是某一个人。“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的法律概念。“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名称变更债务应该如何承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的变更、股东股权的转让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均属于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申请变更登记。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变更后的公司对变更前的公司债权、债务仍应予以承继。
二、公司名称变更需要的资料: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加盖公司印章);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国有独资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适用于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每户100元;副本工本费10元/份。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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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合同履行完毕还能更改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民法典中合同履行完毕还能更改吗,不履行合同职责如何承担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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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企业的投资人变更后,原有债务由变更后的投资人承担吗
[律师回复] 一、个人独资企业之定义为何 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 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 独资企业在世界上的很多地区不需要在政府注册。在这种制度下,很简单的经营安排如小贩和保姆在法律上就属于独资企业。甚至暂时经济活动,比如个人之间的买卖交易在法律上就依照独资企业处理。通常为了方便执法活动,政府会要求某些种类的独资企业注册,比如餐馆注册为了方便卫生检查。另一个注册原因是牌号,业主有权力使用个人的姓名为企业牌号。但是法律通常要求业主登记其它名称的牌号,以防有商标争议。 (1)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 (2)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 (3)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业主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独资企业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 (4)企业的规模有限。独资企业有限的经营所得、企业主有限的个人财产、企业主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 (5)企业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的寿命有限。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独资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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