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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当事人仍然需要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质押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规定,质押合同的内容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流质条款无效对整体的质押合同不会产生影响,质押合同其他内容是依然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质押合同义务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