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公示期是多久,公租房申请材料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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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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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公示期是多久,公租房申请材料

一、公租房公示期是多久

公租房公示期没有作出规定,申请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人予以公示,其他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二、公租房申请材料

1、公租房申请表

2、本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重庆户籍人员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非重庆户籍人员提供身份证和居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明,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明,未婚人员提供户口簿和承诺书

4、工作及收入证明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

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失业人员也可提供失业证,务农人员可提供农业户口说明情况。

5、住房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租房申请人或者配租情况进行公示的,对公示期限没有作出规定。

而其他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由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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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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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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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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