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债务加入和担保责任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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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法典中债务加入和担保责任如何认定,债务加入与担保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民法典中债务加入和担保责任如何认定

一、民法典债务加入担保责任如何认定

债务加入属于并存债务的承担,是指第三人和债务人约定,或者自愿加入债务,在愿意承担的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而担保责任,是指担保人担保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二、债务加入与担保有哪些

区别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之外的人加入债务成为债务人之一,该加入人无处追偿其承担的债务,新加入的债务人是最终的债务承担者之一。

而担保人是在主合同之外与债权人签订了担保合同的成立的担保合同关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其承担的担保责任,即担保人不是最终的债务承担者,最终债务承担者是债务人。

保证与债务加入均具有担保功能,而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个特征是区别于债务加入的关键。

其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为:

1、保证债务与主债务是主从债务关系,债务加入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并非主从债务关系;

2、保证人保证期间的保护,而债务加入不适用保证期间的保护;

3、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并无偿债顺序上的先后;

4、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债务加入人承担债务后,是否可以向原债务人追偿,现行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责任是指担保人按担保合同约定,承担债务的行为。

而债务加入,是第三人和债务人约定,或者自愿在其愿意的范围内,和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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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判断认定是否免除债务人债务即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成为审判实践的难点。笔者认为,在对是否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就应当推定为不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应定性为债务加入。因为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以及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从保护债权人的价值取向出发,不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增加了债权人债权的保障,更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债务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形式问题,笔者认为,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从法理上分析,在债务加入这种特殊的债务承担形式中,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的责任没有先后之分,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处于相同的地位,其责任的性质与连带责任最为接近,实际上第三人与债务人是连带债务人。第三人加入到债务中不是对债务的担保,更不是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从维护债权人债权的原则出发,将债务加入的第三人责任确定为连带责任更加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更加公平合理,也更符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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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带责任保证和债务加入的区别:
连带责任保证和债务加入的区别?
  
1、适用期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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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实际运用中,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应当依据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愿倾向来确定。如果当事人有保证的意思,那么应当按照保证责任来承担,如果无保证意思,那么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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