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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新出具欠据后债务人如何认定
欠据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未还款,重新出具欠据的,债务人就是欠据的欠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欠条书写的注意事项
1、欠条是付还欠物、欠款或索要欠物、欠款的凭据,所以在写欠条时不可潦草从事。
同时欠条要好好保存,以防丢失。
2、欠条乃人们在日常交往中的一种借还凭证,一般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必要时可在立欠条时经由一定的法律程序,以防后患。
3、欠条务必要字迹清晰,不可涂改。
若不得不改动的,则需由改动方在改动处加盖公章(私章)或个人签名。
4、钱款数字要大写。
5、要注意欠条与借条有所不同,欠条适用范围比借条要广泛,借条约定的事项表明的债权债务关系比欠条要更为清楚、明确。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欠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凭证之一,欠条丢失或者损毁后,重新出具欠条的,债务人就是欠条载明的欠款人,欠款人要按约定归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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