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合同时能否做出实体判决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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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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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撤销合同时能否做出实体判决,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撤销合同时能否做出实体判决

一、撤销合同时能否做出实体判决

合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审理后,符合撤销条件的,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实体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一百五十五条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出现可撤销的情形时,合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可以作出实体判决,判决是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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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仲裁法》中的规定,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委会员作出仲裁裁决的主体,只能是该裁决中的当事人,包括仲裁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如果是其他人的话则无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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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的公司和别人在谈一个项目,但是起了争议,想要问一下申请法院撤销商事仲裁裁决具体要怎么做呢
[律师回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上述两类裁决为终局裁决,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而如果用人单位对此不服的,可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裁决。
如果是商事仲裁,那么就应该根据《仲裁法》第58条之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也可以申请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
至于你提到的“不受理”,那么这可不是法律问题,那是法院的操作问题!(其实就是法院的人不懂法,法院的人不讲法)
因为,“立案问题”本来曾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议题,有很多人建议将我国的“审查立案制”改为“登记立案制”,因为目前国内很多情况是,当事人拿了起诉状到法院,立案庭却说这个不能起诉,那个不符合规定,这个超过诉讼时效,那个你怎么证明像你诉状里说的情况。立案庭法官本来的业务水平也就是整个法院中最差的(如果业务水平高,怎么会在立案庭里混呢?),然后是这些立案法官没有见过的情况(是不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他们才不管呢),他们一概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不给立案。
其实,《民事诉讼法》对于起诉的条件有明确的规定“明确的原被告,明确的诉请,符合管辖规定”就可以了,至于是不是起诉错了被告,诉请能不能够得到支持,那都是今后法庭经过审理后才能清楚的了。法院不给立案,其实剥夺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审理的权利(对错不管)!
说了这么一大通,其实告诉你一个办法,直接将《申请书》用EMS寄到法院的立案庭,在EMS上注明“《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法院应该在7天内立案,如果决定不予立案法院则应该出具“书面裁定”,而你一旦拿到这个书面裁定,则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了!!事实上,法院里的人说的“不受理”,其实是“不收你的材料”,而按规定他根本没有权利拒收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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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撤销处罚决定起诉的主体资格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是指能够启动行政诉讼程序,请求人民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进而作出相应裁判的主体条件。根据案件审理时施行的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第四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张的是其合法权益,且其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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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般情况下,工商机关以销售者销售不合格产品为由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会直接认定产品生产者。但是,如果工商机关在处罚决定中直接认定了产品生产者,则销售者即可通过民事救济手段,将因产品质量责任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全部转移给生产者承担,而其最终将无需承担任何损失。同时,处罚决定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管辖权的,也足以根据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依法对原告实施行政处罚。
综上,与处罚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行为人,即具有对处罚决定提起撤销诉讼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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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已经做出如何撤销?
劳动仲裁裁决已经做出的撤销方式是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书收到之日起的6个月之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来提出申请撤销,在这个申请书当中要写清楚,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一种申请,也就是理由部分一定要写得非常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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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1.没有仲裁协议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枉法裁决的行为另一种救济途径为向人民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即发生法律效力,确保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正确性,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枉法裁决行为的我国《仲裁法》规定;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法》中设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种程序监督机制,有些仲裁裁决也不可避免地可能出现不同程度的偏差或错误,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或上诉;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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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中,已裁决,程序没有问题,但对实体判决认为不妥,由何救济途径?实践中可以申请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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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一朋友跟人产生了民事纠纷,已经被起诉到法院了,但是裁决后我们发现有事实认定错误,请问事实认定错误的上诉状能否撤销仲裁决定?
[律师回复] 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不可以撤销仲裁裁决。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如果仲裁裁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或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当事人才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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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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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我的朋友由于特殊原因想撤销仲裁裁决 想了解一下关于我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实质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关于我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实质是什么
从仲裁实践的具体情况来看,撤回仲裁可以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即仲裁委员会会受理仲裁申请事情后,仲裁申请人主动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形;《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
(一)申请仲裁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裁决书,申请人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二)组庭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撤销案件的决定由本会作出;组庭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撤销案件的决定由仲裁庭作出。
(三)组庭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本会退回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但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部分案件处理费;组庭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本会根据实际情况退回部分预收的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二种情形是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即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基于仲裁申请人的某种行为,仲裁庭推定其有撤回仲裁申请的意思,从而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形。《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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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妹妹母亲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所以想要了解一下哪位知道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原具体是?
[律师回复] 虽然《行政复议法》对于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后将如何处理没有具体规定,但是2007年8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由此可知,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若发现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可以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这里的“改变”包括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除了申请人依法撤回复议申请外,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即行政复议机关仍可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复议机关仍需对原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后发现该行为不合法应当撤销,考虑到被申请人已经将该行为撤销,则其不宜再作出撤销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更为适宜。
  从法律上来讲,虽然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就不存在了,但是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还有可能存在,例如申请人已遭受损失,需要进行国家赔偿等,此时行政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继续审理并确认违法,将有利于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公民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在申请人不撤回复议请求、坚持要求复议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的继续审理是对申请人救济权的保障。再者,行政复议机关的继续审理有助于发现被申请人在执法中的问题,进而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样更有助于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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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对环保局做的行政处罚不服,想申请行政复议,撤销决定,但对这方面实在不懂,请问撤销行政复议决定方面,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本案审理过程中涉及到复议机关作出已经生效的复议决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将行政复议决定自行撤销,即复议机关能否撤销其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有两种不同的认识:
一种意见认为,贵阳市人民政府有权作出撤销复议决定的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的规定。该规定允许行政机关在一审诉讼阶段可以改变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有权纠正被诉行政行为,不管是初始的行政程序,还是复议程序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发现其作出的复议决定有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规定,系其实施行政职权的体现,行政机关改变或者撤销原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有错必纠的精神进行纠正,应当允许。至于纠正是否合法,可通过行政审判审理,司法权不宜干预行政管理职权的设置。
另一种意见认为,贵阳市人民政府无权再行撤销复议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给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选择司法救济途径。否则就是越权;根据法制原则精神和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应遵循的合法原则,行政机关履行职权以法律明确授权为准,法律有明确规定,就应以法律规定为准。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设定复议机关在复议行为生效后可自行撤销,故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生效后,无权再自行撤销;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有司法救济的途径,无须复议机关自行纠错。如果允许行政复议机关不受限制地撤销已生效的复议决定,当事人难以合理预见其行为后果,不利于及时了断争议。
基于上述两种不同认识对复议机关已经生效的复议决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是否能自行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回复认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自己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有错误,有权自行改变。因行政机关改变或者撤销其原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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